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律师,你请理性
12699 人阅读 日期:2010-11-21 11:17:49 作者/来源:卢温海
8月27日,本人曾在《法律博客》发了“欣赏刘罗锅,不赞成杨金柱”的文章,随后还接到杨律师打来的查证电话。
这两天,在点睛网又看到几篇杨金柱律师写的以及跟杨律师有关的博客,本来不想再掺和进来,一来怕有搭车出名的嫌疑,二者不愿被人再骂作“第一脑残”,同时加上水平有限,恐词不达意。
但看杨金柱律师敦请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引咎辞职,再掀波澜,闹这么大的动静,不见周围朋友或同事及其他律师进行公开劝阻的,甚至有人一再鼓动杨金柱律师的勇敢,声援杨金柱律师的行为,无异火上浇油,本人实在有点坐不住,在这里想唱一下反调,请杨金柱律师能够自我理性。
敦请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引咎辞职,我想只有“律坛怪侠”才能想出这等“怪主意。”但不知杨金柱律师为何对王胜俊院长必须引咎辞职感兴趣?又不知杨金柱律师敦请最高法院院长引咎辞职的依据在哪里?为此,本人又看了一下《公务员法》、《法官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规定,并在网上百度了一下。
首先,需搞清文字的原意。《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到,“引咎”是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从引咎辞职制度的实践来看,也是在原有罢免、撤职、责令辞职等追责制度基础上,与公开道歉等一起出现的新制度。其新意何在?有人概括为:引入了“一种道义责任”,倡导勇于自我承担领导责任,是一种层次较高的职业道德,也有人称作是“一种新的政治伦理”。但它与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等他律型责任有明显区别。因此,有学者把引咎辞职认定为律己的道义行为,而不是组织处理行为。
其次,看到百度名片是这样说的“在现代汉语中,“咎”指过失(因疏忽大意而犯的错误),引咎是指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目的在于自责。引咎辞职一般指领导人因自身过失而给工作造成了一定损失或产生了某种不足从而主动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是领导人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
第三,
《公务员法》是这样说的“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二条三、四款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法官法》是这样规定的“第五章 任免
第十一条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九条法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影响恶劣, 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看来,最高法院院长引咎辞职必须是“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并且要经过相应程序。
而杨金柱律师要做历代先贤屈原、杜甫、陆游、陈天放、谭嗣同、鲁迅们似的人物,我看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现今社会和政府的暗无天日、百姓的民不聊生、司法的无法无天;那么现今的社会和政府是古时黑暗无日的旧社会和政府吗?现在的百姓是处于水深火热、没有生存保障的年代吗?现在的司法到了无法无天的程度吗?难道是上层闭目塞听,不想听取民声吗?的确,中国现在有不少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国家的最高领导层和全国的法律人正在为此不懈努力中,纠偏难道不需要这些人,而必须要另起炉灶吗?新中国走过了已有六十一年,其发展如何,司法和政治生态毕竟在逐步进步,就拿目前国家法律保障大家可以上网合法自由畅所欲言来说,就是实例。谢朝平出来了,仇子明释然了,东莞警察也未认定网络小说涉黄,这些初看是网民民意的胜利,但对于地方的违法如果没有国家法律的保障和上级部门的依法监督,会这样吗?这不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中国的进步吗?第二是杨金柱律师需有先贤们般的品学和遭遇的相同事件的不公待遇,而杨金柱律师自比鲁迅、谭嗣同是否有拔高自己之嫌?并且杨律师针对的事件是否真有广泛的民意支持呢?杨金柱律师这种一厢情愿甘做先驱的勇气和魄力是否是一种无谓的牺牲或者说自以为是呢?
不知周围的朋友和同事为何没有忠言逆耳利于行的?这样做有实际意义吗?杨金柱律师也是五十几岁的人了,不知为啥有这么率直的性子?
