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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的确定


1917 人阅读  日期:2009-03-21 12:02:57  作者/来源:何震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对涉讼的个人独资企业,其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如何确定?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由企业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也有人认为,既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直接由投资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主体的确定上可谓五花八门:有的案件原告起诉了企业,法院主动追加投资人为被告;有的案件原告起诉了投资人,法院又主动追加企业为被告;有的案件原告既起诉了企业,又起诉了投资人,法院却以企业有独立法律人格,判定原告对投资人的起诉不正确。以上问题的出现说明对待这类案件实务界理解还不够一致。

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营业执照,是合法的企业组织形式,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企业又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一定的组织机构,应由企业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理由是: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条对“其他组织”解释为: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并进行了列举,明确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从而确定了私营企业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将个人独资企业定义为: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有其相对独立的财产,它在投资和经营规模上,与主要靠个人劳动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是有明显区别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形态类似于独资公司或者说是一人公司,只不过我国的公司法对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作了严格的限制,把目前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排除在独资公司的门外,其目的主要是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通过立法赋予了个人独资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允许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又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既然立法赋予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资格,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当然就应当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包括民事诉讼活动。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首先应由企业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部分才由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里有个顺序先后的问题,也就是说,债权人应当向企业主张债权,只有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能由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个人独资企业在诉讼中应以企业作为当事人,其债务债权人应当向企业主张债权,只有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能由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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