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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否承担退赔责任


187 人阅读  日期:2023-12-07 10:31:33  作者/来源:任智峰 蒋长永 法院报


【案情】

2023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经他人介绍,在明知其接收、转移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通过提供转账密码、刷脸等方式接收并帮助转移上游犯罪资金共计300余万元,其中已查实人民币30余万元系上游犯罪诈骗被害人所得赃款。李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分歧】

对于李某是否应对其所转移的赃款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上游诈骗犯罪并非共同犯罪,其转移赃款行为不是造成被害人损失的直接原因,在其转移赃款前,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其仅应退出违法所得。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帮助上游犯罪完成了对赃款的转移和处置,应当对已查实上游诈骗赃款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掩隐罪与上游诈骗犯罪的内在关联

掩隐罪使犯罪所形成的违法财产状态得以维持和存续,既妨碍了司法,又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追索权,与上游诈骗犯罪属于结果牵连犯,后罪是前罪延续犯罪,虽然主体不同,形式上被分成两罪分段处理,但两罪之间紧密关联,在法律上仍需整体进行评价。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案中,李某虽未直接占有被害人财物,但其根据上游犯罪分子要求,提供其本人账户将被害人被骗钱款转至指定账户,其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持续,与上游犯罪具有刑法上的牵连特征,应认定为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二、责令退赔与共同侵权之刑民交叉

掩隐罪与上游犯罪之间存在民事共同侵权关系,主要体现在共同行为和共同损害两个方面,虽然帮助转移赃款的行为与上游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具有先后性,但只要其行为在客观上对上游犯罪侵害财产的不法结果的持续起到了帮助作用,即可认定前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备“同一性”,构成共同侵权。

对于被害人应如何实现财产追索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来看,似乎被害人应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财产追索权。而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9点规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本案中,李某转移赃款的行为明显已经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害,导致被害人财产不能追回或追回难度增大,从民事共同侵权角度来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刑事审判中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可以在第一时间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体现刑事司法权威,在程序定位上优于基于债权请求权的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妥善解决了掩隐罪刑民竞合交叉问题,对于处理赔偿责任的程序选择上更为适当。

三、从严打击犯罪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之现实需要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活动猖獗,导致广大人民群众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大量诈骗钱款被转至境外,帮助收取、转移赃款的行为人也就成了电诈犯罪成功的关键环节,也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难以挽回。如仅判令行为人退出其违法所得,而非与上游犯罪分子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则会导致行为人怠于交代其所掌握的上游犯罪分子信息,不利于打击上游犯罪。只有责令行为人对其收取、转移的已查实被骗赃款与上游电诈犯罪分子承担相应共同退赔责任,才能体现从严打击电诈相关犯罪的决心,以实现最大程度的追赃挽损。本案中,责令李某对已经查实赃款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而非要求其对账户转移的全部钱款承担退赔责任,符合罪责相适应原则。

综上,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及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需要,在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责令被告人对其转移赃款承担共同退赔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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