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尸灭迹不等同于故意杀人
1277 人阅读 日期:2012-03-17 11:03:01 作者/来源:何震达
嫌犯律师:毁尸灭迹行为不等同于故意杀人
在法庭辩护阶段,嫌犯王继伦家属委托的两位辩护律师针对公诉人提出的“故意杀人罪”指控,发表了三点意见:
1被告人王继伦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被告人王继伦在主观上并没有企图杀死被害人的目的。辩护律师称,“被告人王继伦在案发时按住被害人的颈部,只是为了避免自己的招嫖行为被人揭发,从而影响自己的声誉。从主观经验的角度来讲,被告人王继伦也没有能力与生活经验,判断掐脖子这一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并且被告人还在案发时对被害人进行了三次人工呼吸的救助。“
其次,被告人的毁尸灭迹行为不等同于故意杀人。辩护律师称,“在被害人死亡的时候,被告人王继伦曾做了三次人工呼吸,之后又等待了近半个小时,才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在被告人进行毁尸行为时,被害人已经死亡。被告人的行为,针对的是被害人尸体。”
2,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在案件的过程中曾有过错。辩护律师称,“经公安机关已经查明的事实是,被害人与被告人王继伦是熟人,被告人的家庭对被害人一直很好。案发时被告人王继伦是在觉得有便宜可占的情况下,邀请被害人到其家中,并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以后,支付了500元钱,但被害人索要1万元,双方因此发生争斗。
3,被告人王继伦在侦查阶段,曾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公诉方:嫌犯杀人意图很明确
针对辩护方的意见,公诉方当庭发表三点意见予以驳斥:
1,被告人王继伦掐住被害人的颈部,并不是为了制止被害人的喊叫。公诉方称,“据被告人王继伦自己交代,他几次掐住被害人的脖子,每次时间都在长达2分钟左右,这么长的时间足以说明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杀死被害人。”
2,被害人在颈部被王继伦掐住时,曾有激烈的反抗。而被告人王继伦的行为,从打斗到杀人,都可以表明其杀死被害人的目的很明确。
3,被告人王继伦分尸的过程,充分说明了其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因此犯罪嫌疑人王继伦的主观动机十分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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