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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命案为何6年难下判


1499 人阅读  日期:2011-08-01 19:17:35  作者/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本报记者 邓益辉


一起并不复杂的人命案,陷入循环往复的怪圈,原因何在?

究竟是“疑罪从无”还是“有罪推定”,真相在哪里,何时能案结事了……尽在刑事法官的掌控之中。

然而,令这个县级法院颇为尴尬的是,因四次审理此案,该法院已没有足够的法官再组合议庭

“那两个偷狗贼,就是在这被打死了。”烈日下的马德安擦了一把汗,用手指了指前方狭窄的巷子。

巷子两旁是村民的四合院,院里的污水蜿蜒地流到巷子里,在高温的蒸发下散发出恶臭。6年多前的一个深夜,村民们对偷狗贼的愤怒在这条巷子里爆发,一片嘶喊声中棍棒交加,两名偷狗贼当场殒命。

事发后,数名村民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调查,其中就包括马德安的儿子马洋。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后,认定马洋是该案的主犯。

2005年5月12日,河南周口市商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洋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后,马洋不服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马洋的辩护人于学光律师认为,根据证人王纪才、王圈才、马计划的证言,无法认定马洋对偷狗贼实施了殴打,法院应秉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其不构成犯罪。

周口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该案发回商水县法院重新审理。

就此,该案有如走进了一个循环往复的迷宫:县法院坚持原判——被告人上诉至中院——中院发回重审。

目前,该案已跋涉6年多,经历了3次轮回,马洋则第4次向周口中院提出了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得知,该案长期悬而不决,已引起河南省高院主要领导关注。而为马洋作出关键性证言的3名证人,如今却因涉嫌“伪证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偷狗引发血案

2004年10月9日夜,邓淼、陈伟及代广伟等人驾驶一辆红色出租车,从漯河出发来到了周口市商水县坡杜村。

陈伟在漯河市内经营一家狗肉店,而邓淼是该市的出租车司机,他们是来村里“找狗”的。他们的目标,是村民马现忠家养的那条大狼狗。

据商水县法院2005年5月12日的判决书显示,2004年10月份之前的一段时期内,坡杜村不断发生村民饲养的狗被盗现象,社会治安状况不好,村民对窃贼都十分恼恨。

村民马现忠听到自家的狗有动静后,发现狗已被毒倒在地,马现忠随即大喊“偷狗的来了”,引来其近邻马洋、女婿沈新理、村民马纪成、马占行等数人。

马洋等人持铁锹、棍、抓钩等物在村中堵截,代广伟见状即逃窜,邓淼、陈伟及出租车被拦截在村民马进学居住房屋南侧街面上,马洋等村民高喊并责令躲在出租车内的邓淼、陈伟下车,并持械将车玻璃击碎,往车内扔砖头,用棍等物往车内捣邓淼、陈伟。

邓淼下车后即被马洋等人围住用棍、铁锹等物击倒在地,并打伤致死。陈伟见状下车后往东逃跑至村民王国干家门前胡同里,被马洋等人追上后用棍、铁锹、砖头等物打伤致死。

第二天一早,商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调查。随后,包括马洋、王圈才在内的多名村民被带到公安局接受调查。

商水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作出鉴定:陈伟系头部受到钝器打击致脑挫伤,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压迫延髓生命中枢而死亡;邓淼下颌部及左顶部创口为锐器所致,其余创口为钝器所致,邓淼系头部受到外界暴力作用致脑挫伤,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压迫延髓生命中枢而死亡。

该案被认定共同犯罪,马洋最终被定为主犯。2005年1月5日,马洋被公安局刑拘,2月1日被逮捕。4月20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洋犯故意伤害罪,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一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马洋的同村村民王纪才、马计划、王圈才在公安局做的笔录作为证词。证词中声称马洋等人持棍棒将“那个人打倒在地”,马洋还说:“这个家伙还真行,今个打死他算了。”之后拾起胡同内的砖头乱砸偷狗的,“那个人头朝南躺在地上也不动了”。

