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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躲债使歪招 依法维权有妙方


998 人阅读  日期:2008-11-27 12:22:37  作者/来源:


讨债在很多时候是一件很让人头疼的事,一些债务人千方百计逃避债务,让债权人索债无门。针对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法律规定了很多防范及应对措施,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应当知晓这些法律规定并灵活运用,对症下药,依法维权。用好这些法律武器,纵使债务人逃债有术,债权人也能应对有方。 

你不想对方还钱

我可行使代位权

甲、乙、丙三人合伙加工石料,共同委托唐某承揽制作重力筛。唐某承揽修建完工后,三人欠唐某加工费18245元未付。在唐某承揽期间,甲以个人名义给唐某借款14000元,唐某一直未还。甲起诉要求行使代位权,由乙、丙归还唐某所欠款项。法院查明,唐某既未主张其对三合伙人的到期债权,又不积极偿还甲的借款,其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据此判决乙、丙按照出资比例,乙直接付6203.30元、丙直接付6020.85元给甲,以抵顶唐某欠甲的债务。宣判后,乙、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示:

冤有头,债有主,债权人和债务人本来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债权。但是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有时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甚至于放弃或者低价转让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将债权债务的相对性予以了适当扩张。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并最终侵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享有债权不讨要

代位执行保权益

吴某欠马某款项,几经周折,马某终于打赢了官司,拿到了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但因为负债累累,吴某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望着手中的生效法律文书,想到打官司的艰辛与周折,马某觉得得不偿失。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要其想方设法,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于是马某积极查找吴某的财产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马某终于掌握到,吴某对黄某有一笔债权,已经到期。吴某因为自己欠债累累,要回来也会被别人要去,因此懒得讨要。马某将有关情况告知法院,法院即向黄某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将该款直接给付马某。黄某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将所欠吴某的款付给了马某。马某作为债权人,虽然其债务人吴某没有履行能力,而因为找到其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最终实现了自己的债权。

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责令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而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代位执行,比起代位权制度来更加方便,不需要诉讼,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当然,其条件要求也就更加严格。要求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债权异议一经提出,法院不再审查,也不再执行。代位执行制度,合情合理合法,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也是债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途径。

无偿低价转财产

可以行使撤销权

刘某将其在公司的股权400万元转让给金某,双方约定了转让价款,但金某并没有按约定将转让价款给付刘某。刘某多次索要,没有结果,起诉法院,拿到了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等待通过法院执行,实现自己的债权。让刘某没有想到的是,在这关键时刻,金某竟然将其名下的两套房屋低价转让给她的女儿。刘某得知这两套楼房是金某唯一值钱的财产,没有了这两套楼房,金某也就还债无望了。刘某立即出面制止,但金某不予理睬,说楼房是我的,我想卖给谁就卖给谁,与你无关。刘某走投无路,只能起诉法院,要求撤销金某与其女儿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金某虽然固执己见,但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金某与其女儿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提示:

相比于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更有甚者,是债务人不只是怠于行使自己对履行债务的消极不作为,而是将自己的财产权益无偿或者低价处理给他人的积极的乱作为,这就明显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症下药,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可见,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进行,也有时间限制。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变更,以登记为准。案例中,幸亏刘某发现的早,起诉的早,涉案房屋还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刘某申请撤销金某与其女儿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也不能撤销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因此,行使撤销权必须抓住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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