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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无“壳”可借,民企咋“整”


1802 人阅读  日期:2009-01-11 13:37:24  作者/来源:法院报


“橡胶大王”起死回生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代  彦  王翁阳

作为全国最大、东南亚第二大橡胶生产企业,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天兴万万没想到,公司也会有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一天。

更让他没想到的是,通过破产重整,半年后公司居然起死回生,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里,营业额超过亿元!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批准了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宣布该公司破产重整案顺利终结。

民企跻身东南亚“橡胶大王”

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前身为景洪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是由李天兴出资1800万元、另一股东陈某出资200万元注册成立。公司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从事橡胶经营加工,主要是收购、生产、销售天然橡胶。

“起初,胶厂的规模很小,只进行简单的经营加工,管理方法也相对简单,农民送胶到工厂,待胶包出厂后,过秤付款,根据市场价格进行销售,所以基本不会出现亏损的情况。”公司总经理李天兴介绍,随着工厂的发展,大家都不再满足这样的简单生产,决定扩大经营。

根据多年的积累,并经过多方筹划,公司发现国内标20号橡胶有很大的需求空缺,于是公司将生产目标锁定为国内标20号橡胶。这是一种轮胎专用橡胶,在橡胶的品质上有很高的要求。

2005年6月,公司在昆明置地办厂,当年9月开始试运行生产。“产品出厂后,很快就被国内市场认可,业务发展之迅速,是建厂之前难以预料的,投产当年产量就达到1.3万吨,第二年达到了3.5万吨。”李天兴说,这两年,随着经营业绩和经营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发展非常迅猛,拥有全国最大的20号子午线轮胎专用胶生产线,很快成为全国最大、东南亚第二大橡胶生产企业,截至2007年底,企业在册员工已从最初的10多人壮大到240多人。

一夜间企业负债2亿元

然而,随着国际国内橡胶市场价格急剧波动,加之经营方式老化等诸多问题,橡胶行业普遍面临经营困境,聚仁兴公司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和发展压力。

2007年以来,橡胶价格一路下滑,致使公司出现严重亏损,2007年9月20日,公司全面停产。快速崛起、飞速倒下,就在大家还未适应公司的辉煌时,全面停产的局面让所有人为之震惊。

根据审计和评估,截至2008年3月,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的负债总额为2亿余元,净资产为-1.64亿余元。其中,差欠银行贷款6000余万元,橡胶原材料供应商的货款7000余万元,采购商货款4300万元,其他借款2000多万元。

从2007年初开始,包括银行在内的部分债权人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仅昆明中院执行局先后受理的案件就多达20余件,涉及金额近1.4亿元。而公司资产总价值仅为5100万元,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状态,如变现偿债或按破产清算程序,各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不到15%。

为自救申请破产重整

2008年3月初,聚仁兴公司向昆明中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这也是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破产法以来,云南法院收到的首例破产重整申请。

“对于企业来说,最简单的方法是一破了之,那时员工解散,各位债权人能收回的损失不超过15%,公司从此销声匿迹……但我不能那样自私,我必须要为所有的人负责!”李天兴说,公司生产的国内标20号橡胶在未来20年内属于畅销品种,另外公司已开发了5号、10号轮胎专用胶,已经占据部分国内市场,根据公司现有的生产能力,在资金充足、管理完善的情况下,可年产8万吨各种品种的轮胎专用橡胶,一年可创造利润4000至6400万元。“我们对自己的品牌有信心,用三至五年的重整时间,我们可以逐年偿还债务!”

昆明中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迅速选取资深专业审判人员组成了合议庭。在认真审查破产重整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同时,还就公司在昆明中院所辖范围内涉及的诉讼、保全、执行等情况进行了摸底,并深入公司进行调查了解。2008年3月10日,昆明中院裁定债务人聚仁兴公司重整,同时选定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作为重整管理人。

重整三个月营业额过亿

在重整过程中,聚仁兴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和帮助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尽量减少企业负债数额;通过债权收购、债务重组方式有效整合债权人中支持企业重整的力量;通过内部管理的机制调整,解决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通过优化公司的资产组合提高企业运行效率;通过改变原来单一、盲目的经营模式,充分利用公司的经营资源,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经营方式,确保了收益的获取;在重整计划中通过设置融资途径和方法,为今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008年6月,经昆明中院批准,聚仁兴公司恢复生产,在管理人的有效监督下,连续三个月盈利,至8月31日,累计生产经营橡胶4550吨,营业额达11386万元,报交利润282万元。试营业初见成效,不仅使公司资产保值、增值,还提高了盈利和偿债能力,更树立起各债权人对公司成功重整的信心。

9月,聚仁兴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其中包括对经营方式的调整和组合、重整的融资途径和方法、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执行监督期限为5年。

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得到了债权人会议的顺利通过,其中一位债权人表示:“其实我们对公司是很有信心的,只要经营得当,前景是很可观的!”

本案看点

非上市公司依然可以金蝉脱“壳”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代  彦  王翁阳

具体分管、指导该案审理的昆明中院副院长张国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中新创设的程序,在各国破产法规中其均是一种挽救债务人的有效制度。相对于严格意义上的破产程序而言,重整程序具有鲜明的特点:启动的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重整程序处于最优先的地位,它能够终止所有的执行程序,包括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重整程序具有较强的强制性,这一强制性不仅表现在重整计划草案被债权人会议各个小组包括股东组一致通过时,对那些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也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破产法从多个方面强化了重整制度对于债务人的挽救作用。

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和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纵观国内破产重整案件,为何往往局限于上市公司?

