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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担责


1335 人阅读  日期:2012-02-15 14:17:27  作者/来源:法院报


案情

牟恒令与聂爱兰系夫妻关系,与儿孙共计六口人,其户籍尚未分户。2009年8月,王孔村委按照青州市邵庄镇政府的安排,统一向本村参加2010年度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收取参合费用。8月28日,牟恒令交纳了全家六口人的参合费用,每人35元,合计210元,王孔村委开具了盖有“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公章的专用票据。在上报参加合作医疗人员信息过程中,邵庄镇政府农合办组织王孔村委对该村参合人员信息资料进行了两次核对。2009年9月1日,王孔村委将收取的2010年度全村参合费用上交至邵庄镇政府财政所。同年12月30日,王孔村委根据农合办的通知对本村参合人员信息不准确的医疗证进行了统计上报,但未将牟恒令与聂爱兰两人的医疗证统计在内。后聂爱兰生病住院,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因合作医疗证上未载有其他四名家庭成员,不符合整户参合的文件规定要求,农合办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补偿费用。牟恒令与聂爱兰对此不服,以王孔村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

审理中出现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王孔村委对本村参合人员信息不准确的医疗证进行了统计上报,但未将牟恒令与聂爱兰两人的医疗证统计在内,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孔村委只是受托组织,不具有被告资格,应由青州市邵庄镇政府承担责任,该政府是适格的被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青州市邵庄镇政府作为乡镇合作医疗组织,负责被告青州市邵庄镇各村农合工作的组织落实,行使以自己的名义审核发证、支付农民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职责。审核参合人员的信息资料是颁发医疗证的一个必经程序,也是邵庄镇政府应履行的一项审查义务。王孔村委接受邵庄镇政府的指导与安排,对本村参合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实则是代替邵庄镇政府履行该项义务,二者之间应属于一种委托关系,由此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由青州市邵庄镇政府承担。

原告牟恒令按全家六口人数交纳参合费用,该费用已通过乡镇财政所流通至市农合基金账户,可视为邵庄镇政府已接受了原告牟恒令全家整户参合的要约,青州市邵庄镇政府应给予办理整户参合手续。涉案医疗证的参合人数与原告牟恒令户口簿不一致,是由于发证审核过程存在失误所致,青州市邵庄镇政府接到王孔村委报送的信息资料后,没有再次核对便只给两原告牟恒令、聂爱兰颁发医疗证,遗漏了其他四名家庭成员,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撤销被告青州市邵庄镇新型农业合作医疗办公室颁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同时,应按照原告家的户口簿人数另行颁发医疗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刘曰明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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