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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能减多少税


1756 人阅读  日期:2011-04-15 19:10:29  作者/来源:《小康》杂志


提出这样的问题,不仅是因为中国财税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也不仅是因为高层领导在推动个税改革时的坚定表态。更重要的是,民众对于税收改革有着强烈的呼声,民间组织在宣传税务公开透明化中有着积极的行动。

这是一场上下互动,上下呼应的民生改革。

关注个税改革的方向和途径,比讨论起征点究竟定为多少合适、税率级距要不要改变更有意义。财税专家告诉我们,眼下有不少人把个税改革看作是“起征点”提高或税率级距的调整,其实这是一种认识误区。我国个税改革的给力点不在这里,而是以综合税制替代现行的分类税制。

除了个税,税负过重的另一个关键是:还有很多类似馒头税一样的“隐形税”最终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与此脱节的则是此类税赋缺乏相关公共服务的关联。税的背后,实际上是关于民生的大学问,“税感”这个新词的出现,体现了民众在通胀预期加剧、消费物价指数飞涨的压力下对未来生活的担忧和焦虑,而这些都在考验着政府和官员们的执政理念与智慧。

不理解税,就不可能对一个国家的问题有深刻的理解,追问个税改革、隐形税以及财税体系的透明化,都意在使税收常识回归本位,使财税体制改革能落到实处。唯有如此,我们才不会仅仅停留在追问;我能少交多少税?而可以进一步可以追问:我交的税花到什么地方去了?并且能够听到回答。

这是一个现代国家和政府必备的基本素质。

“个税”改革

还能少交多少税?

“民富优先”将以“个税”破局。比讨论起征点究竟定为多少合适、税率级距要不要改变更有意义的是:日益被纳税人感知到的税收,正不断刺激着中国纳税人权利的觉醒,百姓开始关心起政府的税收使用,并要求税款支出更多用于民生

文|《小康》记者 鄂璠 北京报道

个税改革,这个几乎涉及每一位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已经被中国政府锁定为今年民生的第一件实事。

全国“两会”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网友在线交流时透露说,将提高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几天后,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的当前,作为能对个人收入起到调节作用的个税改革似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迫切。全国“两会”期间,站在“十二五”开局之年的新起点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在“收入分配”一节的表述,由去年的“双提高”变为更加直接的表达,“提高工资收入”、“降低税负”,释放出强烈的“富民”信号。

2011年的个税改革,开启的将是中国人“民富国强”的新经济思维。

我的所得惹了谁?

2007年年底,为了圆一个奥运梦,陈凡从外地跳槽到北京,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合同。那个时候,由于北京奥运会的临近,不少公司、企业都开出高薪,大规模地招聘所谓的“奥运人才”。

陈凡入职的第一天,邻桌的女同事张依依便神秘兮兮地告诉她:“咱单位能给避税!但是每月发工资前要上交1000元钱的发票。”因为单位对发票有严格的限定——必须是当月的“北京市出租车汽车专用发票”,或者是“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代收充值专用发票”,陈凡感到很苦恼,她几乎给北京所有的亲朋好友都打了一圈电话,拜托她们帮忙“筹票”,但入职后的前三个月,她还是没能“凑够”1000元的发票额度。

陈凡很羡慕每个月都能按时上交发票的张依依,便去和她“套近乎”,原来张依依的秘诀是去地铁站的一卡通充值窗口找充值的人“要票”,从此以后,虽然陈凡会时常“碰一鼻子灰”,但只要想到这样做能够“避税”,她心里还是很乐呵。

“我的所得惹了谁呢?”陈凡一直都想不明白,“以前单位给避税的时候,每月还要被扣掉30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现在的单位不给避税了,每月要被扣掉500多元的个税。而这些钱,足够我每月的电话费、交通费和早餐费。”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项内容。

西方社会有这样一句谚语:人有两件事无可避免,一是死亡,二是纳税。在中国,也流传着“皇粮国税,古已有之”的谚语。个人所得税开征,始于改革开放后不久,最早的个税免征额为800元,那时候是1981年。根据公开的“职工平均工资年度统计”资料显示,当时的平均年收入是772元,再平均到每月,只有大约64元。

为什么要交税呢?纳税人与国家有着怎样的关系?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李炜光告诉《小康》记者:“在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向政府缴纳税收。于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就很像是市场上的交易者,体现的是一种利益交换、平等互惠的关系。”

在这之前的1979年,在美国专家的帮助下,80多名来自全国各地的税务官员、财税专家,边学习、边讨论,用半年时间制定出中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草案。转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始建立。据了解,参与确定个税起征点的专家们在1981年时做过一个统计,当时国内月收入能够达到800元的一共就15个人,全国的个税收入也只有500万元左右。

1994年以后,随着老百姓收入的显著提高,国家个税收入也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每年的增幅率平均在40%以上,成为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越来越多的人和“个税”有了紧密联系。

