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全国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5417 人阅读 日期:2008-09-21 20:54:23 作者/来源:中国健美协会
第一条 为发展我国健身健美事业,加强健身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对群众性健身健美活动进行科学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健身指导员是指在体育健身健美行业中从事教学活动、锻炼指导、技能传授、业务咨询、组织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履行职责者,均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相应的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
第三条 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三级健身指导员、二级健身指导员、一级健身指导员、国家级健身指导员。
第四条 申请技术等级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称号者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三级健身指导员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健身健美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3、获得国家体育总局健美项目“三级运动员”称号(或符合该称号的申报条件)。
4、获国家体育总局其它运动项目“二级运动员”或以下称号。
(二)二级健身指导员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三级健身指导员工作满一年以上。
2、体育专业本、专科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3、非体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
4、获国家体育总局健美项目“二级运动员”称号(或符合该称号的申报条件)。
5、获国家体育总局其它运动项目“一级运动员”称号。
(三)一级健身指导员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二级健身指导员工作满一年以上。
2、体育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3、体育专业专科毕业满一年,且有一年以上健身俱乐部工作经验。
4、获国家体育总局健美项目“一级运动员”称号(或符合该称号的申报条件)。
5、获国家体育总局其它运动项目“运动健将”称号。
(四)国家级健身指导员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一级健身指导员工作满一年以上。
2、健身健美、社会体育及运动康复类专业本科毕业满一年,且有一年以上健身俱乐部工作经验。
3、获国家体育总局健美项目“运动健将”称号(或符合该称号的申报条件)。
4、获国家体育总局其它运动项目“国际健将”称号。
第五条 申请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应向中国健美协会或其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申请表(参加培训时填写)。
(二)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获得国家体育总局健美(或其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或符合申报相应技术等级的比赛成绩原件和复印件。
(四)健身机构工作证明(打印并加盖健身机构公章)。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组织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全具备后,应按照申报的级别收取相应的培训费用,并按要求组织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授予中国健美协会统一制作的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
第七条 各级健身指导员应依照下列规定从事健身指导工作
(一)从事普及和宣传健身健美运动的指导工作。
(二)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从事专项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等有偿服务。
第八条 国家级健身指导员和尚未成立健美协会的地区及行业系统的各级健身指导员均可在中国健美协会注册。
第九条 一、二、三级健身指导员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的健美协会进行注册。已经注册的健身指导员跨地区迁移时,迁入地区的管理部门应承认其技术等级称号。健身指导员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注册证书原件。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时间为有效期满前6个月。逾期不注册的证书无效。取得证书之日视为首次注册的日期。
第十一条 各级健身指导员注册费用为20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健身指导员的培训采用中国健美协会审定的统一教材。教学工作由中国健美协会负责。
第十三条 健身指导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给健身健美事业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者,由所在单位、有关体育组织或健美协会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其所在单位、体育组织或健美协会报请中国健美协会撤消其技术等级称号,并收回证书。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印发的《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暂行)制度》(社体字〔2003〕78号),自行废止。
<<上一篇文章:选美的美学标准
>>下一篇文章:[标准]全国健美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