实在说,对于杨金柱律师的勇敢,本人是佩服的;但对于杨金柱律师的做法,本人却不太赞成,不赞成的原因主要在于,因为杨金柱律师所纠结的案件,并不是大家公认的有冤屈的公权力打击报复私权利的情况,相反是极有争议,甚至不被民众看好和支持的,只是办案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便被揪住不放,进而放大扩展。而对于像作家谢朝平这样的案件,本人也写过博文,也表示过支持态度,甚至一直关注案件发展,也关注周泽律师的办案进程,相信这才是大家共同认可和关注的能推动法治进程的有影响性案件。所以,律师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的质疑和反对。律师爱国,要用有益于百姓和人民利益的方式爱国,而不是看到国家法治的不够完善,而去一味指责,甚至做出“亲者痛、仇者快”的举动。
当然,对于樊奇航案,因为不了解情况,不便发表评论,但相信终究不是“赵作海”式的冤案。所以也就不太理解为什么对这一案件闹这么大的动静?
也不知为啥杨金柱律师因为自己不是法律科班出身,就常把自己戏谑为“非法”之律师,是一种调侃还是一种不自信?也不明白为什么人家院长不是法律科班出身,也笑话为“非法”之最高院院长,甚至说“因其“非法”之故,对法律毫无敬畏,视法律为儿戏”。照此推理,如果各级法院院长都不是法律科班出身,就“对法律毫无敬畏,视法律为儿戏”了,国家领导人不是法律科班出身,还不能依法治国了?
杨金柱律师想“让政治家去搞政治,让法学家去搞法律,请正直的法学家执掌最高法院使最高法院能够真正回归法律,”,那么自称为“非法”之律师的杨律师搞了二十几年的法律实践,难道就是为证明这种做法错了吗?这种提法科学吗?现实吗?为什么不倡议不懂法律的来学习法律,尊崇法律呢?
律师作为辩护人,有两种案件的辩护最受老百姓反感和责骂,一是为贪官辩护,二是为涉嫌黑社会性质人员辩护,因为在老百姓的眼里,这两类人对社会的危害最大;且这两类人平时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一般犯罪后很难取证。现在这两类人终于得到报应了,实在是罪有应得、天理昭彰。以至于在他们被绳之以法后,老百姓拍手称快之余,都想着对这两类人予以重判,方解心头之恨;同时,也只有重判之效果,才能凸显党和政府司法为民的权威和尊严。相反,如果该贪官或该黑恶分子被轻罚,百姓会认为法律没有真事,是官官相护、金钱开道的结果,会指责政府无能和贪腐,后果就是一片好心办了坏事。另外,轻罚的另一效应是,不足以震慑未被追究责任的贪官和黑恶分子。而律师,由于秉持法律赋予的职责,遵循法律信仰,会不遗余力的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找寻从轻的情节,挑剔或指出办案机关的瑕疵或错误,则往往被人们认为是被钱收买,不顾正义,无理取闹,挑词架讼,从而坏了形象。尽管律师们口口声声是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治的进步,但因为针对的案件对象特殊,往往只有律师在唱独角戏,常常让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认为律师在故弄玄虚,设置障碍,又有几人能识得庐山真面目?因为对于贪官和黑恶分子这两类人,没有被追究责任时,他们在平时都是社会的强势人物,没有人能奈何他们,老百姓只有盼望公权部门的反腐和打黑除恶行动来扳倒他们,而等到这种行动发生了,又因为过分强调程序、注重证据(应当注意,这两类人的犯罪,在法定时间内的取证工作是最困难的),致行动打了折扣,这当然让老百姓不满意,难免对律师工作满腹怨言。这种案件带点政治运动属性,有些中国特色,是能获得民意支持的,因为反腐和打黑除恶是世界上的共同难题,缺乏集权式的动作,单讲飘渺的民主和脱离实体的程序,不顾社会发展阶段的现状,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是没有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的。
说了这些,本人不免觉得杨律师童真的率性而为,未免语言有些过激,行为不够理性。想要达到什么结果呢?
理性是律师的一种基本素质,要学会辩证的认识和处理法律与国情、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经济等的关系,任何一国的法律都离不开产生他并作用于他的土壤,每个执法者都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人间履行职责,只要他没有徇私枉法、曲解法律,为什么要苛求至完美呢?难道杨律师斗争的结局就是要几个人出来承担什么后果、砸了人家饭碗吗?不知杨律师的这种要求是一种法律要挟,还是一种对法律信仰的疯狂执着?也不知杨律师如何收场,有何退路?
