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侵权案审理:网络化带来新难题
1524 人阅读 日期:2008-12-12 16:25:31 作者/来源:法院报
未经许可提供作品下载
一网站被判侵权并赔偿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范 静)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一起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北京搜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提供小说《牵手》的下载服务等侵权行为,被法院判决赔偿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付出7600元。
2007年4月19日,王海鸰(甲方)与中文在线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的数字出版行使专有使用权,乙方以版税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授权作品目录包括了《牵手》,注明由人民文学出版社于1999年5月出版,授权期限自签发之日至2010年5月1日止。
今年3月10日,经中文在线公司申请,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搜娱网网站上所载部分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进入搜娱网,在搜索栏中选择“连载”并输入“王海鸰”,搜索结果显示共找到两本王海鸰的著作,其中包括《牵手》一书。点击《牵手》进入其页面,该页面中显示有《牵手》的内容简介及作家出版社出版的《牵手》封面以及“点击阅读”、“点击下载”键。对此次公证,中文在线公司支付费用1000元。
今年8月4日,经中文在线公司申请,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再次对搜娱网网站上所载部分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显示,搜娱网推出的一种名为鱼元的虚拟货币,200鱼元=1人民币,获取的方式包括在线挂机自动标价,在线每十分钟即可获得3个鱼元,用户将资源文件共享后,别的客户下载时需按标价支付给上传者。鱼元可在客户间有偿获得,可以下载该站客户提供的各种热门资源,并参加网站组织的拍卖活动,以鱼元抵价购物,并有可能获得MP3等数码奖品。
今年5月7日,中国版权协会反盗版委员会受中文在线公司委托向搜娱公司发出停止侵权函,要求搜娱公司从网站上移除《牵手》等作品并赔偿损失。上述函件通过北京邮政同城快件送达,搜娱公司表示未收到该函件,但称上述作品已从网站上删除。
中文在线公司将搜娱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搜娱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文在线公司与王海鸰签订的协议,中文在线公司取得了《牵手》一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使用权,中文在线公司有权针对涉案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搜娱网网站上的相关栏目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搜娱公司作为搜娱网的经营者,应对经营过程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鉴于中文在线公司的实际损失及搜娱公司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法院考虑北京搜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涉案作品的内容、市场影响力等因素予以酌定。
案件看点
盗版物形式多样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石必胜 曹丽萍
海淀法院在针对盗版的调研中发现,盗版者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和口味,盗版受大众欢迎的作品以赚取更多利润。另外,随着网络及电子技术的发展,盗版载体从传统媒介发展到了诸多新兴的电子设备领域,盗版物形式多样。
在图书类盗版案件中,盗版物主要涉及热门图书、考试用书,如英语教材、司法考试教材等。例如,在人民法院出版社诉海淀图书城若干个销售者的司法考试用书盗版的案件中,销售者销售的盗版书集中在司法考试复习期间的比较热销的考试指导用书。
在音像制品类盗版案件,盗版物主要涉及热门流行歌曲、电影、电视剧等。
涉及软件盗版的民事侵权案件较少,以原告公司的软件研发人员跳槽到被告公司后继续使用原告软件而引发纠纷的情形居多。
新类型盗版案件的盗版物具有多样性。这源于近年来电子产品和网络迅速而广泛地渗入人们学习工作生活各个领域。有“新瓶装旧酒”式的,即传统的图书、音像制品中的作品被用在新类型的盗版物载体中,如文曲星、外语学习机等学习工具给人们带来学习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引发其中装载的英语教材、外语词典等的盗版问题;网络便捷、丰富的资源使网络下载成了诸多现代人学习、工作和娱乐的依赖,而网上提供下载的小说、论文、歌曲、铃声、电影则往往引起侵权问题;数字图书馆有着传统图书馆无法比拟的优势,而其更浓的商业化模式也注定了其对作品的使用超出了传统图书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范畴,引发的盗版问题也不容忽视。也有“新瓶装新酒”式的,即新类型的作品被使用在新类型的盗版物载体中,如GPS卫星导航仪中盗版使用他人的电子地图,同业竞争者盗版他人网站网页设计、图书封面设计、产品宣传册等。
热点透视
盗版为何屡禁不绝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石必胜 曹丽萍
由于辖区内的中关村是文化、高教中心区,中关村制作、销售盗版图书、盗版软件和盗版音像制品的现象比较突出,破坏了海淀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海淀区法院民五庭对2003年至2007年审结的盗版案件进行了调研。
盗版为何屡禁不绝?海淀法院民五庭的法官经过调查分析,给出了他们的看法。
盗版是特定阶段的必然现象
