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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亮剑


1282 人阅读  日期:2008-11-15 17:27:48  作者/来源:法院报


擅自在线播放电视剧《亮剑》  网通四川分公司侵权被判赔偿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王  鑫  通讯员  陈  知)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未经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电视剧《亮剑》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中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电视剧《亮剑》由沈阳军区电视艺术中心与海润公司于2005年合作拍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于2005年7月13日颁发了该片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006年5月,艺术中心出具版权证明书,确认电视剧《亮剑》的著作权属于海润公司。2006年1月1日,海润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新华公司,明确授权期限两年,在授权期限内,包括海润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未经新华公司同意均不得行使上述权利,并允许新华公司向第三方再授权。

此后,新华公司与中凯公司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将电视剧《亮剑》有线互联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中凯公司使用,并明确:使用地区范围为中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台湾外的区域;使用期限为一年,外加交付母带及文件资料的当日起两个月的准备期;授权性质为独家(授权的排除: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上海激动、深圳市彪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千橡互动集团等共五家,五家的权利仅限于其本网站内使用;同时,如果新华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电视发行协议中涉及网络播映权的捆绑授予,则该授权从本协议中自动排除)。2006年6月5日,新华公司出具证明,明确该公司已于2006年6月4日向原告交付了电视剧《亮剑》的母带,原告于2006年6月4日至2007年8月4日期间独家享有《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6年12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根据中凯公司诉讼代理人田锋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在公证员监督下,田锋在殷商时代网吧使用公证员携带的手提电脑,在IE地址栏输入http://vod.169ol.com,进入169在线宽带影院,点击进入电视剧场,搜索“亮剑”,点击“亮剑”,随机播放。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打印件第1、3、4、5页左上方均显示有“169在线”、“www.169ol.com”的字样,第2页网页下方标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版权所有”的字样。

中凯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网通四川分公司告上法庭。2007年6月28日,成都中院受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网通四川分公司是网址为www.169ol.com的四川网通169在线网站的经营者。

法院另查明,2007年1月17日,四川省版权局就网通四川分公司在www.169ol.com网站上载、传播美国电影协会会员拥有著作权的《世贸中心》等300余部电影作品的行为,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美国电影协会向四川省版权局提交的举报材料中侵权网页上显示的网址为http://vod.169ol.com。

中凯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5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成都中院一审判决网通四川省分公司未经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许可,不得实施在四川网通169在线网站上向公众传播电视剧《亮剑》的行为,并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宣判后,网通四川分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说

中凯公司:违约在线播放侵权

四川网通:未播放也没有营利

本报记者  刘晓燕  王  鑫

原告中凯公司诉称,原告经授权于2006年6月4日至2007年8月4日期间享有电视剧《亮剑》有线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广域网、局域网,不包括IPTV及手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169ol.com的四川网通169在线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电视剧《亮剑》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500元。

被告四川网通公司辩称,1.对原告主张其享有电视剧《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异议。2.被告从未在其经营的www.169ol.com网站上提供过在线播放《亮剑》的服务。且该网站上没有网址为http://vod.169ol.com的网页。原告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上网的模拟效果,其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的内容是不真实的。3.原告对其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应得到支持。据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四川网通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中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所公证的内容仅能证明屏幕上所显现的事实,不能证明网络上的事实,而屏幕上所呈现的事实,中凯公司可能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完成,这种技术本身是一种在网络技术领域公知的技术。一审判决据以认定侵权事实的公证书所公证的内容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讼争的侵权网站是免费网站,网通四川分公司实际并未通过播放影视作品营利,即便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也偏高。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中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凯公司在庭审中口头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凯公司提交的证据能证明网通四川分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网络传播侵权 损失如何计算

本报记者  刘晓燕  王  鑫  本报通讯员  陈  知

就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一审的审判长张俊。

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并非电视剧《亮剑》的制作方,为何也能提起诉讼:

对此问题张俊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他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沈阳军区电视艺术中心与海润公司系电视剧《亮剑》的合作制作单位,艺术中心确认电视剧《亮剑》的著作权属于海润公司,海润公司因此为电视剧《亮剑》的著作权人,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权利。新华公司经著作权人海润公司许可取得了电视剧《亮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后,经著作权人海润公司许可,与原告中凯公司签订了再许可的版权许可使用合同。

