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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3143 人阅读  日期:2012-10-11 14:50:16  作者/来源:作者:南都社论


导语: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此为中国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毋庸置疑,自改革开放后,中国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恢复重建了司法制度,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基本法律,几十年的成就有目共睹。但司法改革并没有终点,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司法改革,“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此为中国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其主要内容分为司法制度与改革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等五大部分。该白皮书旨在“全面、系统”地向国内外介绍中国司法改革的情况及所做诸项工作,申明“中国致力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态度和决心”。

以白皮书的形式直面并综述中国的司法改革问题,是为对法治中国理念的又一次重申,尤其是在文中大篇幅论及人权保障等内容,对司法改革而言,是总结,更是督促。司法之于普通公众,多数时间或仅是诸种宏大主题之一,而深究其社会肌理则不难发现,司法对公民个体之影响,无所不在且无微不至。可以说,司法改革于中国法治进程而言,是具体制度的渐进推演,更是普遍社会心理的点滴变迁。不独那些引来热议与围观的个案值得倾注心力,整个司法领域所正在进行的诸项变革,实为公民关心国家走向与个体福祉不可或缺的一端。

司法与整个国家的发展与命运从来一体,中国的司法改革几近同步于1978年以来的这场事关整个国家走向与未来的改革开放历程。一路走来,倾注了几代法律人的智慧与心血,念兹在兹,不乏坎坷与颠簸,更没有理由停顿。制度建设之于司法改革,事关权力合理配置的努力仍须继续,而相关领域改革在力度与深度上的掘进,在连续多年主持“民间版”司法改革蓝皮书撰写的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眼中,则离不开全方位的公众参与。

司法改革的启动与推开,其逻辑起点与依归在于清理和修正旧有司法体系中不适应国家政治进步、经济发展的理念与陈规。司法改革现有进展的得来,其难易程度,公众亦于此时代中作了同步见证。是改革便一定有阻力,更何况司法制度的改革关涉国家权力的核心配置与运转,诚如昨日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所言,存在着诸如“不愿意放弃权力”以及“在改革中扩张权力”等问题。今年3月,最高法曾向外界发布一系列数据,《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的“30项改革内容”、“涉及132项具体改革任务”,迄今已完成大半。司法改革的既得成就可见一斑,昨日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对此亦有不吝笔墨的表述。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司法改革白皮书”全文逾1.8万字,而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篇幅落脚于“加强人权保障”部分,人权保障之于中国的司法改革,实为一个渐强的音符。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12年的刑诉法修改,直接指向人权保障目标的多项理念与制度成为国家意志。其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终得成为法律原则,中国的刑事司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努力得到体现,以及在保障律师辩护权方面与《律师法》进行的辩护权细则对接,“提升人权保障力度”方面的个中进展得到司法改革领域专家的积极评价。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抛却“人治”迷思之后,所必须直面的是,怎样的司法权力配置与程序运转,才能实现具有法治意义的正义目标?参与白皮书数次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接受南都采访时介绍,白皮书第二部分所涉及的司法权力配置问题,“是司法改革最本质的问题,是司法改革的深水区,也是未来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成绩面前改革的共识更不会有所动摇,因为司法的运转需要更加尊重专业知识、遵守程序规则,司法各端“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尤待更进一步的制度明晰。

中国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总结司法改革问题,此处所标注的,注定只是一个再出发的节点。实践将不断发展,司法改革仍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司法正义与“法治天下”,不独为法律人的职业理想,而已然是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公共愿景。或谓庆幸的是,人类文明历程中那部分“最不坏的”理念,正在与这古老国度实现着对接。由“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所开启的这段“兴法治而弃人治”的征程,已然无法阻挡,且不会停歇。

贺卫方:改革本身就是改变国情

著名法律学者、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谈司法改革,学术界普遍认为,司法改革可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很好的角度。

4月的一晚,贺卫方在西北政法大学上了一节课。他是当之无愧的明星教授,闻讯而来的学生使得教室“爆棚”。演讲完,热烈的掌声中,主持人、也是他的博士生谌洪果副教授在激动之余,说了句:“我想,这个时代,贺卫方、韩寒这些人,真他妈的有个性!”瞬间,台下学生笑成一片。作家狄马玩笑点评说:“欺师灭祖,莫此为甚。”当然,贺卫方不这么认为,他欣赏这位不久前写了《我为什么不参评教授》一文的学生。师生之间在自由精神上的一脉相承,被许多法律学人艳羡。

