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程序违法一审代理词

 2012-04-17 15:14:19 网友
[25楼]:
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
 2012-04-17 15:09:41 网友
[24楼]:
避免以极端手段维权的发生,关键要制订公平的纠纷处理程序和标准,从源头上避免当事人采用法律之外的极端手段维权。
 2012-02-24 16:09:08 网友
[23楼]:
二被告在没有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强拆行为。
 2012-02-24 15:59:44 网友
[22楼]:
被告是在11月2日强拆的,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11月2日作出。
 2012-02-24 15:30:22 网友
[21楼]:
最后五张照片分别是在十月二十一日、十月二十六日、十月二十九日及十一月二日所拍,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十月十八日作出,
 2012-02-24 15:15:39 网友
[20楼]:
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最后四张照片及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012-02-24 15:15:14 网友
[19楼]:
第四十条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012-02-24 15:13:57 网友
[18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012-01-14 08:55:43 网友
[17楼]:
只要司法是公正的,人民就有希望,政局不会出现大变动。如此做法只能引起更大的民愤和上访。

 2012-01-14 08:25:13 网友
[16楼]:
公权力不讲诚信,公开撒谎,把社会风气都带坏了。政治体制改革要从司法改革突破。
 2011-12-17 17:56:53 wilenroen
[15楼]: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2011-12-15 11:06:41 网友
[14楼]:
钱清镇政府来拆'违章"的这块地,是已经批出的个人建设用地,本来是造一进,太浪费土地,现在造两进是节约土地,解决住房困难户,还要来强拆,太没人性,前面九家不困难的倒可以造了,就是因为他们有政府的错盖的几个章,政府也要审查一下自己,有错也要改正!
 2011-12-15 10:57:53 网友
[13楼]: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请法院主持公道!
 2011-12-13 11:22:00 网友
[12楼]:
相信法律,相信法院。
 2011-12-12 16:11:54 网友
[11楼]:
既然镇政府已经同意,由镇党委研究决定,经过村里公告和规划方案,还交了建房地基费,还放下建房位置,应该已经做到位,可以造房了。
 2011-12-11 11:17:03 网友
[10楼]:
相信法院能给老百姓主持公道
 2011-12-11 11:06:24 网友
[9楼]:
只有法律才能帮助软弱的老百姓。
 2011-12-11 10:58:11 网友
[8楼]:
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2011-12-10 13:36:54 网友
[7楼]:
如此做法只能引起更大的民愤和上访。
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
 2011-12-09 15:14:05 网友
[6楼]:
看了这篇文章,我作为一个老百姓,真的感到很气愤,请政府尊重我们老百姓的人权和人格!
 2011-12-08 14:57:45 网友
[5楼]:
从何律师这篇文章看出,老百姓不是擅自建房的,是有前提条件的,政府是不应该强拆的,政府怎么可以凭着手中的权势去压迫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呢?
 2011-12-08 14:53:34 网友
[4楼]:
何律师你是一个为民主持公道的好律师!
 2011-12-08 14:50:58 网友
[3楼]:
这件事应该是发生在绍兴县钱清镇江墅行义村的吧
 2011-12-07 16:39:15 网友
[2楼]:
既然已经经过镇里同意,村里开两会等程序,怎么还可以强拆,太不公平!
 2011-12-07 16:35:19 网友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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