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事件网民调查报告公布 官方下午在线答问
923 人阅读 日期:2009-02-22 13:57:55 作者/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记者沈佳音
本报讯(记者王鹏)昨天凌晨,云南省网民各界人士调查委员会在网上公布了躲猫猫事件报告。昨天上午,云南省省委宣传部向媒体回应了相关质疑,并表示目前网民的调查已告一段落,将等待司法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处理此事,并公布最终结果。
前天下午4点多,调查委员会成员开始着手整理调查报告。昨天凌晨两点,调查委员会在网络上公布了最终的调查报告。报告详细讲述了调查全程,但报告中并无最后的调查结果。撰写报告的网民表示,“我们只能保证我们的良心、责任能在这一天得到体现”。在报告中,调查委员会原文转述了当地公安部门对事件的答疑,解答了此前网友提出的部分问题。
昨天上午,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称,报告公布后,有网友质疑为何没有观看监控录像和与犯罪嫌疑人会面。针对这项质疑,他称,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间团体不得干涉案件的相关审理和调查。因为调查委员会尚属首创,准备工作存在一定不足,在不影响司法规定的前提下,网民的意愿难以实现。
对于调查结果,伍皓称,宣传部门无意通过一次调查,来统一网民思想,“我们尊重网民多元化的思维。对于调查结果,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伍皓称,事发后,国新办网络局对云南省的做法表示支持。这次调查行动旨在为网友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参与平台,提供一个进入事发现场的机会。宣传部门目的是满足网友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非进行司法调查。
据了解,本次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已告一段落,调查行动在调查报告出炉后便已结束。
今天下午4点,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主任“风之末端”等人将在云南网(www.yunnan.cn)在线回答网友疑问。
观点争锋
名字:张建伟身份: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管机构何不破例到底
既然允许他们来,就得提供充分的条件。如果现在又以法律条文来阻止接触,只会更增加人们的疑虑,跟官方的意图背道而驰。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对活动过程表示质疑:“这原本是一次很好的机会。公安机关恰恰又没有把握好这个机会。这种调查应该是一次独立调查。但2月20日的整个调查实际上是在警方的控制之下展开的,获得的信息也是由官方提供和操纵的。”
他解释说,要使调查委员会查明真相,就应该给予他们接触核心证据、核心人物、核心事实的机会。所以就必须提供与犯罪嫌疑人普某以及同监舍人员独立会面、交谈的机会。这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否则没有办法接近真相。当然,按照法律,除了律师,看守所以外的人的确是不能接触犯罪嫌疑人的。但是,调查委员会本来就是一次破例,就应该赋予他们特殊的权力。既然允许他们来,就得提供充分的条件。如果现在又以法律条文来阻止接触,只会更增加人们的疑虑,跟官方的意图背道而驰。这不是一次真正的调查行为,网民不可能真正地发现真相,存在重大的瑕疵。
张建伟还称,官方是想把事情做好,增加透明度。对于个案本身,官方的出发点是值得赞赏的,但从活动过程来说,只能认为这是一次官方的危机公关。此外,即使这次网友能查明真相,这种方式也不应该并不可能常态化、制度化。公安机关不应因为网民有疑虑,就由他们组织调查,而应从一开始就保证程序的公正性、信息的透明化,让人信服。
他还表示,网络上的很多声音其实也是非理性的。网民获取的信息是片断的,得出的结论也未必公正。所以同样不能因此来影响司法的独立性。现在的问题是要从根本上重建对司法制度的信赖,其实也是对法治的信心。
“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调查报告(节选)
车上拟定5大调查方向
2009年2月20日上午8点30分,由云南省委宣传部组建的“躲猫猫”事件网民各界人士调查委员会15人在云南省委门口集合,乘车前往50公里外的晋宁县。
大家一致同意,调查工作安排如下:1.听取晋宁县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情况通报,然后进行提问;2.前往看守所案发现场查看;3.向事发当时的值班民警、看守所医生咨询情况;4.询问“躲猫猫”事件中与死者李荞明同一监舍的当事人和目击者;5.查阅事发当日看守所的监控录像,查阅看守所值班日志、死者病历、尸检报告等相关文字卷宗。
“躲猫猫”一词被否认
10点24分,委员会成员一行到达晋宁县公安局会议室。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闫国栋向调查委员会和媒体记者进行了“2·08”(事件)的情况通报:
2009年2月8日17时50余分,晋宁县看守所值班民警接到9号监舍有人受伤报告,值班民警立即赶到9号监室查看,发现在押人员李荞明已受伤昏迷。12日6时50分左右,李荞明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晋宁县人民检察院迅速对该事件展开全面调查,并于2009年2月10日,将李荞明受伤一事调查情况通报晋宁公安局;(:)2009年2月8日下午,晋宁县看守所在押嫌疑人普某、李荞明等人在玩游戏时,因发生争执,普某用脚踢在李的胸腹部,又一拳打在李头部左侧,致使李荞明头部右前额撞击在坚实门框上受伤,李荞明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闫国栋再次强调:2月12日上午10点30分,晋宁公安局接受媒体采访时,晋宁警方并没有说出“躲猫猫”一词。
警方回应网民疑问
调查委员会开始提问。调查委员会副主任边民:晋宁县检方既然在第一时间介入了案件,希望看到检方的技术报告。
检方回答:2月12日,晋宁县检察院委托昆明市检察院进行了尸检,到目前为止,鉴定报告尚未作出。
调查委员会副主任边民:李荞明监舍里是否有监控录像?
晋宁公安局闫副局长回答:没有。
委员王新云:警方现在已经把死者等玩的游戏定性为娱乐性游戏,而不是施虐性游戏?
