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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司法之力扶企业重新上路


1816 人阅读  日期:2009-12-25 15:34:08  作者/来源:法院报


昔日龙头企业濒临倒闭

法院依法施救起死回生

本报讯  星星工艺品公司是厦门经济特区的一家外资企业,这家曾是中国大陆树脂工艺品生产龙头的企业,在金融危机中轰然倒闭,一系列债务纠纷相继涌现。2009年2月27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星星工艺品公司破产重整。

该案成为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福建省受理的首例破产重整案件。随着重整程序的最后落槌,该案更成为福建省首例将重整制度运用于外商独资企业,成功拯救濒临破产企业的范例。

星星工艺品公司是一家1997年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从成立至2006年,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一度摘得“中国大陆树脂工艺品生产龙头企业”的桂冠。但从2006年开始公司出现了亏损,特别是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国外客户贷款回笼困难,加上公司内部管理落后,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濒临破产。同时出现类似问题的还有厦门星星实业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星星工艺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黄忠国。2008年10月,黄忠国弃厂避债国外,引发大量经济纠纷案件,拖欠大批员工工资及供应商贷款,总债务约合5亿元。这一系列矛盾对当地社会稳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

面对严峻形势,海沧法院通过诉讼和先予执行手段提前介入,妥善安置了星星公司3000余名工人,并与数百名供货商等债权人多次接触,组织推动企业进行资产重组。2009年1月,星星公司主动申请重整,海沧法院于2月27日裁定准许重整并先后指定和调整几家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该公司的重整工作。为了重整计划草案能够顺利实施,管理人提出循序渐进地恢复星星公司的生产经营,海沧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2009年6月10日,在海沧法院的召集下,星星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审查确认债权总额达1.48亿元。会议还选举了债权人委员会、通过了管理人报酬方案。会上,海沧法院依法指定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担任星星工艺品公司的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并由债权人委员会主席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时,通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使债权人包括供应商和客户了解到公司面临的困境以及摆脱困境的走向,重整取得了全体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重整期间,经联合管理人申请,海沧法院委托厦门均和资产评估咨询公司对星星工艺品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显示,星星工艺品公司的实物资产于2009年2月27日的评估净值为4000万元。

2009年8月26日,联合管理人正式向海沧法院提交了星星工艺品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主要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清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等内容。其中债权清偿方案是: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的清偿比例均将达到100%。担保债权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满一周年之日起3年内分6期清偿完毕,每6个月清偿1/6;职工债权将与职工各债权人协商;税收债权将在法院批准之日起90日内全额偿还。而普通债权则将按照确认金额的10%得到清偿,在法院批准之日起90日按10%清偿率清偿其中债务的50%,360日内按10%清偿率清偿其中债务的50%,其余90%金额免除偿还义务。

然而,重整方案的通过并非一帆风顺。2009年9月24日、25日,海沧法院组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9月24日,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及税收债权组各组均全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而在9月25日召开的普通债权组会议则受阻而未通过该草案。截至2009年9月25日,经海沧法院裁定确认的星星工艺品公司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共203户,普通债权总额为9582万元。当日到会表决的普通债权人108户,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29户,同意户数占出席会议户数的26%,同意金额占普通债权总金额的19%。

依照法律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之后,海沧法院及管理人通过连续5场座谈会以及全面走访与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债务人进行沟通协商,并在沟通协商基础上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普通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作了修改。重整计划草案将原来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修改为:普通债权不超过5万元的部分,将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普通债权人按30%的清偿率予以清偿。普通债权超过5万元但不超过150万元部分,将按20%的清偿比例分3期清偿完毕。普通债权超过150万元的部分,将按16%的清偿比例分4期清偿完毕。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普通债权将不计利息。普通债权按上述规定获得清偿后,其余金额免除偿还义务。

10月30日,海沧法院组织普通债权组债权人进行第二次表决。与会债权人共计150户,表决赞成的129户,代表债权金额为678万余元,赞成户数占与会户数的86%,赞成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70.35%,表决通过了星星工艺品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至此,星星工艺品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在担保债权组、税收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均获得通过。2009年11月6日,海沧法院作出裁定,批准通过了星星工艺品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予以公告。这意味着司法重整程序将终止,星星工艺品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连线法官

坚持原则中灵活推进

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治

本案审判长李加胜说,重整是我国破产法引入的一项新制度,面临很多操作性问题。如案件受理时,会遇到债权申报不理想、管理人更换、重整计划草案在普通债权组受阻而未通过等一系列问题,在具体操作上碰到很多困难。

李加胜对此体会尤深,他告诉记者,海沧法院以立法精神为指导,坚持在法律框架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2009年3月初,原管理人开始接受债权申报;2009年5月5日,星星公司原定债权申报期限届满。鉴于债权申报情况不理想,且原定于2009年5月19日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系在海峡论坛召开期间,为更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大局,海沧法院决定加延星星公司债权申报期限10日,相应顺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至2009年6月10日召开,并就此予以公告。在整个重整期间,海沧法院都坚持从大局稳定出发,坚持在法律原则下灵活地采取相应措施,推进重整有序开展。

李加胜向记者介绍,因为厦门星星工艺品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可能性低,故其重整主要按照由星星工艺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忠国自行筹措资金以及追回应收账款的思路推进。破产重整一方面由当事人申请,并依赖公司自身力量,在债权人的谅解协助下,自救自助以完成重整工作;另一方面,法院居于监督地位,并予以积极指导,以达到公司重整复兴的目的。重整的启动,由当事人申请;重整计划由管理人拟订,并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以保证重整计划能够充分体现全体债权人的意愿。重整计划要照顾各方利益,互作让步,协议解决。重整计划一旦通过,对全体关系人,包括不同意重整计划的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海沧法院在重整过程中,自始至终地处在监督地位,主要表现在进入重整、程序终止须由法院裁定;重整计划须经法院批准;重整债权、债务及股东权均由法院最后认定。