海淀法院民五庭法官告诉记者,版权制度本身就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版权制度的建立有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一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智力成果对生产力发展的贡献和影响已非常大,引起全社会重视;二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智力成果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已成为较普遍的现象;三是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高度;四是权利人的力量也发展到足够强大,权利人作为主体是版权制度发展的最为直接的推动力。
我国目前还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阶段,不可能树立起对智力成果普遍重视的观念,要使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的观念深入人心还需假以时日。而且,全国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市场运作机制,打击盗版阻力重重。
法官告诉记者,我们的版权制度是在一个低起点上建立起来的,因此不可能指望一蹴而就,盗版,特别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更加容易操作的电子产品和网络盗版是中国特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
盗版低风险、高收益
法官告诉记者,盗版这一违法行为的盛行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要放在国内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下才能得以说明。在一个法治尚不很健全的社会中,权利受到侵害,要求得到补偿和救济,成本比较高。有些盗版案件,当事人承担了大量的费用,未必能胜诉,而且由于司法资源紧张,不能满足较快增长的司法需求,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也比较高。执行成本也是一个问题,很多被告在诉讼结束后便下落不明,或者是仅留下一个空壳,即使几经周折打赢官司,执行起来甚至比诉讼还难。在这种情况下,有时成本反高于补偿,因此,被盗版者得不到适当补偿,就缺乏维权积极性。
盗版者则不然。盗版不仅仅是低成本,高利润;而且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的情况下,还是低风险、高收益,这样的行业当然会吸引许多人来做。
对于消费者而言,作为理性经济人,他自然要考虑性能价格比。现在的盗版质量越来越高,一个盗版软件光盘价格只有10元,基本功能都有,不太影响使用;在网上阅读或下载盗版书、歌曲更是简便易行。在价格非常低,而质量不算太差的情况下,消费者自然更愿意买盗版产品。
人们对知识的价值重视不够
民五庭的法官告诉记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权利意识相对淡漠,这种淡漠不仅是对自己的权利不重视,相应地对他人的权利也不尊重,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是与此相关的。
此外,人们对盗版的态度也反映出对知识的理解与态度。中国的传统文化缺少一种知识就是生产力、就是经济、就是效益、就是金钱的意识。 “知识经济”这一概念的提出只是近几年的事,“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的观念也不过数十年。人们对知识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对知识的价值不够重视,对知识分子的劳动成果也不够尊重。
名词解释
版权和盗版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在我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可由省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
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
法官建议
多管齐下对付盗版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石必胜 曹丽萍
经过调研,海淀区法院就如何治理盗版提出了一些建议。
海淀区法院民五庭的法官告诉记者,盗版治理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需要相关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多管齐下,以形成统一、协调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首先,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著作权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机制。政府不定期地组织各著作权行政执法机关和科技、经济、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的情况进行联合大检查,重点查处一些重要的、有影响的盗版侵权大案,督促解决一些部门存在的执法不严和对侵权行为处罚不力的现象。
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盗版物交易场所的管理。根据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传统盗版案件的特点来看,侵权人多数集中在图书和音像制品交易市场,如果加强了对盗版物交易场所的管理,就能够有效隔断盗版物的公开传播,也会有效减少盗版者的收益。
