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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仲裁收费数倍于法庭 事主要求出具明细遭拒


2675 人阅读  日期:2008-12-19 07:50:41  作者/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杭州12月18日电(见习记者 仇锋平)今年4月,杭州的徐女士因为房产纠纷,与他人经过了一次仲裁。结果,这套总价才41万元、争议金额不过13万多的房子,徐女士却被杭州仲裁委要求支付2.9万元的仲裁费。

然而,该买卖纠纷若是上法庭打官司,即便徐女士败诉,担负所有的诉讼费,最多只有7450元——几乎只有仲裁费的1/4。

为什么杭州仲裁委的收费如此高昂?

从今年9月仲裁结束,至今的几个月来,虽经徐女士多次要求,杭州仲裁委都没能出具开支明细。

仲裁源起于房屋买卖

去年5月27日,徐女士以41万元的总价,卖了一套房子。随后,买卖双方就这套房子发生了纠纷。

今年初,买房者提请杭州仲裁委仲裁,要求徐女士赔偿他近14万元,同时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经过两次开庭,今年9月,杭州仲裁委作出裁决:本案本请求仲裁费16450元,由申请人承担3000元,被申请人承担13450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16450,由被申请人承担。也就是说,作为被申请人的徐女士总共承担了29900元的仲裁费。

疑云重生的仲裁费

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它一般适用于合同或其它财产纠纷。

根据相关规定,仲裁费分为受理费和处理费。

2004年,杭州市物价局出台了关于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受理费作出了明确的收费规定,但对处理费的规定,只有一句定义性语句——案件处理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根据国务院1995年出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相关规定,受理费包括五大用途: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什么费用也没产生,却要我缴纳包括对方在内的双笔总计9400元的处理费。”

徐女士说,此次仲裁开了两次庭,没有传唤任何证人,只是提交了书面证明材料;因为纠纷就发生在杭州本地,所以也没有任何人出差,何来4700元/人的处理费呢?最后因为她败诉了,所以还必须承担双方的处理费?这样一笔处理费,这属于合理支出么?

徐女士告诉中新网记者,她找了5次杭州仲裁委,要求出具开支明细。然而,杭州仲裁委综合处处长赵亮都拒绝了她的要求,还丢下话:

“我们就是这样的,你去告好了!”

仲裁委拒绝接受采访

事情真如徐女士反映得那样?为什么价值如此低的案件,却要收取近3万元的仲裁费?杭州仲裁委又为何不愿出具开支明细呢?

12月16日,中新网记者致电杭州仲裁委综合处处长赵亮。

可惜,记者刚一说明意图,他就拒绝了采访,还没等记者说完话,他便挂断了电话。再打电话过去,便无人接听。

今年10月,杭州一份报纸曾就此事采访过杭州仲裁委,得到的答复是,仲裁委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换句话说,就是赚多少钱,花多少钱。

目前,物价部门对“受理费”的标准已经核定,而“处理费”由于全国仲裁机构收费情形五花八门,且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物价部门给了一个弹性的规定,即根据合理支出计算。而合理支出的概念是很宽泛的,其中包含了支付仲裁员的费用、办公楼的按揭款、花费的水电费、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开支。

也就是说,合理支出不是针对个案的,因为个案无法计算合理支出,所以处理费是根据争议金额计算收取的。正是这个原因,他们无法向当事人出具费用清单。

据悉,从1996年杭州成立仲裁委开始至今,他们已经受理了4000多起仲裁案。

但是,国务院出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明确规定,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所以,徐女士很困惑,自己给了上万元的受理费,明明已经支付了仲裁的相关费用,为什么还需要支付根本不存在的处理费用?她觉得这根本就是乱收费。

随后,她向物价部门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12月16日,徐女士给记者播放了一段录音,内容是杭州市物价局的工作人员想给她和杭州仲裁委调解此事,愿意退还1.2—1.3万元的仲裁费,这笔钱包括了处理费和一部分受理费。

但是,徐女士并不满意这样的结果,这样的退钱更像是在照顾她的投诉,而非出于公道。所以,她将继续向上反映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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