还富于民  个税能否顾顾“家”

“税还是比较重的,每月一两百元对于富人来说不算什么,但我毕竟收入有限,家里上有老、下有小,要算计着过日子。”52岁的李悦10年前在单位办理了内退手续,工资只有两千多,正好够着交个税的上线,每个月一百多块钱的税对她来说并不轻松。

在开始征收的最初25年中,个税起征点一直没有发生过变化,但整体工资的提高,使得个税从以高收入阶层缴纳为主,转向了以工薪阶层缴纳为主,普通老百姓对于个税负担的感知明显提高。在这种情况下,2006年1月1日,我国个税免征额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再次提高到2000元。

接连两次提高个税免征额度的举措,并没有让“个税改革”的呼声停息,个税起征点到底定在多少合适?针对社会上对个人所得税的争议,2009年6月,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发布了一份名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的报告。该报告称,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及物价上涨因素等情况,“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42.9元,即937元/月,远远低于2000元/月的扣除标准,考虑就业者赡养人数的因素,按2008年平均每一就业者人均负担人数1.97人计算,则2008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1846元/月,仍低于2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报告还称,“如果目前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也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

上调免征额标准究竟对谁有利,对中等收入者,还是对富人群体?这份报告显然未能说服民众。对于这样关系重大的结论,至今未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经验数据和翔实的理论分析,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夏业良也感到遗憾,在他看来,对个税贡献比重最大的,并非政策所针对的高收入阶层,反而是收入微薄的普通工薪阶层。税负沉重,工薪收入阶层通常无法偷税漏税,而高收入阶层却有办法可能通过各种方式逃避税收,或只是象征性地纳税。

夏业良注意到,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或3500元左右,但他认为,这样的微调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因为这意味着两三年后还要再次调整。

“目前中国尚无较为完整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制,仅仅关注和调整个税起征点,而不立足于个税整体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认识和实践上的误区。当务之急是要构建一个以家庭为主体征收单位,包括被赡养人口扣除额以及其他可扣除额的个人所得税制。”夏业良建议说。

是否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也是目前各界讨论比较多的方式,“我认为这种方式更科学,通过改革,我们早晚要走这条路,但是目前在中国实施起来还有很大的困难。具体什么时候能实行,还要根据国情,中国现在的人口统计,以及家庭赡养系数的确认等等,需要进一步科学化。”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则认为,目前以家庭为单位征税难以短期内实现的阻碍因素在于,收入分配的公开还不完全透明阳光,但他并不否认这是个大趋势,是未来个税改革的方向。

适当免征,把钱还给百姓

“新加坡会提供一些特殊减免项目,其中包括抚养父母、专业技术课程学费、人寿保险保费及生养第3个孩子等。”李悦后来出国,托朋友在新加坡找了份工作,她立刻感受到了与国内收税的不同。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者来说,免征额标准的确定应该是个“细活儿”。在李炜光看来,需要依据宏观的、微观的多种因素细致考察、测算,并将其构成公之于众。因为件件涉及纳税人的私人财产权和利益,马虎不得。像现在这样2000元、3000元笼而统之的做法,作为法律执行,至少显得不够规范。

李炜光建议免征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一是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支出,简单说,吃喝拉撒睡方面的费用支出都不应该被征税,巨额医药费和灾害损失、慈善捐款、房租支出、自用住宅贷款利息等,也不应被排除在免征额之外。二是赡养或抚养人口,如老人赡养费、子女教育费、购买保险、为残疾人家属购买的设备支出等。三是纳税人差异,公民个人与组成家庭后,在税负上应该有一个明显的差别,例如相同收入的两个人,其中一个单身,另一个需要扶养一个孩子,抚养孩子的人实际收入水平就会低于另一个人,而现在的税制没有考虑这个因素,他们要支付等额的所得税款,这显然是一种横向的不公平。”

免征的类型还应该考虑到不同行业和职业,李炜光强调说,应依据不同行业对纳税人的工作性支出分别做出规定,所谓“工作支出”,就是劳动者为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收入而付出的费用,像教师、记者、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而支出的电脑打印机购置费、上网费、书报费、电话费、交通费、文具费、着装费、无法在单位报销的差旅费、伙食费等,都应计入个税的扣除额中。

在广州市一家企业做劳资专员的赵梅就常常感到无奈,“我们单位有季度奖,还有年终奖,每次集中发一大笔钱的时候,职工就抱怨扣税太多,甚至埋怨我们和财务人员不想办法给大家避税。其实,普通员工还算交税少的,中层交的更多。后来,我们不得不分两次发这笔钱,即便是这样,每次我还是要被扣掉将近1000元的个税。发年终奖的时候,我们单位有的领导甚至会一次被扣掉上万元的个税,就连我看着都心疼啊。”赵梅希望,个税不用按月缴纳,而是一年申报一次,或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李炜光因此建议,可以考虑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区分为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两大类。必要费用是指为取得个人收入而支付的费用;生计费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的最低费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恰恰是这两项居多,这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这样区分后,还应进一步细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如实行教育扣除、残疾人扣除、住房扣除等等。

