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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媒体越位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吗


1875 人阅读  日期:2009-10-24 18:37:13  作者/来源:邵建 长江商报


“媒体越位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是近期舆论界拎出的一个话题,它来自最高法院某副院长谈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一篇文章。

司法独立来自英美,在他们那儿,司法作为权力,是相对于立法权力的独立,也是相对于行政权力的独立。概而言,司法独立是权力对权力的独立。由于在立法和行政这两个权力中,行政比立法更易干预司法,因此,司法独立云云(当然也包括独立审判),主要就是独立于行政权力。

这里有一个问题,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为什么司法独立会成为一个问题,相对而言,人们往往不会说立法独立或行政独立。因为在权力的性质上,立法权和行政权是政府权力谱系中的积极权力,比较而言,司法权则是一种消极权力。立法和行政的作为都是主动作为,司法不然,它的作为不能主动,只能被动。知雄守雌,守株待兔,可以用来描述这种权力的消极特征。它的作为,用中国民间话语表述则是“不告不理”,这个“理”是被动性的“受理”。由于权力本身带有扩张性,它不仅本能地向权利扩张;同样,积极权力也会向消极权力扩张;这样就产生了司法权对立法权尤其是行政权的独立问题。行政权面对的是日常公共事务,因而它是政府权力中最积极最主动的一支。国会每年都有休会,大法官每年也有休假,但行政的轮子却一天也停不下来。因此,这一支权力最容易导致对司法权的干预。它自觉不自觉地会把司法“受理”变成可以由自己支配的“授理”。

根据以上,可以发现,无论司法独立,还是独立审判,都是相对于自己的强势而独立。那么,媒体越位是否会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呢,在我看来,这基本上是一个假问题。因为媒体本身不是权力是权利,不但在权力面前,权利永远是弱势;即使司法权力是消极权力,也即使媒体权利是积极权利;但只要在权利和权力的架构中,权力总是处于上位,正如权利总是处于下位;那么,下位的权利对上位的权力形成冲击,以致妨害了它的独立,这在常识上或实情上是否能说得过去,我们每个人不妨诉诸自己的直接经验。

如果我们要真正解决司法独立或独立审判的问题,那么,以司法居中,它的前面是行政,它的后面是媒体,于是,“行政—司法—媒体”三点成一线。请问,在前后两个对象中,真正可以妨害司法独立的,或最容易干涉独立审判的,是作为权力的行政呢,还是作为权利的媒体,答案不言而喻。

这里我想校正一个由来已久的说法,即在北美的宪政国家,媒体常常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应该说,这是一个比喻性的说法,而任何比喻在所指上无不跛脚。毕竟媒体的民间性使它在任何意义上都无法称为权力,除非政府办媒体(但这样的媒体更准确的称谓是“喉舌”)。既然媒体是权利又为何称之为“第四种权力”呢,“第四”云云,不过是指它的存在乃是对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种权力的监督,而且是紧随其后并具有舆论力量的监督。因此,“第四种权力”实际上是我们的误译,它更准确的翻译似乎是“第四种力量”。

由此,我们可以谈及上文所谓的“越位”。媒体监督是言论监督,言论监督的“位”在哪里,如果这个边界可以由权力定义,并由它来决定什么是越或不越;那么,言论监督自可以取消。毕竟言论如何监督权力,是权利的事,不是权力的事。权力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要求,本身就是“越位”。其次,言论作为权利,事实上无所谓越位不越位。它再越位,也越不出权利的范畴。尽管它可以形成一种力量,但它无法越位为权力。如果它可以对独立审判形成影响,那么,相较于可以形成直接影响的行政而言,它所能起到的作用,终究还是间接的。

根据国内最近案例的实际情形,媒体甚至是通过对行政的影响,转而影响所谓的独立审判。因此,司法独立或独立审判的要害,还在于它如何独立于行政。在这个意义上,媒体的舆论监督,倒是它的助力。至于媒体如果可能对司法判案产生消极影响,也不难办,你尽可以保持中立,自由裁量。如果做不到,不是权利的事,是你自己的事。司法机构在独立审判时,如果连来自媒体的影响都抵御不了,那么,它还能抵御来自行政的权力吗?(作者系南京知名学者)

