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谈法论道 > 正文

前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被判死刑内幕


1390 人阅读  日期:2008-08-04 18:12:52  作者/来源:东北新闻网


2000年7月31日 成克杰被判处死刑

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成克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方工是2000年4月受命担任成克杰案一审办案组负责人的。受命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受贿案,他感到了巨大压力,甚至不乏惶恐。

提讯成克杰

初次提讯成克杰是在秦城监狱。成克杰面庞红润,神色自若,态度谦和,举止得体,头发染得乌黑并且梳理得整齐规矩,倒更像正在会见外宾的副委员长。虽然5月下旬的北京天气已十分炎热,他仍把笔挺的深色西服、整洁的小立领衬衫穿得十分讲究,扣子扣得严严实实。

方工:“你认为自己犯了什么罪?”

成克杰:“我犯了受贿罪。”

方工:“你向中纪委的交代属实吗?”

成克杰:“属实。”

一问一答中,成克杰娓娓道来:“我认识李平是1986年。她是一个我最敬重、也最器重我的老领导的儿媳妇。我们从相识、熟悉到现在的情爱关系,至今已十几年。我告诉李平:‘我不是玩弄你,我会对你负责。’后来我离婚没离成。”

检察官:“你讲一下在工程上帮了李平什么忙?”

成克杰:“有一个西园工程停车购物城,当时给了银兴公司,银兴公司给了李平中介费。还有民族宫工程,我让给了银兴公司,银兴公司给了李平中介费。还有贷款好处费。这些费用有的我事先知道。”

成克杰的态度看上去很诚恳,专案组的同志们心情都比较放松了,毕竟他们预想的几种最坏的情况都没有出现。

成克杰翻供

2000年7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法庭。成克杰没戴任何械具,还是干净整齐的深色西服、小立领衬衫,偏分的黑发梳得一丝不苟,神情平静、气色颇佳。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方工宣读了起诉书:“被告人成克杰伙同李平或单独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0373元……”。

虽然早有预料,但成克杰的当庭翻供还是令方工等检察官吃了一惊。

辩护人:“你和李平有无共同账户、有无共同购置财产?”

成克杰:“没有。”

辩护人:“李平告诉过你她得了多少好处吗?

成克杰:“没有。”

辩护人:“你们是否讲过好处是你们两个人的?”

成克杰:“没有。”

方工见状立即起身:“审判长,成克杰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明显不同,而侦查至审查起诉阶段成克杰的多次供述是一致的。”

成克杰听罢说道:“证言涉及到我的都不属实。第一,她得好处费没告诉我;第二,她干什么我不清楚……以上证人证言这些事我没参与,也不知道。”

方工代表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成克杰为自己进行了辩解:“起诉书与事实有较大出入,不应是我犯受贿罪,我没收过钱……”

辩护人也发表了意见:“本案的性质,由于被告人与李平特殊的情感上的关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共同犯罪,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层面。从本案业已调查清楚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和李平没有共同开办企业,没有共同存放钱物,没有共同设置账户,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经对李平名下财产进行过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行为。此外,情感关系不能够等同于法律关系,让被告人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未免失之偏颇。”

当法官询问公诉人意见时,方工答辩:“本案是成克杰和李平共同实施的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二人出于共同动机、具有共同目的、形成共同故意、实施了共同行为,共同造成了危害后果,当然应承担罪责。”

经过越来越激烈的辩论,审判长最后宣布休庭,此时已是14日晚,唇枪舌剑整整进行了两天。

接受注射死刑

2000年8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成克杰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

作为1949年后伏法的中国最高官员,如何执行成克杰的死刑判决颇受外界关注。

9月14日,在秦城监狱,成克杰被验明正身。方工等作为“监斩官”,监督成克杰被执行死刑的全过程。

9时47分,成克杰被带到行刑室门口。他还是西装革履,头发梳得很妥帖。成克杰的表情似乎很平静,他望了一眼行刑室,没有说话,回过身来,向执行死刑的法警、医生和监督执行死刑的人员一一握手。当他走到方工面前时,停顿了一下,注视着方工的眼睛点点头。方工也平静地注视着他,但方工的内心其实很不平静,一方面为成克杰感到惋惜,另一方面也有一种执法者的成就感——那些背叛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人应当得到最严厉的惩处。

9时53分,成克杰被带到行刑室,准备接受注射死刑。

10时10分,成克杰死刑执行完毕,尸体立即被送到火葬场火化。

就在当天,新华社播发了成克杰已被处决的消息,但未透露在何处、以何种方式执行。(据《法律与生活》报道)


<<上一篇文章:美国的衰落是历史的必然
>>下一篇文章:邱震海:北京奥运折射中国新旧思维博弈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何珽律师、何震达律师在线 咨询电话:13957586839 | 技术支持:何珽 | 浙ICP备2021008149号 |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