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8 02:56:18 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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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增值税发票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必然性。但是,这并不是说增值税发票就不能证明承揽、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在具体的审判实务中,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对开票方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人民法院一般可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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