张俊说,根据合约,原告中凯公司在2006年6月4日至2007年8月4日期间,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就电视剧《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有权就上述范围内的网络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是否提供了在线播放服务

被告是否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169ol.com的四川网通169在线网站上提供了电视剧《亮剑》在线播放服务,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保全证据时采用技术手段实现上网模拟效果,证据保全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不真实。

张俊告诉记者,原告保全证据上网时使用的是公证员携带的手提电脑,足以排除原告事先修改该电脑本机配置文件的可能性;原告保全证据时上网的地点在网吧,因网吧局域网服务器由网吧经营者控制,并不在原告控制范围内,故除非被告对其关于原告修改局域网服务器配置文件的主张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应当排除该种可能性。虽然原告证据保全上网时没有首先登录被告四川网通169在线网站的首页,而是直接输入网址http://vod.169ol.com,但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打印件第1、3、4、5页左上方均显示有“169在线”、“www.169ol.com”的字样,第2页网页下方有被告的版权声明,且美国电影协会向四川省版权局举报被告时所附侵权网页打印件上显示的网址也为http://vod.169ol.com

张俊说,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该网页的内容属于被告经营的四川网通169在线网站。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在网址为www.169ol.com的四川网通169在线网站上提供了电视剧《亮剑》在线播放服务。

损失数额怎样计算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电视剧《亮剑》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就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那么,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

对此,张俊说,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张俊告诉记者,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及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主观过错及原告合理开支5500元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0万元。

新闻链接

网络影院播电视剧  网吧侵权调解结案

安徽省芜湖市一家网吧在电脑里设立“影院”,供网民观看热门电视剧,其中有韩剧《宫》。享有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公司将网吧告上法院,索赔损失10万元。今年10月,此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网吧经营者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14000元。

2007年5月21日,韩国MBC公司在广州市出具《节目权益证明书》,将电视剧《宫》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授权该公司处理大陆地区内的盗版行为,授权期限为两年。2007年7月31日,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带着公证人员来到芜湖市康威网吧。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公证人员使用该网吧电脑按以下步骤操作观看电影:在桌面上点击“康威影院”,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电视剧2”,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宫》,在显示的页面中依次点击播放“001”至“024”。芜湖市法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表明:网民在该网吧内,可以通过电脑中的“康威影院”观看电视剧《宫》。

一审法院认定,康威网吧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中凯公司所享有的电视剧《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中凯公司要求康威网吧及其经营者赔偿损失10万元以及相应的律师费、公证费。因为案中侵权所得利益及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开支后,判决康威网吧一次性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

中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擅自播放电视剧《奋斗》网络公司终审被判赔7万

今年6月20日,北京一家网络技术公司未经授权在线播放电视剧《奋斗》,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赔偿7万元。

2007年3月,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颁发发行许可证,载明32集电视剧《奋斗》的制作单位为鑫宝源公司。2007年6月29日,鑫宝源公司出具《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将《奋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转授权及打击网络盗版的权利)”授予宁波成功公司,授权期限为2007年6月22日至2010年6月21日。

2007年7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出具(2007)沪静证经字第2481号《公证书》,载明:2007年7月16日,在北京时越公司所有的悠视网上下载“UUsee网络电视2007版”软件并安装后,桌面上出现标注为“UUsee网络电视”的快捷方式图标,点击该图标,打开“UUsee网络电视”的界面。“UUsee网络电视”界面上方显示“浏览”、“正在播放”、“录制”三个选项,右上方显示“所有频道(557)”,其下显示“电视台”、“海外电影”、“华语电影”、“内地电视剧”、“港台电视剧”等选项。点击“内地电视剧”,下方显示“奋斗(李小璐、佟大为)”等选项。将鼠标移至“奋斗(李小璐、佟大为)”选项,出现一个显示框,显示《奋斗》第6集正在播放,并显示《奋斗》第9集于16:54播放、《奋斗》第10集于17:37播放、《奋斗》第11集于18:19播放。点击“奋斗(李小璐、佟大为)”选项,“UUsee网络电视”的界面开始播放《奋斗》第16集。

北京一中院终审审理认为:鑫宝源公司将电视剧《奋斗》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宁波成功公司,期限为3年,故宁波成功公司自2007年6月22日至2010年6月21日期间享有该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时越公司未经宁波成功公司许可,在其所有的悠视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电视剧的在线播放,侵犯了宁波成功公司对该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名词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中,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定义为: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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