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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与宪法司法化


1325 人阅读  日期:2009-04-05 20:15:53  作者/来源:颜昌海


今年“两会”上,人大代表梁慧星接受采访之时痛陈“司法腐败到了不能忍受的地步,是中国司法界、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耻辱”;至今令笔者难以忘怀。梁慧星痛心疾首的不是个别枉法者,而是贪腐遍及整个司法系统;一出事就是“窝案”,牵连一大片,因为法官要枉法,一个人不行,还要串同审判委员会。

梁慧星是著名民法学家、《物权法》的核心起草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更令人注意的是,梁慧星在谈话中,提到“宪法司法化”问题。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宪法能象其他法律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诉讼人立论和法官判案的依据。

在世界上开宪法司法化先河的,是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Marbury v. Madison案;此案首席法官John Marshall以“原诉人所恃法律违宪”断案,从而确立“与宪法抵触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无效”的大原则。据此,发达国家一般都发展出“司法审查”(即“违宪审查”)机制。

2001年,高院审结“齐玉苓案”,判案的理据就是一方违宪,被舆论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在海内外引起震动。备受瞩目的齐玉苓案的大致经过如下: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所有被告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等,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并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批复。该批复认为,被上诉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上诉人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山东高法依照宪法第46条[5]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判决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此外所有被上诉人共同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

从此案发生经过看,对于齐玉苓而言,关键在于法院是否支持其关于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诉求,由于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受教育权,所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解释。最高法院认定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受教育权。此批复未以其他具体法律为依据而直接地、单一地适用宪法。因此,司法界、学术界、媒体多称此案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然而,齐案并非没有问题。首先,齐案中,对齐侵权的是个体公民,不是政府,故不少法律界人士也认为齐案只能是民事诉讼,不是宪法诉讼,判案原则有问题。而此后几起公民起诉政府机关侵害宪法权利案件中,或是因为控方败诉,或是因为政府急忙以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比如2003年孙志刚因忘记带备身份证外出被拘捕,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收容”,在收容站内被打死;法律学界认为该《办法》限制宪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越权违宪,普遍认为孙志刚案件本该是真正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但国务院快速废止该《办法掉的,遂让法院避开了宪法司法化。其次,中国长期以来都规定法官判案时不能以“违宪”为依据;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在刑事判决中不得引用宪法论罪科刑;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重复此原则。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告形式,废止了“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原因未列。宪法司法化在中国的进程,至此以返回原点告一段落。可以说,真正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还未出现。

2003年11月6日,《南方周末》头版报道《亿万富翁孙大午的梦和痛》,许多读者声称他们是含着眼泪读完全文,笔者还为此写下《一个当代的真正英雄》,因为他以1000只鸡与50头猪起家,靠勤劳智慧致富,不仅是一个优秀的农民企业家、一个为中国农民的前途命运忧心忡忡的思想者还因为他是“中国企业家的良心”,是笔者心目中为数不多的没有“原罪”的中国民营企业家,一个当代的真正英雄。2003年5月29日,他被指向3000多户农民借款达1亿8千多万元,被官方诱捕,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遭到收押,最终徐水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0万元,大午集团也被判处罚金30万元。

公诉人依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起诉他,但是,该条并没有解释什么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不应列入刑法调整的范畴,其借贷行为即使部分违反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应当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但检察院援引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界定对孙大午做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显然,援引国务院的行政命令做出涉及人身自由的刑事判决是违背宪法精神的。大午公司并没有触犯《刑法》。所以法院对其判刑从法律的角度并无依据。即使受处罚,也应当是行政处罚。

孙大午的刑罚,说明了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宪政,即确立宪法在社会中的最高权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违宪,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违宪,立法机关所立的法律也不能违宪。

就我国的现状而言,从宪法司法化着手进行政治改革,与开放“报禁”和“党禁”相比,对社会稳定的威胁要小得多;因为一般认为法官更具理性,更爱好秩序。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在为数甚多的违宪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管制下,不仅仅人权,而且经济发展也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中国社科院在去年12月发表的2009年的社会蓝皮书中警告说,中国失业率将上升,收入差距拉大,将导致社会不稳定。社会学者胡星斗预测,2009年最受关注的问题是饭碗问题。他说,2009年,中国的物价不会出现上涨压力,但如果经济不景气,人们的收入会减少。他说在白领人群中,现在已经有自降薪水的情况,因为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效益下滑,人们的收入的预期也下调。此外,大批农民工从城市返乡。胡星斗说,因为外出务工的收入已经占农民收入的七成,所以农民工返乡意味着他们的收入减少。今年以来,政府为为了保持社会稳定采取了大量的措施;这些措施的特点,显然是在担心基层司法不公将进一步加剧底层民众的不满情绪,从而导致社会动荡。

但孙大午早就在北京大学图书馆报告厅发表的演讲中说过,“这些年农村发展不快,其根源不是因为缺资金、人才,而是许多现行的法律绑住了农民的手脚。”他说,“各个部门都有法律,卫生局有卫生法,农业局有农业法,土地局有土地法,畜牧局有畜牧法,工商局有工商法,他们都有执法队伍。唯独农民没有法律,谁来保护农民?农民的执法队伍、企业的执法队伍在哪儿?咱们国家不是吏治的腐败,而是法制的腐败,立法是部门立,是没限制的法,没有管它的法律。那个部门法符合不符合宪法?符合不符合整个国家的大局利益?”孙大午最后得出这样一个判断:一言以蔽之,国家的利益部门化,部门的利益法制化,部门的利益私有化,这才是当前许多社会问题的症结所在,包括内需不足,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等等。

每一个留心观察中国现实的人,都应该不难发现孙大午的这一判断不是空穴来风。不时见诸报端的一些热点新闻都佐证了这一看法。现在国内学术界尤其经济学界,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不管经济学家给我们编造多少美丽的故事,中国要想走上持续稳定发展的道路,都不可能绕过宪政这道坎。

如果没有宪法为王的健全、独立的司法体系和制度,那么社会稳定就丧失最基本的要素。近来“群体事件”密集发生,就是佐证。说到底,这也是一个政权能不能达到自我完善永保活力的基本要求,与“顺理修身方得其寿”(孙思邈语)是同一个道理。

所以,在很多涉及公民权利的问题上,《宪法》不能再沉睡。这背后的理念,就是权力制衡;即使是立法机构制订法律,也要符合宪法,不能完全自把自为,而判断某一具体法律是否违宪的机关,应完全独立于立法机构之外。

一般而言,宪法的功用,在于保障人民权利不受政府权力任意侵犯。宪法不能司法化,是中国宪法地位低落、民权经常得不到保障的主因之一。因此,宪法司法化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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