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犯“低级错误”
2130 人阅读 日期:2008-07-05 19:31:30 作者/来源:上海法制报
位于黄浦区老城厢的小屋虽然破旧,但是得而复失,给胡晓亮带来的不小损失。
8年前,一纸由律师见证的代书遗嘱,让胡晓亮得到了黄浦区的一处房产;
8年后,法院判决“见证有瑕疵、遗嘱无效。”寥寥数语,又让几乎到手的房产不翼而飞。
如果说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尚情有可原,那么律师见证了一份无效遗嘱,并“催促”它出炉,实在是有些太不应该。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律师执业中的风险所在。
然而实际发生的事例又显示,律师的“过错”往往不是专业判断上的失误,而是一些“低级错误”使然。归根结底,是“执业态度”出了问题。只要能够专注勤勉地对待当事人所托,律师自身的执业风险也能大大降低。
小屋继承 外公外孙起纠纷
一处位于黄浦区老城厢的9平米小屋,虽然因为年代久远已经破旧不堪,却是年逾古稀的李素琴老人最重要的财产。膝下没有亲生子女的她经历了两次婚姻,老伴都先离她而去。
2002年7月,李素琴老人也过世了。
没有父母、丈夫和子女,老人财产的继承问题此时显得格外简单。作为法律上唯一的继承人,李素琴的亲弟弟李进才处理姐姐后事之余,也准备着去办理继承的相关手续。
可是就在这个时候,他从女儿李惠香那里得到一个消息:李素琴身前立有遗嘱,已经将这处房产送掉了,而赠送对象正是李惠香的儿子胡晓亮。
“姐姐和自己这个女儿的关系并不好,怎么会立遗嘱将房产送给她儿子呢?”李进才心里满是疑问。
但遗嘱确确实实被拿了出来,而且立遗嘱的时间是2000年,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 “本市某街某弄某号的房屋是我的私房,产权归我所有,在我百年之后,该房屋由我娘家侄女李惠香之子胡晓亮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更关键的是,这份遗嘱经过了律师见证程序,由律师代为书写。
对法律不甚了解的李进才心想,由律师帮助写了遗嘱把房产送人,自己恐怕也没有办法挽回了。
然而遗嘱上的一个细节,又让李进才觉得事情也许并不那么简单。“为什么这份打印盖章的遗嘱上,没有立遗嘱人李素琴的签字呢?”
法庭交锋 遗嘱效力成关键
求助律师后李进才得知,自己可以主张这份遗嘱无效,但女儿和外孙当然不肯答应。去年9月,李进才委托了律师将自己的外孙告到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房产应该由他继承。
得知对遗嘱和这处小屋归属的争议,李素琴的继子裘保国也加入进来,要求作为共同原告。在确认遗嘱无效点上,他和李进才的意见一致。只是他还认为,房产自己也应该有一份。
在诉讼中,他们不仅看到了遗嘱的打印版本,胡晓亮一方还拿出了律师代书的手写版本。仔细研究之后,李进才发现了更多疑点:除了打印版本只盖了“李素琴”的印章外,他觉得遗嘱手写文本上的 “李素琴”字样签名似乎并不是姐姐的笔迹。
这让他忽然想到,李素琴曾于2002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惠香返还存折、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等物品,李进才因此怀疑,姐姐的印章当时是否也在李惠香处?如果是那样,那么遗嘱上只有印章,而签名可疑的情况就能得到解释了。
对此,李进才的外孙胡晓亮一方坚称,李素琴立下的遗嘱是经律师见证的,而盖章也符合李素琴的生活习惯。他们认为这份遗嘱完全真实,代表了李素琴生前的意愿,不同意遗嘱无效的意见。
法院传唤 两律师出庭作证
李素琴老人已经过世,她的真实意愿已经无法再现。好在这份遗嘱经过律师见证和代书,那么,他们见证的过程究竟是怎样呢?李进才的质疑能否得到解释呢?