另外,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也不能忽略。著作权管理部门和司法、文化、宣传等部门要结合普法工作的实施,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加强著作权法教育。新闻单位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报道,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企事业单位要把知识产权法律纳入本单位的普法教育计划。尤其是图书和音像制品交易市场,要坚持持久、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全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有利于盗版治理的良好社会环境。
对付盗版,权利人也应当采取适当的维权措施。比如权利人委托律师调查盗版情况,取得证据后向法院或行政机关诉讼或投诉;将产品大幅降价,以尽可能的低价挤占一些市场,如金山公司对WIPS2000软件系列的降价销售;采取技术措施加大盗版难度,控制和防止盗版。如华艺出版社的书盘一体化,封面加折叠,三联出版社利用声讯台帮助购买者识别盗版,上海声像出版社把“上海声像”四字压在外包装上,并经常变换位置,紫禁城影业公司在影片洗印上增加技术辨别措施等。
新闻观察
网络盗版案审理有四难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石必胜 曹丽萍
随着网络的兴起和发展,盗版也搭上了网络的快车。盗版的网络化,给案件审理带来新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网络盗版案件管辖难确定
海淀法院民五庭的法官告诉记者,网络盗版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特别是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是一个老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据法官介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管辖的便利,常将海淀法院辖区内提供搜索服务的公司列为被告之一,而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提供搜索服务的公司作为被告应该是有前提的,原告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和权属证明等,在被告搜索公司拒绝断开链接后才起诉搜索公司,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管辖问题如何处理,值得考虑。
原、被告主体的确认难
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网上署名、登记、注册的随意性,人们常常面临难以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以及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是实际侵权人的困难。
海淀法院民五庭的法官告诉记者,就原告的适格问题而言,作者身份的确定是一个让法官头疼的问题。如在陈某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一案,陈某必须证明自己与署名上的作者“无方”是同一个人,自己是涉案文章的作者,对原告身份的确定是通过输入密码方式解决的。此后,原告逐渐使用公证方式或者申请法院现场勘验方式确定自己的权利人身份。
据了解,海淀法院近几年受理的网络盗版案件中,也有多起案件因作者署名为笔名等原因,导致原告权利人身份难以证明,从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另外,对于原告是否是完整著作权人,即汇编作品中的文章以单篇形式出现在其他载体上,原告(汇编者或总编)没有会同各单篇作品的作者而单独行使著作权时,法院该如何处理?由于汇编者或总编并不能代表其他作者主张汇编作品以外的著作权,而一本书中常常涉及很多作者,且经常出现无法联系或不愿参与诉讼等情况,如何理顺这些法律关系并使得诉讼能够顺利进行,值得探讨。
由于主页、邮箱等注册只需填写相应表格即可,其中许多内容是可以虚构的,登记的真实性很差,加之我国现实生活中又客观存在抢注域名后卖给相关企业等情况,如何确定侵权人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大困难。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难定
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大学生》杂志社诉首都在线网络盗版纠纷一案后,状告网站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尽管法院最终判决首都在线不负经济赔偿责任,但立法并未完全确认网络服务商对侵权事实不知情则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虽然明确了网络服务商对用户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构成要件的几方面条件,但由于当今主张知识产权侵权归责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是主流,要认定网络服务商不知情不承担侵权责任,还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目前实践中还存在处理上的困难。
网络证据难以认定
由于网络上相关内容容易被修改,且常常不留痕迹、难以再现,而一旦发生网络盗版行为,申请法院现场勘验常常只能证明现在的情况,却不能证明取证前的情况,常常又因侵权行为人的修改和删除使案件审理丧失事实依据,因而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了以公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然而,由于公证处网络公证方面的经验不足以及工作的疏忽,公证书经常出现网址等拼写错误、公证时间与网站显示时间不同等显而易见的错误,而这些内容常常是非常关键的。
在海淀法院受理的瑞得在线诉东方信息公司一案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就出现过公证的错误及补正问题;在郑成思等诉书生数字公司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等案件中,也频频出现公证处网址拼写错误等问题,当事人每每提出异议,公证处也每每进行补正。
法官告诉记者,这种时常出现的错误导致公证的真实性受到很大质疑,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