 最高法副院长谈司法与传媒监督 称存在五大问题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今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存在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等五大方面问题。

中新网10月13日电 针对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今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存在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等五大方面问题。

文章指出,随着中国进入全面的社会转型期,司法与传媒之间微妙而复杂的关系逐渐突出。总体而言,新的传媒形势对司法工作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方面,新的传媒形势为司法工作提供了极为宽阔的舞台,可以在更高的层面、以更大的规模、采取更加丰富的方式,宣传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中创造的业绩。

另一方面,由于都市类媒体和网络媒体自身所具有的空前时效性、高度交互性、海量存储性等特点,这决定了一旦发生负面报道,造成的社会影响将更为广泛,负面效果更难消除。此外,由于中国现在对境外媒体的管理越来越开放,有一些外国媒体出于意识形态偏见,或者是在敌对势力的操纵、策划下,经常利用一些司法个案大肆炒作,将个别问题扩大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一般问题政治化,甚至对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制度恶意攻击。这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文章指出,传媒监督司法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民众言论自由的需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公开审判的需要和司法公正的需要。

文章强调称,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是必要的,但也必须注意司法的内在规律。首先,司法活动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自觉地排除外界不正常因素的干扰,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这与传媒往往热衷于炒作社会热点、立场较为主观不同。其次,司法活动每一个环节、步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应属无效。而传媒对案件的评判和报道是根据自身收集的素材进行的,手段和程序非常自由。最后,司法的权威是司法权能够有效运作的基础和前提,它要靠严格、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形象赢得。与媒体相比,两者在关注重点、信息来源、评价方式以及追求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

文章认为,检讨和反思近些年在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的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不相协调;

二是司法程序不规范、不合法,妨碍了传媒监督作用的发挥。如实践中还存在应当公开审判而未真正公开或公开不够的现象,这使传媒监督客观上受到很大限制;

三是传媒监督不够广泛。目前,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大多着眼于极少数具体案件和个别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而对司法机关的全面工作、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等,则涉及很少;

四是有些传媒监督不够客观,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近年发展起来的传媒监督带有先天不足,或者对某一事件或某一司法人员的抨击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对问题的揭露和评论只说其一,不讲其二,带有很大的片面性,或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无限放大,人为制造影响。这些不仅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对传媒监督自身形象也造成了很大破坏;

五是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报道案件忽视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现在发展起来的网络媒体,则更具特殊性。由于网络资源的高度开放性和共享性,加之便捷的检索性和互动性,其对社会公共事件,尤其是正在审判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可以在一夜之间掀起巨大的“舆论潮”,这对司法审判工作形成了巨大冲击。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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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4 18:41:23 网友
[3楼]:
所谓“媒体越位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无非是想继续推进只许官兵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倡议,既然司法公正清白何怕媒体的披露,倘若真有媒体夸大其词,但是随着时间和事件的进展也会不攻自破,何况还有诉诸法律的权利呢,所以提出“媒体越位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的说法只不过是心虚而然
2009-10-24 18:40:52 网友
[2楼]:
不赞同本文的观点 现在在中国权利和权力不分 受众有了解事件的权利 但是媒体借用了这个权利 把他演变成了权力并利用了它 推销了自己的东西 影响了事件的进程 在中国这个现实状态下 说不影响是不可能的 解决方法:一是提高司法系统对媒体免疫力 二是 打击那些为了冲击受众眼球夸大其词 歪曲事实 或是 只听一面之词的媒体
2009-10-24 18:39:10 网友
[1楼]:
用事实说话就应该支持,也是监督的一种.为防止公权力过于扩张有意义.

楼上难道不知道"言者无罪"的基本道理,造谣自然可以适用诬陷,诽谤自诉或者公诉.

允许争论,允许异议,是一个进步国家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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