2011年的个税改革,除起征点外,还很有可能涉及到级次、级距的调整,在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看来,这次的改革将迈进深水区,调整幅度估计会超出预期,刘桓说,“给民众适当降税,把钱还给百姓,让他们有更多的钱投入到市场买东西,是我们实现经济良好循环的必要步骤,因此我们可以乐观地期待‘十二五’期间,税的改革会有一个质的变化。”

要发出纳税人的声音

“拒绝掠夺,从税开始”,这是《2008公民税权手册》扉页上的一句话。

26岁的马媛在表姐家无意中翻到这本册子时,大笑着问表姐:“你说,我有权利拒绝纳税、拒绝掠夺吗?”这位“80后”女孩告诉《小康》记者,在正式参加工作之前,她觉得自己和“纳税人”的距离很遥远,直到第一次拿到工资条,她才对着“代扣税”一栏琢磨了半天,然后兴奋地意识到“我也成了纳税人。”

有关税制的知识亟需普及。2009年,一家网站发起了一项“一生都交多少税”的调查,在近5000名参与调查的民众中,45.74%的人表示“我连自己交了什么税都不清楚”,仅有3.19%的人选择了“缴税、用途一清二楚”。NGO组织“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则连续几年出版“公民税权手册”,主题涉及税收的真相、税收与中国经济困局、追问“阳光财政”,希望以此让中国公民更清晰地认识税,厘清关于税的各种关系。据称《2009公民税权手册——追问“阳光财政”》在网络上的下载量达到了50万次。

在“传知行”编写的“公民税权手册”中,“税”更多地被强调为“民众购买政府(人员)服务的费用”。在现代社会里,政府的角色定位是向民众征收税款,同时负责提供一系列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如公路、街道、环保等。

“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没有哪个政府敢于宣称征税是一种掠夺;反过来,大部分政府都会宣称,征税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利益而进行的。这么说并非没有一点合理性,但如何把合理的税收与掠夺性的税收区分开,是分析很多社会、经济问题时首先面临的一道门槛;没有税收状况的公开,就无法跨过这道门槛,甚至可以说,没有税收的透明和公开,就没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在前述税权手册的序言中,“传知行”的学者们写道。

“税收,反映出作为征税方的国家(政府)和纳税方的纳税人合作和互动的关系,但以往我们看到和听到的,更多的是来自其中一方——政府的信息和声音,而另一方则一直沉默不语,几乎是一片寂静。”李炜光认为,在一个崇尚民主、法治的现代公民社会中,这种现象不能被认为是正常的和可以持续的,“纳税人有权利、有义务依照宪法和法律发出自己的声音,说给整个社会听,说给政府听。”

李炜光是中国最具有思想力的财政学者之一,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他就敏锐地意识到,财政税收对一国兴衰、社会发展起着深刻的决定性作用,他一直致力于唤醒中国人的“纳税人权利”。《写给中国的纳税人》和《李炜光说财税》是他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出版的著作,两本书都特别强调了“税权”。今年,熟悉李炜光的人都说,他说话的语速明显加快了许多,因为他正忙着编纂计划于年内出版的《中国纳税人权利辞典》。编纂委员会的专家们通过网络发起了一个活动,发动网友参与词条内容的编写过程,让李炜光欣慰的是,对这件事情感兴趣的人还不少。

目前,民众对于个税的关注度和敏感度正在提升,个税的增长是由具体的纳税人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的,这一直接的税种催生了对于纳税人权利的诉求。“目前这波大家探讨个人所得税的深度和广度都是空前的,接近于专家希望达到的全民讨论的景象。”刘桓表示。

觉醒从税收监督权开始

尽管全民热议,但当下纳税人的意识还只停留在“苏醒”阶段,远未达到专家学者们所希望看到的“觉醒”阶段。

“作为纳税人,您认为哪些权利并没有享受到?”在《小康》民情观察室与新浪网联合推出的一项调查中,选择“税收监督权”的最多,排在第二位的是“我不知道自己拥有这些权利”。

此前的200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首次明确了中国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公告首先明确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然后才告知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10项义务。

在李炜光看来,以上这些权利还仅仅属于低层次的纳税人权利,而纳税人的本质权利应该是纳税人享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令他担忧的是,中华民族太缺乏现代税收的文化理念,太缺乏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太缺乏公共财政精神了,“如果我们不注意认真地培育政府、官员和公民的宪政民主意识,那么,即使‘照葫芦画瓢’,引进了最好的制度和方法,到头来也只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要让政府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最关键的是公开政府花钱的秘密”在李炜光和“传知行”关于税收的著作中,我们都能看到这样的理念。税的背后,实际上是关于民生的大学问,“税感”这个新词的出现,体现了民众在通胀预期加剧、消费物价指数飞涨的压力下对未来生活的担忧和焦虑,这些,无疑都考验着政府和官员们的执政理念与智慧。

