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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


1626 人阅读  日期:2008-09-12 13:52:18  作者/来源:何震达


用工单位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来,用工单位遇到了很多问题,有些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用工单位的生存和发展,我在讲授“劳动合同法”及实践中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难题并一一作答:

问:一、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愿交纳养老保险

三、劳动合同期内如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四、每天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怎么办?

以下方案,供用工单位参考。

答:一、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的,如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将面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目前有很多情况下是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而非用工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又需要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上班,在其他经济手段无效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既留住劳动者,又不被处以承担二倍工资的责任。
设立两个同类型企业,劳动者每月的工资由两家企业各承担50%,帐目分开。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名单在财务工资单上注明每天半天的上班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在一家企业上班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即无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该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二个以上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如此,企业就可避免二倍支付工资的责任,且其行为未违反《劳动合同法》。

二、如劳动者愿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不愿交纳养老保险,用工单位可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即可,若劳动者事后反悔,提起劳动仲裁,用工单位只是给予补交,而不用接受处罚。如劳动者连劳动合同也不同意签订,用工单位可按前面第一条办法炮制,因为非全日制用工,用工单位无需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

三、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需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一定要依法,需要有合理的理由,这个合理的理由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关键是要制定好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把劳动者那些行为发生后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在规章制度中写明、写细,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程序制定、通过、公示。

四、用工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的需要,用工时间会有所不同,有时因赶工期、交货期而超时,有些因工种、岗位所需要而超时或分时段上岗,针对上述情况用工单位可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好规章制度,并在用工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

2、与这些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讲明用工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等等,并将工会意见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附上即可。

以上方法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的,当然如果按第一个问题的解答处理也不违法,即与两个法人单位(实为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做同一份工作,采用哪个方法,由用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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