闫国栋副局长:经过对9号监室当时所有当事人目击者的调查证据显示,是娱乐游戏。他们是在警察巡视之后的空档,擅自进行的。根据看守所的规定,在监室内被禁止的。确实要娱乐,比如打扑克,需要先向民警报告,在民警同意后进行。
委员杨之辉:在李荞明事件之前,有没有过打架的情况?
闫国栋副局长:没有过,在9号监室以前没有发现过。
委员王雷:我想问下局长,这个案子发生后,为什么我们警方没有回避侦查?
县公安局长达琦明:刚才检察长介绍了,公安机关案件的管辖一是根据案件类别,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必须依法立案。二是受理的范围,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伤害案件必须由公安机关受理。
要求查看监控录像未果
在民警带领下,委员们沿着平时民警巡视的通道观察了整个监所,民警向我们指点出李荞明“躲猫猫”时的位置,调查团成员可通过监控窗口仔细查看案发的9号监舍。
查看完监舍之后,调查委员会再次提出要会见并询问致死李荞明的普某,以及与李荞明当时同舍的其他人。韩副检察长立即发表检察意见:“会见不妥当,从办案侦查和看守管理角度看”。闫副局长表示:“接受检察意见,无法满足委员会的要求”。委员王雷表示:“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并没有明确的边界,应该在法律框架之内。调查委员会不能使用违背或凌驾法律之上的手段谋求真相和公证(正)。调查委员会不是检察院也不是法院,缺乏授权和专业能力,所以同意他们的意见”。
只说过程不下结论
调查委员会全体委员
15人,年龄层次不一,上到60年代生人,下到80后;从事社会职业各不相同,从组建到调查完毕,很多人都是第一次谋面。
当调查委员会开始工作的时候,所有的人在心里都感受到了一份尴尬。的确,调查委员会在一天的工作中,得到了很多前段时间广大网友、新闻媒体所不知道的资料,无论是事前我们天真地提出会见在押嫌疑人、浏览监控录像等一件件事情,被以制度、法律的名义所拒绝,才突然感觉到,在网上可以呼风唤雨,制造流行的网友,在现实确实(却是)那样无力。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网友,还是网友调查委员会,都不可能做到“探寻真相”。在“躲猫猫”的事件中,最后真正能揭露真相的,只可能是拥有法律资源的执法司法部门。
“躲猫猫”调查委员会一天的工作,只能是将我们在这十多个小时里所听到、看到的东西如实记录,力求详尽。
所以,这篇报告,绝不可能是让“躲猫猫”事件“解密”或者“真相大白”的文件,我们只能保证我们的良心、责任能在这一天得到体现。
“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2009年2月20日(为方便阅读,文中小标题由编者所加)
姓名:何兵身份: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民间调查不应逾越法律
调查委员会本身就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律特别赋权。调查还是权力机关的职能。调查委员会的性质相当于证人。所以,调查委员会不该“逾越法律提要求”。
躲猫猫为何演化成一个公众事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兵说,事件发生后,之所以引起这么多的议论,根源在于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而晋宁县公安局最初自己对事情进行调查是不恰当的,应该第一时间让检察院介入。因为不管怎样,是在公安机关出的问题,再由其自己进行审查。这显然不符合程序正义,难免惹人非议。
如何评价云南省委宣传部迅速邀请网民参与调查的行为?何兵说,邀请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可以看做是政府部门的一场危机公关。这反映政府有公开信息的倾向,希望取信于民,这种进步不容忽视。
调查委员会会见犯罪嫌疑人普某等人、查看监控录像的愿望遭拒后,一些调查委员及网友对此继续表示不满和质疑。
对此,何兵解释称,普某已涉嫌刑事犯罪,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只有律师有权依照法律程序会见普某。调查委员会本身就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律特别赋权。调查还是权力机关的职能。调查委员会的性质相当于证人。所以,调查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就“看到什么”发表评论,而不该“逾越法律提要求”。
何兵说,其实,中国并不缺乏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制。这个事件中,至少可以启动以下两种程序:一是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审查公安机关有无渎职的行为、有关人员有无刑事犯罪;二是启动人大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体系。若当地人大启动监督程序,邀请有关公民参与调查,公安机关就必须出具所有材料,网民也就不会有无力感和挫败感了。
他称,目前,这些制度长期处于失灵或低效的状态。现在急需要做的不是设计制度,而是把这些制度激活,让它们高效地运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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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7 16:49:42 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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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处理若不公 民愤难息 |
2009-02-22 19:24:28 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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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一群成年男人在看守所中玩小孩子玩的“躲猫猫”的“葡萄酒”游戏,会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太离奇了,太不可思议了,太令人难以置信了!如此小儿科的敷衍,是不是太小瞧高智商的网民了? 看守所频繁发生的乱象,反映了其内部管理失常,外部监督失衡。这可是一个改造人的场所啊,为什么会隔三差五地上演一起起“猝死”、“自杀”事件? |
2009-02-22 19:11:39 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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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真相不能“躲猫猫”',由4名政法界人士、3名媒体记者代表和8名网友代表组成的云南“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面对这起悲剧,考虑到现实中的种种,无论是从良知还是功利的角度,公众都有理由知道真相。同样,为了实现正义,公众必须无条件地知道这一非正常死亡背后的全部真相及其之所以发生的悲剧链条。至于如何获取真相,显然不能仅凭看守所单方面提供的证词。对此,公众的期待是有第三方的 独立调查介入。 |
2009-02-22 19:00:23 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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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调查委员会本身就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律特别赋权。调查还是权力机关的职能。调查委员会的性质相当于证人。所以,调查委员会不该“逾越法律提要求”。 此外,即使这次网友能查明真相,这种方式也不应该并不可能常态化、制度化。公安机关不应因为网民有疑虑,就由他们组织调查,而应从一开始就保证程序的公正性、信息的透明化,让人信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