令人欣喜的是,一些地方领导已经意识到民众对于税权的诉求。3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委书记朱是西在谈到有些官员不作为、懒作为时说:“有些人端着纳税人给的饭碗反过来刁难纳税人,或者直接把问题上交,‘传声筒’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当今通讯这么发达,纳税人养一部手机的成本,要远远低于养一个‘传声筒’干部的成本,效率却远远高于‘传声筒’!既然纳税人养活着我们,我们就应该为群众服务、负责。养只鸡还能下蛋呢,如果占着位置不干事,还不如用这些钱去买一只鸡!”

各国个税征收与减免

荷兰 个税分三类 收的多返的也多

2010年荷兰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39.8%,个税的最高税率在欧洲排在第二位。荷兰个人所得税分三类,每类个税都有其相应的税率,其中个人工作和住宅收入所得税为累进税率,最高税率52%;股息和资本收入所得税为固定税率25%;储蓄和投资所得税为固定税率30%。

除了一些扣除项目,荷兰政府还根据纳税人的个人情况和收入情况发放各类补贴,如育儿补贴、医疗补贴、租房补贴、子女抚养补贴。这些补贴增加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和抵补了纳税负担。

墨西哥 起征点低 补贴低收入者多

墨西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是一套征税和补贴相结合的制度。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0.01比索,凡是月收入在32700比索以下的人都能享受到国家财政提供的纳税补贴,最低金额相当于实际纳税额的30%。凡是月收入在32700比索以下的人都能享受到国家财政提供的纳税补贴,最低金额相当于实际纳税额的30%。

英国 最早的个税国家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国家,1799年就开始征收。其应税收入包括:工作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房租收入等,存在一些个税的扣除项,在个人收入中减掉这些项目后,才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些减扣项目有基本税额减免、盲人税收减免、已婚夫妇税收减免。减免金额除了与年龄有关外,还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挂钩。2010年,英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8.9%。

澳大利亚

个人税号显示公民权利与义务

每个澳大利亚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均有一个伴随自己一生的个人税号,它是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征收得以顺利进行的最基本环节,只要在澳大利亚有收入,就应当申请个人税号。除了在享受医疗、教育等福利时离不开税号,纳税人在投资或受雇的时候也要向银行或雇主提交税号。如果纳税人交不出税号,雇主或银行就要依法按照最高的个人税率对其扣缴。

美国

税收入多用于公共服务和个人保障

美国于1861年首次成功地实行了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完善的税制。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非常宽,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免税的收入如:州或地方政府的公债利息,各种赠礼、遗产,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残、疾病损害的赔偿费、保险费等。

目前,美国的最高税率是35%,约1/3 的联邦个人所得税由年收入 50 万美元以上的人缴纳。另外,美国个人所得税有大量的不予征收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

印度 三级税收 男女有别

印度的税收分中央政府、邦政府和城乡政府三级,三级政府分别依照印度宪法征收捐税,且税种繁多。与发达国家实行的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相反,作为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印度实行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间接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印度个税的起征点因性别不同而不同,一般说的起征点,都是针对男性而言,对于女性,则又高出一些。印度对高收入者还有税上税,对收入超过100万卢比的纳税额征收7.5%的税上税。

越南 分类税与综合税并行

越南开征个人所得税始于1991年,之后进行了多次修订,现行征税依据为越南政府2004年7月23日颁布的越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越南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应税所得包括经常所得和非经常所得两部分。

在税率设置方面,越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民收入水平及宏观经济政策需要等因素设计有差别的所得税率,分别对经常所得项目和非经常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2011年1月7日,越南财政部正抓紧完成对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修改草案的制定工作。根据修改草案,个税征税起点可能以两种方式上调,由现在的400万越盾/月上调到600万越盾/月,或提高从属人口除减额度,由现在的160万越盾/月上调到240万越盾/月。

法国 个税最高 分期付款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较高,收入分配调节功能较强,是世界上个人税收负担较重的国家。2005年新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降低了税率标准,是由原来的七级累进减至五级。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上,纳税人可选择每年分两期等额缴纳与按月缴纳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在法国,家庭人数对纳税多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是用家庭“商数”去除家庭总收入,得出应税收入。纳税人抚养的家庭人口越多,免税额度越大。

(资料整理:见习记者 李雅男)

关键词:税权

【点评】在财政学者李炜光看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明确的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应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等权利还仅仅属于低层次的纳税人权利,而纳税人的本质权利应该是纳税人享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