在这篇博文里,我不想谈政治,我也认为不是什么政治的作用,打黑除恶、反腐倡廉是百姓举双手赞成的行为,如果我们大家对于这一点没有基本和清醒的认识,那么自然难脱民众的唾骂和鄙夷。是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但这里的关键一点是,在哪件事上“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而不是危言耸听的一番叫嚷。
对于杨金柱律师的一意孤行,看不到理性的劝阻,只见躁动的推进,看客般的评议,我觉得这不是正常的生态,不是民主的氛围,不符合杨金柱律师们行事的本意和气场,基于此,我写下该文,但请三思而后行。
又本想写“请你理性”,但感觉这是一种被动语气,还是改为“你请理性”这类主动形式吧。
附:杨金柱律师敦请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引咎辞职的公开信
王胜俊院长:
我是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杨金柱律师,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你未能依法履行最高法院院长职责提出批评,并建议你引咎辞职。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我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首席大法官在国家的地位极其受人尊重。首席大法官必须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方能胜任其重大职责。我在你公开的简历中看到,你于1964年-1968年在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学习,大学学历。你此后没有在任何政法院校进行过专业的法律学习,也没有获得过任何法律专业的学历。你严重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客观上使你不能有效地履行首席大法官的职责,不能有效地完成党、国家、人民寄予你的重托。
司法腐败是所有腐败中动摇国本根基、危害政权安全的根本性腐败。司法腐败直接导致丧失司法正义。司法丧失正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丧失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在你的任期内,你未能有效遏制法官腐败,自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丅松有以下,各地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法官腐败案件层出不穷,窝案串案越来越多。法官腐败,使人民不相信法律,使人民不愿意走法律程序,使整个社会官民对抗的群丅体性事丅件越来越频繁。这不仅直接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也严重影响了中国司法在国际上的声誉,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作为首席大法官的你,应当对此承担领导责任,这是我敦请你引咎辞职的第一个原因。
最高法院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法院。最高法院应当推动司法进步,应当领导中国各级法院遵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对待民众的诉求,通过公正审判化解社会转型时期集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但在你的任期内,中国法院系统没有勇于承担处理社会矛盾的重任,没有正确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节器的作用,而是把大量的法律问题社会化、把法律案件政治化,不负责任地把法律能够处理的社会矛盾推给党和政丅府,直接造成全国各地比如血拆自焚事丅件频发,导致官民对立、党群关系紧张。你在任期内不仅没有推动中国司法进步,而是造成中国司法的大倒退,以致江平教授等老一辈法学家痛心疾首地发出“中国司法大倒退”的呐喊,这是我敦请你引咎辞职的第二个原因。
最高法院是中国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这道闸门失守,意味着中国法律成为一张废纸!这道闸门失守,将使中国的法律人对法律彻底丧失信仰!这道闸门失守,将使中国的亿万百姓哭诉无门!这道闸门失守,将彻底动摇国本根基,使我党执政基础处于风雨飘摇、岌岌可危之中!
“重庆打黑第一案”黑老二樊奇杭死刑复核一案足以证明:坚守司法正义的最高法院的最后一道闸门已经失守!
樊奇杭死刑复核一案过程中,辩护律师朱明勇于7月16日将樊奇杭受到刑讯逼供的视频资料和死刑复核辩护词,用特快专递邮寄给了你和刑四庭庭长。经朱明勇查询,最高法院收到了该两封特快专递。朱明勇律师在死刑复核辩护词中明确提出了要求最高法院“约见”的要求,明确提出了最高法院“立即启动刑讯逼供问责机制”的要求。这有朱明勇律师的樊奇杭死刑复核辩护词为证。
根据最高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5月20日联合发布、2010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刑四庭樊奇杭案死刑复核合议庭是必须要“召见”朱明勇律师的,是必须要制作朱明勇律师谈话笔录并且附卷的。
但最高法院在国人众目睽睽关注之下,竟敢置刚刚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于不顾、竟敢不“约见”朱明勇律师、竟敢不对朱明勇律师提交的刑讯逼供证据审查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竟敢在对樊奇杭的死刑复核判词中对朱明勇律师提交的证据避而不谈!最高法院对人命关天的案件竟敢如此胆大妄为,视天下法律人为无物,对法律没有一点敬畏之心,对生命没有一点珍惜之意!如此,最高法院还有什么不敢做的事情!无论樊奇杭是否实体构罪,也无论樊奇杭是否罪该万死,但樊奇杭都不应该是这个死法!樊奇杭都应该死得明白!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刑讯逼供是中国司法的一大毒瘤。藤兴善、佘祥林、赵作海之类的无数冤案,都是由刑讯逼供造成的!