对此,张国维认为,上市公司哪怕资产已经一无所有,还可以借“壳资源”进行重整。而有限公司一般规模小,到破产环节,基本已无资源可供破产重整,债权人也就无法问津,故而干脆选择放弃,因此过去这类案件鲜有涉及。聚仁兴公司重整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如何协调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

据张国维介绍,本案重整过程中,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尽量减少企业负债数额;通过债权收购、债务重组方式有效整合债权人中支持企业重整的力量;通过内部管理的机制调整,解决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通过优化债务人公司的资产组合提高企业运行效率;通过改变原来单一、盲目的经营模式,充分利用债务人公司的经营资源,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经营方式,确保了收益的获取;在重整计划中通过设置融资途径和方法,为今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张国维在接受采访时提出,有限责任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广大的企业主体,它们的重整案件将来必定日益增多。在当前全球金融风暴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妥善运用重整制度,最大限度发挥其挽救市场主体的作用,特别是数量巨大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市场主体,尤其是涉及资源优势、行业优势、占市场主体绝大比例,但又陷于困境的企业,能有效配合当前形势下国家保障经济稳定较快发展的经济政策的落实,意义十分重大。聚仁兴重整成功,或许可以为中小企业自救提供一定的借鉴。

连线法官

管理人选择和定位是关键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代  彦  王翁阳

日前,记者采访了该案审判长、昆明中院民五庭庭长李志昆。

据李志昆介绍,该案作为新破产法实施以来云南首例破产重整案,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加之缺少类似案件的可供参考借鉴的审理经验,在审理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难题和挑战。

首先,是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的审查。采用的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如果采用形式审查,如何避免债务人滥用申请权,恶意逃债,从而干扰、阻挠债权人正常实现债权?如果采用实质审查,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设定实质审查的标准和程序?针对这些焦点,合议庭在收集、整理、分析了大量国内外理论、实务界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的讨论、合议,最终形成统一观点:现行法律规定侧重在形式审查,且审查的依据是破产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审查的目的在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以开始破产程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和法院有无管辖权等问题;对缺乏“壳资源”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具备重整可能的判断,属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权利范围内所做出的商业判断,法院不应过多涉及。

其次,如何严格依法选取指定管理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选定的方式有随机、竞争和接受推荐三种。考虑到进入云南省《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水平参差不齐、都缺乏破产重整实务经验,而管理人又是重整程序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法院决定采取先由64家管理人自愿报名,继而在报名的59家中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30家,再以摇珠的方式确定3家候选人参加竞标,最后由评标委员会评标产生,整个选择过程既充分体现了尊重被指定人的意愿,又体现了管理人选取指定过程的竞争性和市场化。

另外,关于管理人角色定位。管理人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如何处理?管理人的职责边界如何设定?在现行法律规定比较概括的情况下,如何履行好管理人职责?这是摆在管理人面前、也是摆在重整程序顺利运行过程中最为棘手的实际难题。对此,合议庭与管理人密切联系,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会,从法律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统一思想,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逐一分析、解决,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掌握。在管理人接手管理后,及时敦促管理人协调各方,筹集启动资金,恢复生产,盘活资产,理顺债权,积极寻求重整手段。管理人角色的正确定位以及作用的有效发挥,是本案重整程序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

李志昆对记者说,重整计划虽然最终顺利通过,法律程序得以终结,但重整计划如何监督执行?现行法律仅规定由管理人监督执行,对此,合议庭认为,由于重整计划执行时间跨度长,管理人监督可能出现缺失,应引入债权人委员会加强监督。为此,本案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委员会与管理人一起,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进行双重监督,防止债务人在重整计划中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个别债权人滥用权利。

新闻链接

浙江海纳吃了螃蟹

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审结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也画上了句号。

据了解,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1999年5月由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四位自然人共同发起,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并于1999年6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999年6月成立之初,浙江海纳作为一家高科技企业,以浙江大学为技术依托,取得了不错的业绩。但到2004年3月浙江海纳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邱忠保后,公司发展状况出现拐点。邱忠保通过其掌控的“飞天系”公司挪用浙江海纳资金高达2.51亿元,擅自以浙江海纳的名义为其掌控的“飞天系”公司向银行贷款或个人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本金总额高达3.95亿元。由此,浙江海纳债务危机全面爆发。

之后,浙江海纳进入重组清算程序。2007年9月14日,法院正式受理了有关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申请。10月24日召开的浙江海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各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结果以12家同意、1家不同意、2家弃权通过了重整计划。

据悉,此次案件重整核心内容是:为避免破产清算,浙江海纳的实际大股东大地公司以浙江海纳资产价值11072.87万元为基数提供等值现金,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人债权本金获得25.35%的清偿,于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自然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债权人免除浙江海纳剩余本金和全部利息债权及其他债权。大地公司代偿后,形成对浙江海纳9845.61万元新的债权。

名词解释

重整制度

重整是指对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重整制度在性质上,具有破产法与企业法相结合,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相调和、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融合、多种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性。

重整制度是一种积极的拯救制度,符合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最高目标,一方面既能保护债权人,使普通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同时尽量创造条件,使有复兴希望的债务人从绝境中解脱获得重生。它以拯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为目标,坚持把社会利益置于首位的价值取向,通过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重整企业中的利益关系,使得重整企业继续运营,防止企业连锁破产和由此带来的社会震荡,而且通常也使债权人获得高于破产清算所得到的清偿额。

现代重整制度的诞生和成长,开辟了在公平清理债务的前提下实现困境企业再建和复兴的途径,从而更新了破产法的观念和结构,与破产清算、和解一起构成现代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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