眼下有不少人把个税改革看作是“起征点”提高或税率级距的调整,其实这是一种认识误区。我国个税改革的给力点不在这里,而是以综合税制替代现行的分类税制

文|李炜光

个人所得税因直接涉及亿万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而受到国人的普遍关注,讨论过程中,大家的纳税人意识和担当都有明显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不过,税收历来号称难懂,专业性较强,眼下就有不少人把个税改革看作是“起征点”提高或税率级距的调整,其实这是一种认识误区。我国个税改革的给力点不在这里,而是以综合税制替代现行的分类税制。

不公正的分类税制

所谓分类税制,就是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所得的不同来源,将其分为不同类别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并对每一类所得按照单独的税率分别计征所得税。一般来说,分类所得税制有计征简便、易于控制源头、能有效地防止偷漏税的优点,但显然这些优点是对于征收管理水平和效率较低的政府来说的,对纳税人就不那么乐观了。因为分类税制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应纳税所得的水平,容易造成应纳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应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缴税的现象。

例如,甲某在不同的地方取得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费这三项收入,假若每项所得费用为800元,虽然甲的月收入达到了2400元,但是却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乙某与甲月收入相同,全部来自于工薪所得,却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收入结构单一、由单位代扣代缴的工薪阶层,成了最“疏而不漏”的纳税者,而那些收入结构复杂、收入来源广泛的非工薪阶层,却往往因为其收入的哪一“类”都够不上起征点,且无人跟踪追缴,反而可以不缴税或少缴税,养活一个人的5000元与养活一家三口的5000元承担的税负完全一样,这就明显的不公平了,与“量力负担”的原则背道而驰。

此外,现行税制将个人收入分为11类,按不同税率计税,也造成同等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的结果,也就是赚同样多的钱,交不一样的税,甚至有可能劳动所得交的税高于非劳动所得、勤劳所得交的税高于非勤劳所得的税率倒挂现象。

有鉴于此,我国确定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税制改革方向,即将个人的部分经常性收入,如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有费用扣除的项目合并归总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按照收入来源的不同分别计税,而将没有费用扣除的其他临时性、偶然性的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息转让所得等实行分类单独征收,这样,大部分个人收入就可以避免由于重复扣除费用所带来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为推行综合所得税制创造条件

个税征收以综合所得税制最为公平,但这种税制是建立在个人自行申报基础上的,要求税制本身能够较为充分地体现公平正义、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人意识、税务机关有较强的技术和征管能力,这些条件我国目前还都不大具备,近年来个人申报,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作为过渡,实在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

为了推进税制由分类向综合与分类型税制过渡,可以先把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综合成为八个课税项目,其中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因已包含个人投资者开办独资、合伙企业的所得,可改为“生产经营所得”。列为分类课税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三项,其中的“稿酬所得”属于著作权所得,可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如此设计,就囊括了公民个人的大部分所得,形成经常性的个人收入项目,为将来逐步过渡到完全的综合所得税制创造必备的条件。

个税改革呼唤公平

降低边际税率、调整税率级距的选择是对的,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免征额的调整。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为了刺激人们工作、投资、储蓄的积极性,大幅度降低了最高边际税率。例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1915年边际税率只有7%,由于战争的原因,1944年提高到创纪录的94%,20世纪80年代以后步步下降,2006年降到35%,“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平均税率则降低到35.85%。

目前我国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显得过高,导致我国个税的平均税率明显高于欧美及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大大高于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既不利于刺激个人工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应对国际人才争夺战。既然如此,不如把税率降下来。比如,以现行超额累进税率表为基础,参考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水平,可将现行45%的最高边际税率也降至25%左右。

我国已经意识到九级超额累进级差过多的问题,正在做相应调整。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所有西方国家均实行了多级累进税率,有的多达数十级。但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税率大幅度下降的同时,税率级距也明显减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16个国家的税率级距平均从10级以上减少到不足6级。其中英国从10级减少到两级,欧洲和西亚多个国家甚至实行了单一税率。在我国,有个五级左右的税率表也就够用了。

税制中原有的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执行。例如,对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20%的税率水平不算很高,可继续维持。再如,为了鼓励私人投资,对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也可维持原有20%的税率。也就是说,个税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里面分类部分的税率,大体上都可以实行20%的税率。

还应该看到,就是实现了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也并不标志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完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即按纳税人的综合所得确定累进税率的档次,因为在所有税制类型中,只有综合所得税制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和公平的原则。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国应实行真正的金融实名制,建立个人收入的信用化体系,推广信用证和个人支票制度,建立对个人收入、支出的结算信息系统。在这个前提下,将纳税人所有的收入都归并在一个身份证或税务号码下面——所有金融方面的信息在金融机构的电脑里都能够顺利而准确地查到,这才能形成“综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改变对高收入人群“无效调节”的现状。这也是实现税收公平的必要前提。

