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2699 人阅读 日期:2008-12-21 11:02:27 作者/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解读《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公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法释[2000]34号)。本批复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月29日公布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删除其中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一句话。
法释[1999]8号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合同法》颁布之前的《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采取法定和约定两种原则,而《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计算方法采取当事人约定原则。在《合同法》颁布前后,如果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没有约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只能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各地法院的做法,经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发布司法解释。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利率的调整非常频繁,往往非常被动。法释[1999]8号批复针对广东省高级法院1998年10月22日的请求,目的是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7号批复。法释[1999]8号批复的主要内容是,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只是一个举例。但由于办理过程较长,特别是由于1998年12月7日见报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虽然国内外媒体做了如个别人所说的“铺天盖地”的报道,但中国人民银行在报纸所登公告与其发布的文件内容不完全相同)中没有提到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内容,故在提交给审委会的批复稿中,仍然以1998年12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前的文件(规定有计算逾期贷款利息标准的1996年的文件)作为举例依据,没有引用中国人民银行最新规定。
法释[1999]8号批复公布后,一些法院根据该批复的所定原则和精神,在审理案件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规定确定违约金标准,没有受该批复中不适当举例影响。但是,一些法院和仲裁机构及个人对该批复持较机械的理解,将该批复中的举例作为实际判案的依据。为了使法释[1999]8号批复更清晰,删除了其中的举例说明。
撰稿人:最高人民法院,汪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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