5月9日,该案一审开庭。马洋辩称,事发当晚,其忙于帮助马现忠救狗,根本没有到打人现场。

其辩护人于学光称,公诉机关指控马洋用“铁棍”将二位受害人打伤致死,但却没有向法庭举出马洋作案用的工具“铁棍”,更没有提供出被告人马洋与该作案工具“铁棍”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的鉴定结论。

于学光认为,马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应秉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其不构成犯罪。

但法院认为,“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有10份,其中9份为村民的口供,1份为现场勘查记录和照片等。

5月12日,法院一审宣判,马洋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死者亲属25万余元。

当时,河南《大河报》还以《一村民殴打偷狗贼致死被判十年》为题报道了此案。

主要证据逆转

如今回忆起该案的一审,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于学光十分遗憾。“接受委托时很仓促,五一假结束后就开庭,我们明显准备不足。”于学光说。

一审宣判后,马洋不服,向周口市中院提出上诉。

上诉期间,于学光与同所的另一名律师走访了王纪才、王圈才、马计划3名证人,并记录下调查笔录。在法院认定事实的9份口供中,只有这3人的口供中称,看到或听说马洋殴打了偷狗贼。

于学光与当事村民们沟通后发现,“证人的口供与他们平时所说的不一致。”

2005年6月17日,王纪才接受律师调查。调查笔录显示,王纪才否认亲眼看到了马洋。“我在家里听到俺家的狗和全村的狗都乱叫,我就起来看,到街上就看到有个人在街上躺着,我到现场时就没有人了,就回家了。我没有见到人,没有见到马洋。”

王纪才称:“刑警队的人给我讲,让我咬一个人就叫我回去过年。我当时就想着,以前和马洋有过矛盾,就把他咬过来。”

王圈才是村里的老干部,也是报案者。他对律师称,“事发时不在现场”,听说村里打死人后,于是报了警。

6月20日,马计划接受律师调查时表示,公安机关有诱供的情形。“公安局提审我时,他们给我讲,马上过春节了,人家都讲了马洋、马继成等人,你说了也可以回家过年。我实在受不了监狱里那份罪,还想回家过年,就顺着他们也讲了。”

于学光认为,根据证人王纪才、王圈才、马计划的证言,无法认定马洋对偷狗贼实施了殴打,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矛盾。

此理由被周口中院采纳,2005年7月5日,周口中院将该案发回商水县法院重新审理。

于是,商水县法院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马洋案。

在第一次重审开庭时,律师申请证人王纪才等亲自出庭作证。在法庭上,王纪才等3人承认自己接受律师调查的证言内容属实,并称在公安侦查阶段所说的内容“是在被殴打、威胁、诱供的情况下说的假话”。

此时,公诉机关认定马洋犯罪的主要证据发生了逆转。

“我看到了儿子无罪释放的希望。”马德安说。

高院院长批示

但案件并没有向马德安希望的方向发展。

商水县法院2005年10月26日作出(2005)商刑重字第27号判决。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在侦查期间未对其二人进行诱供和逼供的证据”,所以合议庭认为对王纪才等翻证“不予采纳”,仍然认为王等人的“原始证词真实可信”。

于是,商水县法院维持了原判,仍判处马洋10年有期徒刑。

对这个判决结果,马洋仍是不服,又向周口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判其无罪。2006年5月31日,周口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再次将该案发回商水县法院重审。

此次审理,商水县检察院提出,“被告人马洋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从重惩处。”

第二次重审的审判成了上次审判的翻版。商水县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5)商刑重字第27-1号判决,法院没有采纳王纪才等人证明未看见马洋在案发现场的翻供,仍然认为王纪才等人当年在公安机关的原始供述为真,马洋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没有变化的判决带来的结果雷同——马洋第三次提出上诉。

而周口中院给出的答复与之前的两次裁定相同。2009年7月29日,周口中院撤销商水县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此次,商水县法院选择了消极以对。马洋案第3次发回重审,如同一块被丢入水中的石头,荡起一阵水花后,随即陷入了长期的静默。

