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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随记


17318 人阅读  日期:2008-05-03 19:52:01  作者/来源:何震达


秋高气爽,秋天是收获的季节,2003年的秋天来了,我的心情就和这季节一样,因为我刚刚获得了收获——一份法律建议书,改变了一家中型中外合资企业的未来,有效地维护了委托方的合法权利。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在调查、了解情况后起草、确定法律建议书是律师工作的重要组成之一,也是衡量一名律师综合能力的标尺。今年初夏开始的我为中美合资某有限公司美方股东起草的法律建议书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这是一个偶然的机会,一位朋友(公司的人事部长)约我喝茶,因为我不太喜欢上饭店吃饭,年过40要控制饮食,品茶中朋友谈到她的公司最近因股东纠纷造成公司管理层人心浮动,业绩下降,管理层有下岗的危机感,而公司的中方新股东处处插手公司管理事务,意图单方控制公司,先后提出在公司设立董事长办公室、查看列年来高层管理职员的工资奖金发放表,怀疑公司所聘总经理有经济问题,在未经董事会同意下,强行在公司内安置办公室,监控管理层职员,甚至不顾公司形象以股东身份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状告公司。我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又仔细阅读了公司的有关章程、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变更的原因、时间等材料,适时提出:1、公司在知情权诉讼一案中明显不利的,因为我国公司法明确股东有知情权,有权了解公司财务情况;2、材料显示,该中方新股东变更不合法,可采用孙子兵法三十六计中“釜底抽薪”,即排除该中方股东身份,以主体资格丧失为由,既赢得知情权纷纠诉讼一案,又彻底解决股东纠纷。数天后经公司管理层及美方股东反复论证,同意了我的观点,“釜底抽薪”计划正式实施。

今年的夏季是我市100年来持续高温和最高气温双双突破的一年,但我们的工作热情比炎热的天气还要高,随着时间的推移,进展很快有了令人兴奋的消息,至7月中旬,公司及美方股东先后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告知书,接下来是中止审理的知情权纠纷诉讼案不战而胜。至此,由我起草的法律建议书中的两大目的基本实现。

公司法所确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目前现代企业的最佳组织形式,任何股东都应了解,掌握和运用,为使大家能对公司运作有所了解,我将本人所写法律建议书等奉献于大家,以抛砖引玉。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律  建  议  书

致:浙江中xxx奇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PP)美方股东

受ZPP管理层人员的委托,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何震达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建议书。

一、 ZPP目前存在着严重危机

1、ZPP概况:ZPP住所地:中国浙江省xx市xxx路xxx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年限30年,成立于一九九五年,总投资2409.6万美元,注册资本1928万美元,根据2002年审计总投资与净资产比为1:1.1。股东为派克奇公司(美方)出资1205万美元,占62.5%,浙江长城xx有限责任公司(中方)(以下简称长包公司)出资581.4万美元,占30.16%,浙江xx集团公司(中方)出资141.6万美元,占7.34%,管理层对公司的管理正在逐渐失控。

2、危机现状及其原因

(一)危机现状(ZPP管理层人员认为)

ZPP中方股东长包公司于二OO三年二月始突然更换董事长、董事,此后,不断在ZPP内制造事端,要求更换高层管理人员,对ZPP提起诉讼,严重干涉ZPP正常经营,损害了ZPP形象,长此下去,ZPP业绩将迅速下滑,人心不稳,目前已有高层管理人员数名离职,后果不堪设想。

(二)原因

根据上述管理层人员反映情况,综合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以确定目前长包公司派往ZPP的董事长、董事已非其主要投资股东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职员。经查: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资产管理公司、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市工业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管理公司在长包公司中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710万元之价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在长包公司中的6895万元的股份(其中4825万元为ZPP注册资本即股权),而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三名建筑包头个人出资638万元转资组建。其股权转让中的资金基本以贷款或出让受让公司资产实现,用710万元换取ZPP4825万元巨额股权利润丰厚,目的实现后果可想而知。

二、为了ZPP正常经营,维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律师根据下列法律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6、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7、浙江中xxx奇包装有限公司章程、合资协议等

8、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认为:

(一)、 资产管理公司把债权受让的(根据法院裁定)在ZPP的股权作为注册资金投入长包公司内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该股权不应作为长包公司的注册资金,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不应予以登记。同时,资产管理公司隐瞒了这一事实,使ZPP的其他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长包公司已实际侵权的前提下办理了在ZPP的股权受让。

(二)、鉴于资产管理公司未按ZPP章程及合资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并进而使长包公司受让该股权,造成ZPP其他股东失去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构成了对其他股东的侵权。

(三)、上述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涉嫌国有资产的流失。

基于上述事实,为避免ZPP情况的进一步恶化,切实保护被侵权股东的合法利益,本律师建议被侵权股东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局对长包公司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中注册资金不实部分。

(四)、被侵权股东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裁决确认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无效。

三、采取上述两维权行为的理由及利与风险。

理由:

1、 把在一个公司的股权作为注册资本投资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使该资产成为两家公司的注册资产,这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公司法人以自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符合1996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四条的规定。

2、 由于前款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被侵权股东完全可以依法申请撤销。

3、 申请人应当是ZPP,但由于ZPP董事长是长包公司派任,因此,可由被侵权股东提出。

4、 根据ZPP章程和合资合同,股权转让前,出让方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详细介绍有关情况,但资产管理公司先注册设立长包公司,后以既成事实在股东会上提出办理变更手续,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被剥夺,以致造成目前如为避免ZPP危机需1:1.1左右资金购买4825万元股权,同时造成目前ZPP的不稳定局面。

5、 根据ZPP的章程和合资合同规定,股东间的任何争议,均选择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6、 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可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因素,且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之表示。

利:通过前述申请解决,可有效避免被侵权股东的重大经济损失。

1、 稳定合资公司管理层;

2、 稳定合资公司经营业绩;

3、 排除不利之股东;

4、 优价优先受让股权;

5、 中止目前长包公司与ZPP的知情权纠纷诉讼案(2003年6月11日开庭),待长包公司股东资格撤销后该案不战而胜。

6、 撤销ZPP3100万股权抵押文书。

风险:

1、 需支付律师费,按中国律师收费规定在xx万元以上;

2、 ZPP员工有等待观望思想。

本法律建议书仅用于本项咨询事宜。

本法律建议书正文共五页,其后所附之附件均为本法律建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有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无异。

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

何震达律师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注:

一、《办案随记》2003年8月交付印刷时,长包公司与ZPP的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已判决,一审法院以原告已不再是ZPP股东为由,驳回原告长包公司诉讼请求。

二、资产管理公司恢复了股东身份,美方股东根据本律师建议与ZPP股东重新修改了公司章程,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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