此外,我国还应该致力于构建调节收入分配的一揽子税收体系。与此同时,要大力进行税制结构的改革,降低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的比重,提高所得税类的比重,最终形成与发达国家相近的、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将来条件具备了,还可以进一步向单一税制发展,像今天的俄罗斯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那样。当然,这是个巨大的工程,可能需要经历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才能变成现实。

(作者系天津财经大学教授)

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是一个系统工程,而不能仅仅依靠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一揽子税制应包括社会保障税或缴费、个人财产(不动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资本所得税以及福利税等。

税负过重的一个关键是,还有很多类似馒头税一样的“隐形税”最终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脱节的则是此类税赋缺乏与相关公共服务的关联

文|《小康》见习记者 李雅男

买一块钱的馒头要交两毛钱的税?

连续三年,济南市政协委员、济南民天面粉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潘耀民都上交提案建议降低“馒头税”。2月21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的网站上发表了一篇《山东省国税局就“馒头税”问题做出的解释》,说明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未擅自开征“馒头税”,17%的增值税税率也符合国家标准。

但即便如此,民众对于“馒头税”的质疑热度也未曾退去:“吃了这么多年馒头也不知道要交税,而且还是17%这么高,我究竟还交了多少税?这些税都去了哪儿?”

满城尽是“隐形税”

我国没有“馒头税”这一税种。

这是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对公众做出的第一条解释,事实也确实如此,所谓“馒头税”,只是对馒头在生产过程中征收的增值税的形象说法。问题是消费者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并不知情。

《小康》记者仔细查看了常用的各种发票,包括汽车加油小票、超市购物小票等,都只能看到所购商品的单价及消费者花费的金额,并没有将增值税税率及金额单独标注出来,但消费者在购买这些商品的时候,却确确实实的缴纳了看不见的17%增值税。

“GST,7%,0.88”。留学生毕绮雯看着超市的发票,并不知道这一行标注的就是她花13.5新币买巧克力所交的0.88新币增值税。毕绮雯告诉《小康》记者:“我不知道GST是什么意思,但是我至少知道,如果是新加坡的游客拿着这张发票,就可以凭此在机场退税,拿回0.88新币。”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曾经去过美国考察,他告诉《小康》记者,美国并没有增值税,只有销售税。这个税率在美国的各个州都不一样,有些地方是5%,有些地方是3%或4%,虽然消费者并不能清楚地知道,在产品到达商场之前的过程中有多少税收,但最后在商场购买商品所交的销售税会在购物小票上明确标注。

与美国只在最后销售环节征税的模式不同,我国在商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个环节中都要征税,导致增值税附着在价格流转过程中不断累加,最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如果想要知道所买商品的单价以及所交的增值税,只能通过倒算的方式,这对于对税收不了解的百姓来说无疑是不可能的。“按照理论划分,税收就纳税方式来说有两种,一种是价内税,一种是价外税。”刘桓向《小康》记者解释,我国增值税从理论设计上来说虽然是价外税,但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就已经价税合一了,所有的流转税几乎都是隐形的。“你的一举一动都跟税有关系。”

买任何东西都是有税的,换句话说,所有人都是纳税人。目前为民众普遍所知的是个人所得税,但不要认为只有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才是纳税人,作为直接税的一种,个人所得税只占了我国税收总收入的7%左右。刘桓表示,在我国税收结构下,直接税大概占30%,剩下的70%几乎都是间接税,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占44.2%。然而这些税,都是在老百姓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缴纳的。

“隐形税”现身有难度

“很难。”当《小康》记者问有没有可能让老百姓明晰自己在每一个消费过程中所交的税收时,刘桓如此回答。他认为这只是表达方式的不同,显性的可以,隐形的也未尝不可,重要的是让纳税人知道自己在税收方面所做的贡献,很多国家实行价外税,是一种纳税表达,也是对纳税公民的尊重。

直接税少、间接税多对老百姓的认知是有影响的,我国最初在设计税收制度的时候,纳税人并不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比较淡薄,所以管理比较严苛。刘桓表示:“现在我们有必要通过各种宣传提高纳税人对纳税的理解,让公民意识到自己是纳税人。不应该纠结于某一产品的税收,而应当提高民众对税的理解和关心。”

或许很多人并不知道,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等货物,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其实税赋并不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解释说。以馒头生产商为例,假如生产商购买面粉花费100元,购买机器设备花费10元,加工成馒头后的售价为120元,那么对一般纳税人来说,需要缴纳的税赋为利润额的17%,也就是(120-100-10)×17%。另外,对于不具规模和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需要缴纳的税赋为120×3%。