而马德安此时也因为案件的反反复复,耗尽了家底。他花光了多年来种庄稼攒下的血汗钱,还欠下了3万元债务。

马德安想去省里上访,却掏不出钱来买车票。无奈之下,他只能将案件材料寄往河南省政法委和省高院。

记者了解得知,此案辗转后,在2010年5月得到了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的批示:“立即组织力量对此案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于是,在领导意志的推动之下,已经停滞的马洋案峰回路转。2010年10月20日,商水县法院终于开庭。

由于此前该法院刑庭、审监庭等法官已经组成过审理马洋案的合议庭,出于回避原则,此次仅剩下立案庭庭长有资质能够作为审判长,组成新的合议庭,对此案进行第3次重审。

10月20日开庭后,双方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法院宣布休庭。

马德安告诉记者,休庭期间,主审法官曾找到他商议。法官提议,其儿马洋已被羁押了6年,此次判决时就判其6年有期徒刑,如果他们不上诉,他的儿子就可以回家了。

“我儿没罪,为啥还要判6年呢?”马德安坚决不同意这个提议。

证人涉嫌伪证?

等到法院第二次开庭,时间已经到了2011年3月18日。但让马德安完全意料不到的是,曾经出庭作证的3名邻居,在第二次开庭时均失去了踪影。

据王纪才的妻子苏庭秀回忆,3月15日,他们夫妻二人上街取钱,在谭庄被警察抓到派出所。

“当时也没说为什么抓我们,后来我被放了出来,从此再没见过丈夫。”苏庭秀说。

此后,她先后收到两封信,里面是一份拘留通知书以及一份没有签名的逮捕通知书她才知道丈夫王纪才涉嫌“伪证罪”被捕了。

王圈才的儿子王彦和告诉记者,他的父亲在2011年1月时被带到了派出所,也没有回来。等到他去公安局询问,才得知父亲涉嫌伪证罪被逮捕了。

同样,马计划也因涉嫌伪证罪被捕。

2011年7月27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在商水县公安局采访时得知,公安局刑侦大队表示已将卷宗移交给县检察院。

而公安局认为这3人涉嫌“伪证罪”的事由是,这3名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当初在公安局的笔录不一致,说法前后不一。

律师于学光受访时坦言,公权力高压之下,他内心忐忑。“我甚至很后悔当初受理了这个案件。”于学光说,“当3名证人被捕后,下一个被抓的是不是就轮到我了?”

3人先后被捕后,公诉机关在第3次重审第二次开庭中出示了补充证据:公安数名侦查人员的证言,证明对王纪才、马计划的调查取证中没有诱供、刑讯逼供等行为。

在补充证据中,涉嫌伪证罪的马计划在拘留期间,更改了自己的供述。他表示,讲瞎话想让马洋少判点,对律师在法庭上说的是瞎话。

但是,法院对于作案工具这一关键证据进行认定时,言辞始终闪烁。

这也是于学光在辩护时一直重点指出的一点——公诉机关、公安机关无法找到证明马洋杀人的工具。

法院也认为:“因本案中受害人皆被群殴、钝器击打头部致死,难以认定致使受害人致命的某一具体工具和属于某一人的具体行为所致。”

即便如此,法院最终还是认定:“马洋属于主要行为人,该案属共同犯罪,其应对此行为与结果负责。”

2011年4月21日,商水县法院第三次重审宣判,判处马洋有期徒刑10年。

被羁押了6年多的马洋则仍然不服判决,向周口市中院第4次提起上诉。

如今,马洋案历时已近7年,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的书记员朱法勇已成为该院宣传科科长,而当时分管案件的副院长马春怀今年也退休了。年纪大的马现忠甚至都快记不清当初家中狼狗被偷的细节。

受理该案第4次上诉后,周口中院迟迟未能决定是否进行二审还是继续发回重审。

对于商水县法院来说,如果中院再次发回重审,其将面临最尴尬的难题。“商水县法院甚至没有足够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了。”朱法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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