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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是否共有


1936 人阅读  日期:2008-09-16 11:33:23  作者/来源:法院报


案件

被告张某在结婚登记前,以17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住宅,其中贷款160万元,首付10万元。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婚后半年取得了产权证,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被告张某。婚后一年半,被告的妻子李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将诉争之房作为共有财产分割。

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婚前购买的这套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关于诉争之房,被告虽于婚前交纳了购房首付款,但诉争之房产权证系在其与原告婚后取得,且该诉争之房贷款亦由双方婚后共同偿还,故诉争之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被告婚前为诉争之房首付了10万元,在分割诉争之房时应对被告婚前支付的价款予以扣减。

故法院判决诉争之房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诉争之房折价款80万元。

评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结合本案,关键是如何界定得到房屋的法律标志。在有些人看来,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即取得了房屋;或者交了房款就取得了房屋;或者实际入住了就取得了房屋。以上皆为错。对此,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即只有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才是得到房屋的法律标志。据此规定,尽管张某是在婚前签约、婚前付款,但由于是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故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注意到,法院判决认定诉争之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有二:一是产权证系在其与原告婚后取得;二是贷款亦由双方婚后共同偿还。但如果张某之妻无工作、无收入,而是张某用自己的收入归还贷款,那么应如何认定呢?很简单,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张某婚后工资或经营收入仍为夫妻间共同所有。即使张某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也是双方在共同还贷。

此案还有一点值得一提,就是张某的首付款10万元,法院在认定诉争之房为共有财产的同时,又在分割诉争之房时,从总房款中减除了10万元。这一做法恰当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准确地诠释和体现了公平原则。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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