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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协议的政治问题


1847 人阅读  日期:2008-07-06 18:31:56  作者/来源:朱大碌


中国官方报纸上统一公布的中日东海“618协议”,附有一张开发区示意图,这张图已经划到了琉球群岛(标为冲绳诸岛),却没有出现钓鱼岛!

这张图如果出自日本人之手,一点也不奇怪。因为日本在东海要争的是油气资源,不想和中国“议”已经在手的钓鱼岛,故想方设法屏蔽钓鱼岛可以理解。

但这张图出自中国官方外交部,就令人难以理解,毕竟钓鱼岛是中国与日本在东海的主要争议点,且与“中间线”直接相关。

中国官方文件有关东海争议的图示,“遗漏”了中国在东海最主要的主权争议点钓鱼岛(如日本所愿),显然不是一般的问题(当属严重的政治问题)!

除了钓鱼岛,中国在东海开发的“春晓”等油气田并不存在主权争议。

整个东海的油气资源,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解读,也不应该存在争议。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56条第三款以及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东海大陆架下的油气资源,完全属于拥有大陆架的中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特别明确地规定:“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力,应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日本所说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及由此而来的“中间线”),只涉及“海床上方的覆盖水域及其资源”,也就是渔业水产,根本无关海床底部的油气资源(海床和底土)。

因此日本搬出管鱼业水产的“专属经济区”来和中国争大陆架下的海底油气资源,完全是牛头不对马嘴,中国完全可以轻松驳回,不予理睬(既然日本不理睬中国的钓鱼岛争议,中国有什么必要去理睬日本荒谬的油气资源争议呢?)。

如果要争议,也应该拿到国际法庭上去争议(中、日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海洋法公约”56条第三款,日本必败无疑),象新加坡与马来西亚的白礁岛争议那样,交由国际法庭裁决。完全没有必要迁就日本私下做交易。

现在人们看到的“618协议”,却是中国和日本私下做交易的结果。

这场交易中中国该争的没有争(钓鱼岛),不该争议的(油气资源)却被日本牵着鼻子争议了一番,最后以所谓“共同开发”、“合作开发”收场。

虽然有官员解释“共同开发”、“合作开发”如何的不同,如何的维护了主权,如何的拒绝了日本的“中间线”要求。

但人们看到的实际情况却是,日本不但拿到了本不属于它的中国东海大陆架下的油气资源,而且还强化了其“中间线”主张(“618协议”中所谓的“共同开发”、“合作开发”,正是依据日本的“中间线”划分的)。

对中国来说,则是什么也没得到,钓鱼岛没收回,又把东海油气资源搭上,“赔了夫人又折兵”。

中方在东海维护了什么主权?

春晓等油气田从来就不存在主权争议,而有争议的钓鱼岛主权、大陆架油气资源主权,没有得到维护。

油气资源让人家拿走,即使用“合作开发”的名义宣示一下主权又有何用?

阿Q的东西被人家抢走,只要说一声“儿子抢老子”就心安理得,但这种阿Q式的主权宣示实际上什么也维护不了。

有人说现在国内也引进外资,让日本参股东海油气资源有何不可?

这正是今天中国问题的症结所在!

提一个简单的问题,中国能到日本、日本海去开发吗?不管是共同开发也好,合作开发也好,日本都不会让你开发。

日本“外资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申明:“本法的目的是,只准许有利于日本经济的自立和健全发展以及可改善国际收支的外国资本进行投资。”(所以日本的外资只占1%,外国资本很难进入,更不用说中国资本)。

如果双方到第三方去开发,如南极、月球等,可以说是共同开发、合作开发;

如果你到我家、我到你家对等互相开发,也能算是一种合作、共同开发;

如果只在其中一家地面上开发,那就不是什么共同、合作开发的问题,而是开发和被开发的关系。

日本来开发属于中国的资源,日本就是开发者,中国就是被开发者(这是“共同、合作”这类名词不能掩盖的事实)。

处于单方面被开发的一方,主权已经成了问题,已经处于严重的不平等地位。人家只要东西能拿走,并不关心空虚的主权(主权宣示也就是阿Q式的自我安慰)。

本来属于中国的资源,自己能开发就自己开发,自己不能开发就留给后代开发。

更可以象美国、日本一样,把自己的资源封存起来(能开发也不开发,留作储备),尽量到外国去“开发”。

为什么要急着被外国人来开发,把自己的有限资源送给外国人?

单方面的被开发,就是一种不平等的交换,大量的中国财富被外国“开发”走,这正是当今中国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中国有限的资源财富,中国老百姓不能共享,却要拿去让外国人分享,这算是什么道理?

在这种大背景下出现“618协议”,也就不足为奇。

郎咸平说,一百年后人们会把今日中国的某些政策视作卖国政策。“618协议”和门户开放单方面被外国开发的政策,必定跻身其列。

有人劝中国老百姓不要“情绪化”,说当前不可能有比“618协议”更好的办法,如果不与日本达成共识,就会引起冲突,难免两败俱伤,春晓等油气田将前功尽弃。如果告上国际法庭,则“百分之百肯定将以日本的中间线为基础”(见《联合早报》“还有比中日东海共识更好的解决办法吗?”)。

这种说法的无理之处在于,不达成共识,不理睬日本的争议,本身就是一种更好的办法。

春晓等油气田,正是在没有“共识”的期间建成的,这说明象俄罗斯、韩国那样没有“共识”,不理睬日本,中国照样开采和使用,谁也干扰不了。

其次,拿上国际法庭公判,凭什么“百分之百肯定将以日本的中间线为基础”?根据是什么?

如果真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日本早就告上国际法庭,之所以日本不敢告,就是因为日本知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56条第三款是对其当头一棒。根据“海洋法公约”,可以“百分之百”地肯定,东海大陆架下的油气资源全部属于中国,与“中间线”无关。

历史非常理性地告诉我们,和平不是卖出来的,而是打出来的。

中国在朝鲜、中印边境、珍宝岛、西沙群岛、中越边境被迫迎战,果断开打,都是一战定乾坤,保住了几十年的和平。谁说动武只能“两败俱伤”?

以斗争求和平,则和平存;以“绥靖”求和平,则和平亡。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东海油气资源的争议,正是钓鱼岛软弱的后果。为什么日本不去跟俄罗斯争资源,对小小的韩国也畏惧三分(划开发区特意避开韩国),唯独对中国不怕争议,胡搅蛮缠,不就是钓鱼岛绥靖政策带来的恶果吗?

什么实力不如人,要练内功,等等,都是自废武功的汪精卫语言(汪精卫说不如人,是不如人,今天一个拥有核武器、核潜艇、各种战略战术全程导弹的大国,说不如一个战败被解除武装,连进攻性重武器都没有的小国家,连汪精卫都要喊冤枉)。

主权的争议,该亮剑时就亮剑,不须考虑那么多,韩国不就是一人一枪把独岛夺回来了吗?

今天中国的军事力量在东海已经占据绝对优势,大陆的导弹阵、火箭炮阵,可直接罩住钓鱼岛及周边海域。只要两岸联手武装保钓(将钓鱼岛划为导弹试射区),将日本人赶出钓鱼岛海域,东海就可以成为和平之海,油气资源的“争议”也就烟消云散。

而中国能否学习借鉴日本外资法第一条(只准许有利于本国经济自立和健全发展以及可改善国际收支的外国资本进行投资),克服“有奶便是娘”的“贾桂综合症”,自主自强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经济,改变单方面门户开放被外国开发的不平等地位,则从根本上关系到钓鱼岛和东海油气资源的命运和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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