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冰块坠落致人损伤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1175 人阅读 日期:2012-12-15 10:57:19 作者/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
2011年3月15日下午,原告孙某与同学在居住小区楼宇间过道滞留玩耍,被楼顶滑落的冰块砸伤,至孙某头面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17天,出院后经鉴定孙某头面部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原告共支付医疗费2.344万元。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及伤残赔偿金合计1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是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并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用,物业公司与业主虽未签订明确的物业服务合同,且在事故发生前履行了告知警示义务,但对存在的隐患疏于管理和采取必要的消除行为,对楼顶冰块滑落导致砸伤原告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孙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5万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物业公司与业主对服务项目及收费情况并未进行明确约定,楼顶冰块滑落砸伤孙某,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有权拒赔。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明确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对“楼顶积雪”不负有清除和控制义务;另外,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及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楼房屋顶部分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系对危险来源负有控制义务的人,对冰块坠落造成孙某的损害,应由建筑物使用权人业主给予补偿,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委托管理关系,根据该案事实,其对小区安全负有监管义务,作为管理人应当清楚特殊地域气候情况,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在事发之前采取完善防护措施,造成他人受损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既没有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也没有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其收取业主物业费的事实,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存在事实物业管理关系,依法应认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其次,该案属特殊侵权案件。由于当地的气候、建筑物设计等原因导致楼顶积雪,初春季节经反复融化、结冰、再融化形成冰块、冰挂,楼顶冰挂坠落产生危险隐患,由此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类案件系东北寒冷地区典型案例。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楼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故此,小区业主对危险来源负有控制义务。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以上法律规定释明,高空坠物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如果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责。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推定。
再次,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本案中,接受委托的物业公司基于业主对建筑物所有权所产生的义务,应当也在物业管理的职责范围内,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及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之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责任人,在特殊季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履行职责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到管理义务,对原告的身体损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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