院长专访

确保公平受偿 快速完成重整

厦门星星工艺品公司的重整开创了外资企业运用重整制度的先河,对企业重整领域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示范作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海沧法院遇到很多操作性难题,海沧法院以破产法立法精神为指导,积极探索,努力破解,有效地拓宽了重整的司法方法。为此,记者采访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院长傅远平,他向记者介绍了海沧法院为保证本案重整顺利进行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及思路,从中可以发现海沧法院将遵循规律与能动司法结合起来,是推动星星工艺品公司重整工作进行的重要基础和保证。

“市场经济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客观规律,但是对于一些大企业,由于其对所在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为维持社会整体利益,应尽量对其加以维持。”傅远平在阐述重整的思路时如是说。

他向记者进一步分析:星星工艺品公司系中国大陆树脂工艺品生产龙头企业,其具有较明显的生产规模优势、拥有国内先进的设备和工艺、其树脂工艺品在欧美市场认同度较高等,通过重整,可最大限度偿还债务,保留现有管理团队,促进就业,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增加地方及国家财政税收收入。为避免其破产以及由此导致大量工人失业,保持社会安定和经济平稳发展,应当尽量维持星星实业,实现企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当星星工艺品公司濒临破产时,相对破产清算,重整就成为首选目标。重整过程中,海沧法院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保证同一顺序债权人公平受偿,得到了债权人的一致肯定。

傅远平院长向记者介绍:“从厦门星星工艺品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法定代表人黄忠国避债国外使公司危机白热化开始,海沧法院在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从2009年2月27日依法裁定星星工艺品公司重整到10月30日全部组别的债权人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在困难大、障碍多的情况下,海沧法院通过努力花了约为8个月的时间使星星工艺品公司重整完成司法程序,顺利进入重整执行阶段,体现了法院审判的高效率。”在审理中,法院全力以赴消除重整进程中的各种法律障碍,实现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的双重目标。在法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时点设置上,尽量以最短时限为时间要求。在程序和实体上,牢牢把握正确适用法律,程序严格公正,保证了案件审理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性。

谈及本案的影响时,傅远平说,厦门星星工艺品公司破产重整案的顺利审结,在当前金融危机深刻影响实体经济的严峻形势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重整能够帮助企业摆脱债务困境而全面恢复生产,二是有利于保障广大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三是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海沧法院以对厦门星星工艺品公司重整案的成功审理,有效地保障了企业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名词解释

何谓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也称“公司重整”(reoganization)、“公司整理”(rearrangement)或“公司更生”(regeneration),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为防止企业破产,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企业实行强制治理,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

企业重整制度源起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完善于日本。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最新组成部分,它已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继和解制度之后,防止大企业破产的重要法律制度,成为各国立法改革的普遍趋势。

目前,建立重整制度,拯救困境企业,是当代破产法改革和发展的大势所趋。破产重整,已与和解、破产制度一道,构成现代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重整制度与其他破产制度相比,其基本特征被学者概括为:启动私权化、过程公权化、程序优位化和目标多元化。

企业重整的目的,在于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而后者是主要方面。也就是说,企业重整的首要任务是对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进行从产权、资本结构到内部管理、经营战略等多方面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恢复生机。企业重整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预防企业(尤其是大型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法律制度。

既然企业重整是以拯救企业为宗旨,那么自然要设法维持企业的营业,因为只有通过营业才能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才能维系各种投资者们的利益,实现社会政策所追求的效率和公平价值。因此,营业保护是企业重整的首要任务,营业保护机制也就成为重整立法的重要议题之一。

新闻链接

广西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近日,一家负债累累的民营上市企业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全力挽救下,奇迹般变成一具宝贵的“净壳”之身。广西北海市政府2009年11月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北生药业重整工作圆满完成。北海市副市长文政表示,北生药业实现成功重整,对于北海市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009年10月29日,经过严格的审理和审慎推进,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裁定广西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例——北生药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这起曾因其特殊意义而受到中共广西区委、广西自治区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中共北海市委和北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的案件画上了句号。

北生药业是一家总部位于广西北海市的民营上市企业,近年来陷入极为严重的债务危机,资金链断裂,并且诉讼缠身,生产经营无法维持,公司面临退市及破产清算风险。一是亏损严重,保牌形势严峻。根据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由于北生药业连续两年亏损,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08年5月5日起将实行*ST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如果2008年度北生药业继续亏损,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二是资金链断裂,诉讼缠身,生产经营无法维持。三是原董事长缺位,主要负责人均已离职,董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陷入困局。据披露,经管理人对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初步审查确认,北生药业债权额高达17.7亿元,其中逾期的银行贷款达14.6亿元。北生药业一旦破产清算,企业职工、银行、股东的利益都将受到严重损失,更将对北海的金融环境、投资环境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为挽救这家民营上市公司,广西自治区政府专门成立北生药业重整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北海市委、北海市政府亦决定采取破产重整的方案解决北生药业债务危机。经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008年11月27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宣布对它进行破产重整,由北海市副市长文政担任清算组组长和重整管理人的负责人。

北海市副市长文政6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北生药业管理人团队与北海市中级法院用时仅33天完成重整程序,创造了目前国内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重整司法程序用时最短的纪录。目前,有关方面正在努力引入公平、科学的甄选程序和竞争机制,择优引入战略投资人,力争早日恢复北生药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作为中国证券市场尚无前例可循的创新性方案,北生药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9110万股股票向普通债权人分配,获得了中国证监会、最高法院、中国登记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支持及认可,从而大大提高了北生药业普通债权的清偿率。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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