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收费,忽悠了全国民众?
1153 人阅读 日期:2008-07-21 18:37:57 作者/来源:杨大正
可能使人难以相信,因为迟交水电费、通讯费、养路费等产生的滞纳金收费,在一位深圳律师看来,不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涉嫌暴利。这位深圳律师,试图以诉讼的方式,揭开掩盖在我们日常生活之下的滞纳金秘密……
维权
如果我们迟交了水电费、通讯费或者养路费,而被罚收了滞纳金,多数人会认为这无可奈何又理所当然。但深圳律师彭旦平却在被多收14元的养路费滞纳金后质疑,全国人民可能都被忽悠了——他认为,除了税收滞纳金,其他滞纳金收费都没有国家法律依据。他还认为,一些政府部门与垄断企业的滞纳金收费标准更涉嫌暴利,其标准超过银行存款利率的几百倍甚至上千倍。于是,他决定打一场挑战滞纳金收费的公益诉讼。
“这场公益诉讼可能让全国人民受益”
彭旦平律师在4月24日去交今年的养路费时,被深圳市公路局龙岗公路规费征稽所要求多交14元。这是迟交14天养路费产生的滞纳金,他需交的本金是400元。公路部门的理由是:“车主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逾期将按日收5‰的滞纳金,并处以三倍以下罚款。”但律师的职业敏感让彭旦平感到不对劲:“400元钱只迟交14天,就要收取14元滞纳金,太高了!”并且产生了一连串疑问:滞纳金收取标准该不该如此之高?生活中各种各样的滞纳金收取是否合法?他在反复查阅法律资料后得出结论:不仅养路费的滞纳金收取不合法,生活中很多滞纳金收费均无法律依据!
彭旦平告诉南方周末,综观我国的各种滞纳金,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税收的滞纳金。其他各个种类的滞纳金,它们或依行政法规、或依部门规章,甚至公司制度等加以规定,有悖于立法法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的要求。“既然不合法,作为律师,我的想法就是提起公益诉讼,让滞纳金问题引起全社会关注。”彭旦平以深圳市公路局为被告,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深圳市公路局返还已收取的14元滞纳金,并撤销滞纳金征收行为。
6月3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公路局方面已知晓被起诉一事。深圳市公路局工作人员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称:“收缴滞纳金是严格执行省里出台的相关法规,市公路局只是执行部门。”但这些按“相关法规”收取的滞纳金,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并非“理所当然”。当彭旦平把他的遭遇发到网上后,很多网友表示有共鸣,不少人还倾诉了类似遭遇。曾经因“考驾照为何必须上驾校?”而起诉深圳市车管所的樵彬,看到帖子后立即致电彭旦平,第一句话就是:“大胆告吧,我支持你!”广州的老伯萧俊雄也看到了那个帖子,他在给彭旦平的电话里哭了。萧俊雄因为拖欠了一年共2000元的养路费,滞纳金就被公路部门收了1425元,多次理论后均无功而返。他说:“只要彭律师赢了,我马上跟着告,无论花多少钱!”彭旦平对他的官司有很高的期待:“如果赢得了这场公益诉讼,许多巧立名目的滞纳金规定将面临审查,受益的可能是整个国家的民众!”
法律学者:多数滞纳金无法律依据
14元养路费滞纳金暴露的只是冰山一角。当前,滞纳金已经渗透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水电费滞纳金、暖气费滞纳金、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养路费滞纳金、交通违章滞纳金、信用卡滞纳金、通信费用滞纳金、税款滞纳金……
以研究行政法见长的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军认为,目前多数滞纳金收费无法律依据。这和律师彭旦平的看法一致。黎军解释,根据行政法,滞纳金是行政强制中执罚的一种,具有法定性。滞纳金制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滞纳金。她分析了这些“违法”滞纳金在一些民事领域频频露面的原因,“这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历史问题”。那时水、电、通讯等公用事业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的水、电、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性质已经转化为企业经营,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虽然形势发生了变化,但绝大多数的公共事业单位还是延续了上个世纪以来的旧规定。
这种旧规定在滞纳金收缴者看来有合理之处。南方某电力企业的一位管理者称:“我们在面对一些恶意欠缴费用时头痛不已,有的动辄欠百万甚至上千万。如果没有滞纳金制度保证,后果将无法想象。”但深圳市耕兴律师事务所刘子孺律师并不认同这种解释:“在公益型、垄断型企业中因用户拖欠用费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该采取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来处理。公共垄断型企业不应该利用其垄断优势对用户收取所谓的滞纳金,应当按合同来约定违约金。”这些“没有法律依据”的滞纳金收费,以很不起眼的千分之几或万分之几的收费标准进入人们的视线,却很少有人注意这背后惊人的利益。彭旦平律师算了这样一笔账:以广东省养路费按每天加收5‰的滞纳金为例,那么滞纳金年利率就是182.5%。与目前银行活期存款0.72%、贷款6.57%的年利率相比,竟然是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253倍,贷款利率的55倍!南方周末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滞纳金标准,大都在每日0.5‰至30‰之间。常见的滞纳金标准如下:从表可见,有线电视的20‰滞纳金标准超过了银行存款利率的1000倍,交通罚款30‰的滞纳金标准超过了银行存款利率的1500倍!
备注:以上各种费用的滞纳金都是从超过缴费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
2006年,河南有一辆吊车被查出欠缴3年零5个月各类交通费用,其中欠缴本金不到10万元,滞纳金却高达49万元。网友戏称此为“合法的抢劫”。这些滞纳金收取标准均为各部委自行设置,且大都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基本属于“自家说了算”。行政法学者黎军认为,滞纳金的立法目的是督促人们按时履行缴费义务,在实践中不应违背当时的初衷,更不应该以牟取暴利为目的。
行政强制法可防止“天价滞纳金”
“如果行政强制法出台,就不可能出现天价滞纳金的问题了!”黎军说。在行政强制法草案一审稿征集意见过程中,就有意见提出草案应对此作出针对性的规定,新增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可能将终结按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滚雪球式发展形成天价罚单的现象。此外,黎军认为,天价滞纳金的产生,其责任也并不全是违法违规者的过错。以彭旦平律师起诉深圳市公路局为例,如果真如其所说,公路局方面并未尽告知义务,那么它也应有责任。彭旦平律师甚至质疑,许多执法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往往“故意”不履行催缴告知罚款的义务,促成了滞纳金或罚款可以按日累计而滚成天价罚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故意设置陷阱和“钓鱼执法”的嫌疑。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连显认为,滞纳金的发生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告知和催缴义务。目前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也规定了实施强制执行时,行政机关应当事先进行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滞纳金在西方国家也存在,它是督促人们按时纳费的有效方式。现在我们的问题是必须及时完善立法,规范滞纳金制度。”黎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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