刑讯逼供一日不除,中国的司法正义则一日不能实现!中国的刑事冤案则一日不断产生!中国人民的人权则一日不能获得保障!
最高法院是保证中国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这道闸门失守,中国的法律岂不成为一张废纸?腐败、昏庸至极点的晚清慈禧太后尚能审理杨乃武、小白菜一案,而今日之最高法院竟比不上晚清的大理寺!人命关天的大事,最高法院竟敢视为儿戏,这是我敦请你引咎辞职的第三个原因。
我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授予我的公民权利,对你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有关部门却对我施加强大的压力,要吊销我的律师执照,甚至威胁我的人身安全。难道我提出的上述三点不是事实?难道我不能依法行使《宪法》赋予我的权利?
我将《樊奇杭死于权力至上——杨金柱六评朱明勇律师之辩护》一文作为本文的附件邮寄给你。
我将建议中央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对樊奇杭死刑复核一案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取信国人!
我将建议必须追究樊奇杭死刑复核案合议庭承办法官枉法裁判的责任!
我将建议全国人大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罢免你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从明日开始,我将此信每日给你寄一封挂号信,直至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你主动引咎辞职、全国人大罢免你的职务或者你的任职届满。
(2)中央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对樊奇杭死刑复核案进行调查之日。
(3)杨金柱律师被关押、被失踪、被自杀等情形。
为了最高法院早日回归法律,为了国家法治进步,为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杨金柱律师敦请你早日辞去最高法院院长职务!也许,这是你作为一个公民对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的最大贡献!
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杨金柱律师
2010年10月8日
中国律师的使命
金柱按语:为了国家法治进步,金柱律师此次进行风车大战前已做好充分准备,决心效仿屈原、陈天华、谭嗣同诸位先贤,为国死谏。故两次宣告“诸位新朋旧友,不能再劝我回头,只可给我鼓劲,不能给我泄气。”昨日公开信一发,很多网友以各种形式告我:要我注意安全。有位当过特种兵的警察竟要辞职来为我随身护卫,被我婉言谢绝。金柱一生坦荡,光明磊落,无事不可对人言。金柱一生与人无私仇,如若取我生命者,必乃公仇也。金柱五十有五,死过两回,故不畏死也。如若为国死谏而死,乃金柱一大幸事而无憾也。为表达金柱之决心,特将遗书《中国律师的使命》提前发布,以让中国17万律师明白金柱之心迹。
亲爱的17万律师同仁:
当你们看到我的夫人或弟子公布我的这封遗书时,我已经被失踪或者被自杀了,就以这篇《中国律师的使命》和你们作最后的诀别。
我本来是可以做稳公权力的奴仆的。我享受过做一个公权力奴仆的律师所得到的种种好处。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我就担任过二十余名厅级领导的私人律师(有当年的报纸广告为证)、我2006年担任湖南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首席法律顾问、我2007-2008担任湖南省国资委的法律顾问,即能证明我和公权力可以友好相处。然金柱决计不做公权力之奴仆,乃中国律师的使命感所致。现代律师制度建立以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律师是靠依附权贵生存和发展的。
我本来是可以成为中国“钱律师”队伍中的一员的。2002年,我的年度律师业务收入首次突破百万元大关。面对近几年不断发生的风车大战,省司法厅和省律协的领导们都反复劝我:把这些折腾的时间去做点案子多好!然金柱决计用大量的时间去与风车做战而不去捞票子,也是中国律师的使命感所致。钱对于一个律师是很重要,但一个真正的律师应该还有比钱更为重要的追求!