鉴于作为见证人的律师在本案中的关键作用,法院依法传唤这两名律师到庭作证。
主办这次见证的熊律师表示,当初作见证时有他和同事李律师及李素琴老人在场,但李律师稍后即离开了,最终 《会见当事人笔录》、遗嘱手写文本上的两处 “李素琴”签名都是他代签的,见证书手写文本上的两名律师签名也由他一人代签,原因是李素琴不太识字,又不肯签名或者按手印,所以只能由他代签。
这位见证律师再三说,自己和李素琴都在遗嘱上盖了章,因此他认为这份代书遗嘱见证书是有效的。而同事李律师则印证了他的说法,认为没有签字是因为李素琴老人不太识字。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设立这种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这种遗嘱在代书人代书之后必须向遗嘱人宣读,由遗嘱人认可,并且代书人、遗嘱人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之所以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就是防止遗嘱被伪造或篡改。
但审查这次律师见证及所书遗嘱,法院发现有几个比较大的问题:1、遗嘱文本仅有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等的印章,而无本人签字;2、《律师会见当事人笔录》以及遗嘱手写文本中李素琴签字系律师代签;3、两名见证律师中仅有一人在立遗嘱过程中在场;4、立遗嘱人李素琴曾起诉遗嘱受益人胡晓亮之母,要求返还身份证件等物品,足以产生该遗嘱确立时李素琴的印章非为本人保管的合理怀疑。
链 接
新《律师法》已实施 当事人投诉更便捷
随着新 《律师法》的实施,从今年6月开始,受理市民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的工作,已经由原来只有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受理,扩大到所有区县司法局。
新 《律师法》更强调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本市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发生投诉举报,或者违反 《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给予停止执业、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的,由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 (县)司法局负责协调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经查实,需要给予吊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由市司法局实施行政处罚。
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举报,或者违反律师行业规范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由市律师协会调查处理或者实施行业惩戒。
查明事实 法院判遗嘱无效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定这份律师见证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及律师见证的法定条件,是无效遗嘱。
法院同时表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继承第一顺序中的 “子女”包括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但原告裘保国开始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时已成家立业,并未受被继承人抚养,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作为继承法规定的子女来继承遗产。
黄浦区法院因此判决遗嘱无效,本案争议中的房产由原告李进才继承。
胡晓亮一方不服上诉,近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降低风险 关键在律师自身
作为知法懂法的专业工作者,“律师”往往是人们寻求法律帮助、咨询法律问题首先想到的人。可是律师也是人,在执业过程中也可能有疏忽或者过失。只是,他们的疏忽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根据 《律师法》的规定,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2004年,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因为提供的法律服务有瑕疵,被客户起诉要求2240万的赔偿。虽然法院最终只判决律师事务所退还200万元服务费和40万元奖励金,但这起事件也让律师意识到了执业带来的并非全是收益,其中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因此,一种保障措施--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便应运而生。
上海是全国最早推广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地区,从2002年以来,为了明确表示上海律师行业有能力承担因自身执业瑕疵而造成的客户损失,提高行业信誉,律协每年为全市律师购买 “律师执业责任险”。
基于这一保险,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由于个人过失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应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一定额度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不但保证了委托人的权益,也降低了律师的执业风险。
但从实际发生的索赔案件来看,赔偿多是由于律师主观上的原因或没有尽职造成的,有些 “低级错误”甚至荒唐可笑,比如忘记出庭、忘记转交判决书等。2005年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因为忘记转交判决书,导致委托单位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而遭受损失,最终律师事务所被法院判决赔偿委托单位30万元。
鉴于保险成了少数人忽视风险怠于履行职责后的 “挡箭牌”,违背了最初投保的宗旨,市律师协会曾专门在会员处分规则中明确,如律师发生执业责任事故,依法或依照合同应承担经济赔偿,导致市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责任险”理赔的,也将受到处分。
新《律师法》的变化之一,就是强调了委托人对于律师法律服务的意义,确立了律师和委托人这一基本关系。从律师犯下 “低级错误”的现象看来,归根结底是执业态度出了问题。只要能够专注勤勉地对待委托人的托付,律师自身的执业风险也能大大降低。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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