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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可不受理非船舶所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


1268 人阅读  日期:2010-06-17 18:14:14  作者/来源:法院报


裁判要旨

船舶所有或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申请变更登记的主体必须是船舶所有人。对于非船舶所有人提起的变更登记申请,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变更登记的答复,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

焦如娟与刘培宽系夫妻关系。1999年2月,由刘培宽、焦如娟、焦如惠等八人作为股东共同出资30万元,注册成立了张家港通达修船中心(简称修船中心),董事长为刘培宽。 2006年5月10日,修船中心从上海通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购得“上电5”号干货船一艘。2007年4月10日,修船中心通过“股东会决议”(该决议上焦如娟、刘培宽、焦如惠为三人亲笔签名,其余股东名字由刘培宽代签)将该船卖给刘培宽。该决议载明:在刘培宽支付完“借江阴金洋船舶修理工程部购船款贰佰贰拾贰万元”、“借焦如娟购船款柒万元”和“欠刘培宽工资捌拾壹万元”后,“上电5号”产权归刘培宽所有。同年4月27日,该船舶在上海航运交易所完成交易;5月25日,修船中心在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同年11月30日,刘培宽将该船以“新捷达”为名向被告江阴海事局提出船舶登记申请,在申请表“是否有共有人”一栏内填写为“无”;12月13日,江阴海事局批准并发放所有权登记。

2008年1月,焦如娟以该船系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向江阴海事局口头提出申请,要求登记其为共有人;8月4日,又以公证方式向江阴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8月21日,江阴海事局以书面形式对焦如娟的申请作了答复:“申请人应当和现船舶所有人(刘培宽)或其委托人共同办理,并提供书面的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但从你提供的材料来看,仅凭《结婚证》是不足以证明船舶的共有情况。……船舶登记是主管机关依申请人申请而进行的行政行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我局方可予以受理。”2008年10月31日,焦如娟不满该答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阴海事局履行船舶登记义务。

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被告江阴海事局具有船舶登记的法定职责。被告在第三人刘培宽对船舶提出转移申请登记时根据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形式审查并无不当;同时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船舶共有情况申请变更登记,必须是船舶所有人提出,其他人没有权利提出变更登记。因刘培宽未提出申请,被告江阴海事局不予登记,有法律依据;原告焦如娟作为第三人刘培宽的妻子,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培宽取得的财产是否必然享有共有权,在夫妻二人间产生分歧的情况下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故原告焦如娟以对“新捷达”轮有共有权为由要求被告江阴海事局履行登记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焦如娟的诉讼请求。

焦如娟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中院审理认为,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就购买取得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供的文件。原审第三人未提交存在其他共有人的资料,在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时焦如娟也没有申请登记为共有人。江阴海事局向刘培宽颁发的“新捷达”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未记载共有人并无不当。上诉人焦如娟基于与船舶所有人刘培宽的婚姻关系,申请将其增添为“新捷达”轮共有人,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刘培宽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情况下,江阴海事局答复焦如娟的《关于新捷达船舶登记有关事宜的复函》符合现行法规的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予维持。2009年11月12日,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定职责”的存在是前提。“法定职责”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构成,根据法律规定,包括行政机关接到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后,不处理、不答复、拖延处理或拒绝处理。

目前,我国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因此,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成了公民财产权受保护的重要内容,要进行物权登记,必须向法定的登记机关作出登记申请。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海事局是江阴港负责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具有在管辖范围内实施船舶登记的法定职责。

焦如娟申请海事局对船舶进行变更登记,海事局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非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在于:第一,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供的文件,刘培宽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时,依照规定所提交的船舶买卖合同、船舶交接协议书等文件均载明买受人为刘培宽一人,也未提交存在其他共有人的资料,其时焦如娟也未提出登记为共有人。在此情况下,海事局向刘培宽颁发“新捷达”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未记载共有人并无不当。第二,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该条规定意味着船舶变更登记的提起主体必须是船舶登记人,其他主体并无资格。海事局在船舶所有人刘培宽没有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没有依照焦如娟单方面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当然,这样的判决结果并不意味着焦如娟丧失了请求船舶确权的权利,如焦如娟有确凿证据能证明其系争议船舶的共有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刘培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权利。

本案案号:(2008)澄行初字第0017号,(2009)锡行终字第0065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韩仁波 黄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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