不同产品的生产过程不一样,有些需要的环节多,有些需要的环节少,想要将全环节中包含了多少税,一下子都在最后表达出来,是不可能的。张斌认为,未来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比如加拿大,虽然和中国税收制度不同,但GST(增值税)+PST(省消费税)都在消费过程中向消费者征收,由商家代收,直接打印到收据上。

这些让“税收”透明的做法,显然能直截了当的使民众看到自己究竟上交了“多少税”。许多法学家也已经提出希望能够增加直接税的比重,但是这远没有说起来这么容易,对于企业来说,从含税价格到不含税价格的转变过程中,核算很难统一口径。

隐性税要现形,税制要改革,需要整体性的顶层设计。

“税赋”透明比改变方式更重要

在“两会”前后,政府高层陆续释放出的“减税”态度和“税改”决心,则让人们看到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

“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清理政府非税收入,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3月20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年会上说,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2011年我国将从完善财政体制、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化税制改革三方面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馒头税”带来的争议正是下一步要解决的难题所在。

馒头不像汽车、彩电等消费品一样,而是属于百姓生活的必需品。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研究员蒋震分析说:“增值税特殊的课税环节和需求性比较低的商品性质,决定了商家可以将税赋加入到价格中转嫁给消费者,而且越是生活必需品,税收的转嫁越容易。”

我国1979年引进税收制度,当时国际上使用增值税的主流国家都定位其为17%。蒋震解释说:“判断税收负担的高低要看财政支出,不能光看税收这一块。”好比吃一顿饭花1000块钱,贵不贵取决于吃了什么,如果只吃豆芽,那当然贵,但如果和很多人一起吃海参鲍鱼,那就不贵。对于税赋轻重的判断,在于政府公共福利是否与之匹配。这就好比把税收看作价格,百姓就是通过缴纳税收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民众感觉到税负重,是觉得目前的税赋是纯负担,缺乏与相关公共服务的关联。

解决税赋的关键也正在于此,财政部长谢旭人的讲话里,提到最多的正是体制的改革和公共服务的提升。

“高税收对应高福利,低税收对应低福利,我们现在有些错位,高税收对应低税率,百姓就会感觉税赋高。”刘桓认为不应当将税赋过重的原因归咎于税率过高,他将税比喻为枪,只是一种中性的工具,至于这把枪怎么用,需要国家政府谨慎地考虑和运作。

国家税收管理模式和体系的转变已成为未来五年必须要进行的变革,需要改变的部分涉及到整体税收的核算体系、结构和方法。刘桓表示:“要给予政府逐渐改善体系和制度的时间。而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让百姓知道这税是怎么回事,这比改变方式更重要。”

不理解税,就不可能对一个国家的问题有深刻的理解,一个缺乏税收常识的社会,不可能理性地辩论这些问题

文|黄凯平

近年来,公民意识日益觉醒,诸多公共事件都可以看到网络上活跃的言论。从腐败案件到强制拆迁,从官民纠纷到“跨省追捕”……网民都利用互联网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言词多数是表达对腐败现象的不满,对滥用职权的痛恨,对官僚不作为的鄙视。这些话语弥漫着一种不信任的情绪,真正的理性辩论却并不多见。

追根结底,这些事件无一不与税收相关,不理解税,就不可能对一个国家的问题有深刻理解,一个缺乏税收常识的社会是不可能理性地辩论这些问题的。

把税收常识“传”给更多人

说到税收常识,大多数国人对此的了解惊人的缺乏。从小到大,教科书和老师们都告诉我们:“公民有纳税的义务”。无论是行走在城里的大街小巷还是乡间民居,“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醒目标语与横幅总时不时地出现在墙上。前几年,税务部门的官员还在抱怨中国人纳税人意识不强,感慨国人素质低,不像外国人那样以纳税多为荣,也不愿自觉去排队交税……所有这些话语,我们都耳熟能详,并且几乎不会对它进行反思,很自然地以为这是“常识”。这些话语渗透在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模糊了公民与政府的关系,遮蔽了税收的真相。事实上,更多的人根本不会关心这些话语,因为他可能认为自己从不纳税,这些税收都是国家大事,与自己基本上没什么关系。但是,一个对经济学或政治学稍有了解的人都不会认同这些“常识”,甚至会有一种强烈的冲动想去破除这些“迷信”,用真正的常识去消除这些似是而非的概念。

传知行公民税权手册正是在这样一种观念中产生的。最早策划这一手册的是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的郭玉闪、李英强、岑科和独立学者秋风,在他们与其他几位人士的努力下,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在2007年编写了第一本公民税权手册——《税收的真相》。《税收的真相》试图还原税收的基本常识,相对于教科书与媒体上流行的税收观念来说,税权手册所阐述的理念是颠覆性的。“人人都是纳税人”、“无代表权不纳税”、“税是民众购买政府服务的成本”、“税的征收与使用必须征得纳税人的同意”、“没有征得民众同意的政府税收与黑社会的保护费没有差别”……这些说法并不是什么原创性的观点,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这是连初中生都非常清楚的常识,很多中国学者虽然也零星写过这方面的文章,但对中国这个缺乏常识的社会来说,把这些观点串在一起系统地整理出来,还是相当有震撼力的。