童年和少年时代的苦难、大学四年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学习,使我二十多年来的律师生涯始终在追求一个目标:做一个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忧国忧民的“大律师”。尽管这个目标是那么遥远,但我始终没有停止前进的脚步。
在金柱的心目中,“律师”这个称号是那么崇高、“律师”这份职业是那么地光彩!但残酷的现实使金柱对“律师”这个称号和这份职业产生了严重的异化。曾几何时,中国律师在中国司法的这口大酱缸中已完全失去了原有的本色。以“钱”论英雄,成为律师界的时尚。善于说“我反对”的中国律师们都不敢说“我反对”了。如何自保,成为中国律师们讨论的热门话题。面对公权力的挤压,面对私权利的不信任,处在夹缝中生存的中国律师们一退再退,以致退到无处可退之绝境。面对中国司法的大倒退,中国律师们已经很少有人出来说话,集体的沉默,使本来应该充满活力的中国律师变成了一群绵羊。
更有甚者,善于维权的中国律师们面对自己的神圣执业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时,竟毫无还手之力。律师们无辜被打、被抓、被判刑,早已不是新闻。即使面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刻意打压,中国律师们也只能忍气吞声,不敢抗争。北京律协直选风波、宁夏律协选举事件,都是最好的证明。李庄案件发生以后,中国律师有几个人对司法部的警示教育是内心信服的,但又有多少律师能够把内心的不服用语言把它表达出来?善于在法庭上表达的律师们都不会表达、不敢表达了,这是中国律师们的真正悲哀!
金柱欣喜地看到:17万中国律师队伍中有一批真正的律师在不断地表达、不断地抗争。他们在思考整个律师行业的命运,他们更在思考整个中国的命运。
金柱期望:中国律师们能够认清目前的两难处境:想做公权力的奴仆而不得、想做私权利的斗士而不能。中国律师们必须要在这种两难处境中突出重围,杀开一条血路。
然而,面对走入绝境的现行体制,面对公检法大面积腐败的司法环境,中国律师是绝对做不到独善其身的。如果政治体制不改革,所谓的司法改革都只能是镜中月和水中花,最后的结局只有一个:中国律师和中国公检法——这个所谓的法律共同体——一起沉沦到万劫不复的深渊。
历史已经发展到一个关键节点,胡温已经吹响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号角。不搞政改,必定“死路一条”、“人亡政息”。不搞政改,三十年的经济成果必会“得而复失”。
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结束中国几千年的人治,实现宪政,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律师的梦、是中国所有法律人的梦、是中国十三亿人民的梦!
中国律师应该是最具有民主法治意识和追求的一个群体,是国家在政改中可以依靠的最理性、最坚强的一支队伍。中国17万律师应该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集体智慧帮助国家平稳地完成政改,以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法治国家。这,就是中国律师的使命!
金柱坚信:政改有期、国家有望!没有任何人能够阻挡国家政改的步伐,因为这是十三亿人民的意志!历史是由人民写的!
国家完成政改之日、民主法治国家建成之时,如金柱有埋骨之所,同仁们当以白酒一杯洒于坟前,祭文一篇烧于坟前;如金柱无埋骨之所,同仁们当以白酒一杯洒于湘江、祭文一篇烧于湘江,金柱在九泉之下,定然有知、含笑高歌!
永别了!我亲爱的17万律师同仁!
(写于2010年国庆节,发于2010年10月8日清晨)
相关链接:
2015-01-12 20:43:41 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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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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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4 09:24:15 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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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法官应当具备法律知识,那么首席大法官是不是更应该有有渊博的法律知识? |
2014-03-27 23:48:14 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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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http://hnlx.org.cn/2011/1219/21161.html 关于杨金柱律师违规行为的处分决定书 |
2013-07-06 12:11:01 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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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同意楼主意见,顶。 |
2013-07-06 12:11:01 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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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同意楼主意见,顶。 |
2013-04-29 21:59:49 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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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l楼上确实够理性,但前提一定是你自己或你的亲人不是冤案的当事人。 |
2012-11-28 22:58:42 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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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顶,同意文章卢温海之文之意。 杨金柱其动机可疑,动作如同小丑。我也律师,见同行中这类戏子做法,很令人恶心. 他那种近乎神经偏执狂的自我高尚牺牲的叫嚣,实在是小丑之行。 根本就没有法学之根,法律精神是什么?他不会知道的。 |
2010-11-23 15:39:22 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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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不自欺,不欺人。把脑袋长在自己的肩膀上,对于任何事情都运用自己的判断力。在今天,保持沉默的权利总还是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