这本小册子撰写出来后,大家就赠给身边的朋友阅读,朋友们都大为赞赏,纷纷又给自己身边的朋友传阅。遗憾的是这一年的税权手册虽然获得了众多朋友的大为赞赏,但传播的范围却并不广,未能赢得太多的社会影响力。

“税权”的探讨刚刚开始    

传知行公民税权手册开始赢得社会影响力是在2008年,这一年,传知行税权手册的主题是税收与中国经济困局。美国次贷危机无疑是这一年最重要的经济话题,这一场危机也使中国的出口企业陷入了困境,尽管中国经济形势危急,但政府的税收收入却仍然不断增长。这一年的税权手册并没有用很多理论性的论述,而是用大量人们熟知的事实与数据分析了中国税制的种种弊病,可读性非常强,读者能够从生活中非常直观地感受到手册中所说的税收原理,而不会觉得这些是非常遥远的事情。2008年的税权手册撰写完之后,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举办了一个税权手册的发布会,在发布会上,茅于轼、李炜光、秋风等学者都呼吁尊重与保护纳税人权利,呼吁减税与税制改革。也许是这一年的发布会非常成功,也许是税权手册写得通俗易懂,总之这一年的税权手册传播非常广,放在传知行网站上的电子版被疯狂下载,很多论坛、博客和报纸杂志都在介绍这一本小册子。读者都给我们打电话或发邮件交流看法,这些读者中有的还是税务部门的官员,他们也对我们表达敬意,让我们倍感意外与鼓舞。

2007年与2008年的传知行公民税权手册基本上是从征税的正义性来谈问题的,而税收的正义性不仅要追问如何征税,也必须追问政府如何花钱,这对纳税人权利来说非常重要。恰好在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很多人都依据这一条例向政府申请公开财政信息,结果很多这样的申请都失败了,我们决定把2009年的公民税权手册主题定为追问“阳光财政”,解析政府花钱的来龙去脉。但这一年的公民税权手册却写得异常艰难。因为要分析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必须有大量真实的数据与相关材料,但通过政府网站与各种公开的渠道都很难找到实质性的数据,从这些途径获得的数据大多空泛无力,基本说明不了问题。于是,我们向财政部申请公开2008年全国财政收支详细数据,得到的答复是这些数据为《国家财政决算》中的重要内容,是机密级文件,不予提供。没有办法,只能通过一些二手数据和一些省级部门的有限数据来分析政府对税款的使用,效果远不如预期,我们都感到非常遗憾。这一年的税权手册出来之后,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举办了税权手册的发布会,在发布会上,深圳的吴君亮分享了他成立民间公共预算研究团队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故事。上海财经大学的蒋洪教授也出席了发布会,他在会上介绍了他主持的对我国省级财政透明度进行评分与排序的研究项目,从他的研究来看,我国的财政透明度还处于极低的水平。

对税权的探讨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税的正义性,追问税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另一个方面就是从税对经济的扭曲这个角度来讨论。从2007年到2009年,传知行公民税权手册每年讨论的主题都不一样,但都是围绕征税与用税的合法性进行展开的,很少谈及税对经济效率的扭曲。我们想把财税领域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财税史上有重大影响的历史事件与人物以词条的形式呈现出来,通过专业人士以通俗的语言撰写一部辞典,把这几年来讨论的税的正义性问题做一个系统的总结,这样,接下来的传知行公民税权手册的注意力可以更多地集中在重复征税、增值税改革、营业税改革、个税改革、税制的设计等这类具体的税收经济议题上。2010年3月,我们带着这个计划向天津财经大学财经学科的首席教授李炜光教授求助,多年来一直为财政民主和纳税人权利呼吁的李炜光教授非常爽快地答应了主编《中国纳税人权利辞典》,并邀请了财税学界一批实力派学者参与编撰。就这样,首部专门为中国纳税人准备的辞典很快就初步完成了。

“宪政的发展史就是财政的发展史”,而一个优良税制的形成离不开公民理性的增长,离不开那些税收常识。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没有哪个政府会说征税是一种无偿掠夺了,相反,都声称征税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从《税收的真相》到《税收与中国经济困局》,从《追问“阳光财政”》到《中国纳税人权利辞典》,传知行公民税权手册四年来一直试图努力把过去被刻意忽视的税收常识重新拉回到公众的视野里,这是一场“常识”与“迷信”的较量,不管成效是大是小,我们将继续在这条路上努力。

(作者系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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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5 19:15:53 网友
[1楼]:
中国的税收让我想起一句话:取之尽锱铢,用之如泥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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