52岁的贺卫方,无疑是当代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家。多年来,在学术研究之外,他倾注大量心血于法治理念的传播,不遗余力投书传媒,在各地巡回演讲,深刻影响了大批中国公众和司法实践者。1998年,他在南方周末上发表《复转军人进法院》一文,那是他致力于社会批评的开始。他还一贯主张司法精英化,建议司法人员脱掉专政色彩浓厚的制服。回应他这个倡导的,是中国法官换上了法袍,用上了法槌。但贺卫方认为,器物层面的“专业化”,并不意味着司法精神的专业化。要抵达真正的司法专业主义,还有太长的路要走。多年来,一直潜心于研究和推动中国司法改革的贺卫方,也是一个冷静的观察者。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他将对中国司法改革的思考与困惑,一一娓娓道来。

1980年代的改革上下共识最明显

华商报:人们习惯以1978年为界,来看待中国的法治状况。你如何评价最近30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

贺卫方:从1949年直到1979年,整整30年的时间,这个国家就是一部宪法,一部婚姻法。1979年之后,开始陆续地制定法律,这段时间的法制建设,和邓小平、彭真等国家领导人在“文革”期间深受“无法无天之苦”是分不开的。可以说,1980年代的改革,上下形成共识是最明显的,因为当时大家都觉得必须要从“文革”走出来。所以,1979年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1987年有了民法通则,1989年有了行政诉讼法,这些都是了不起的里程碑。到了1990年代,早期经历了几年彷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确定要走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道路,而要建设市场经济,行政权力必须从市场领域退出,这就需要另一种权力对现状加以调整,那就是司法的权力。所以当时有一句响亮的口号: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但随着时间推移,规范越来越完备,执行却非常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大家会发现,以前我们觉得制定出法律,就能够保证法律得到实施,但实际并非如此,这种情况至今令人焦虑。

华商报:何以解忧?怎样才能建立起一个法治社会?

贺卫方:大家意识到,没有良好的司法制度的话,也仍然不能解决好法治社会建设的问题,于是就开始了司法改革。我个人也是在那时投身到当代司法制度的研究和对改革的推动中。这一晃20年过去了,回望起来,头十年,司法改革非常活跃,价值共识也比较清晰,那就是要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提高程序意识,通过诉讼模式的改造让纠纷的解决更加公正,法律的适用不能暗箱操作等,当时高法也提出司法判决要说理、讲理。在这个过程中,学术界普遍认为,司法改革可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很好的角度。

华商报:改革绕不开顶层设计,何以见得司法改革就比较容易?

贺卫方:我曾写过文章论证司法改革可能是一个惠而不费的办法。比方说,通过法官素质的提高,财政人事制度的变革,司法和行政的分离,以此最后达到司法权力的不断提升,公正程度的不断提高。这样,通过解决司法的问题,最终实现政治体制的改革。其实,在我看来,政治不过是个权威和权利的分配问题,我们服从哪种权力,哪种权力能够对社会关系的塑造更有力量,这就是政治,如果人民越来越觉得需要依靠真正的司法,只要有公正的法院,其他的权力都不重要,有纠纷就到法院去,这样,就会走上一个良好的道路。但现在看来,这条路越来越窄。

华商报:问题出在哪?

贺卫方:不解决司法独立性这样一个根本问题,就没办法提升司法的公正,反过来,司法自己想解决公正问题,但这种内在力量抵不过外部对它的干预。所以,老百姓也在这个时候被法学界“忽悠”得很厉害。媒体报道大案、分析案件很受读者的欢迎。但整个社会的公正程度并没有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没有提高,于是,百姓感觉有点上当了,法学界中间也有人开始觉得还是要回头求助于人治状态,比如要有一个好的领导,慈祥而富于洞察力,权力无远弗届。就这样,司法的地位开始每况愈下,司法改革不断受挫。一方面来自权力机构的改革动力越来越弱,在局部地区给人感觉有一种迹象,就是要把公检法的相互制约关系给破坏掉,就是要采用那种“成立专案组”、未审先判的模式,而且一切近乎于明目张胆。我们确实需要反思整个社会要往哪个方向去。在这个反思过程中,自然要考虑,作为政治体制改革一部分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方向何在?

法官的社会表达只应在判决书上

华商报:2008年就有过中国司法改革走到了十字路口的说法,你和一些学者在媒体上还就此公开辩论过。

贺卫方:的确。中国是要走向真正的法治,但毕竟中国有两千年专制历史,历史上没有良好的司法,包括民国期间做的努力,最后在大陆没留下多少真正可资利用的资源和基础。而过去20年的司法改革,也曾有一些不同的改革路向,但大致上主流意见认为,司法应该去追求专业主义。当然,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比方说,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一直主张当务之急是司法民主化,我过去写过文章批评复转军人进法院,而他现在说要让人民群众进法院,让人民群众直接控制法官,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而陈忠林教授则主张判决案件无需专业的东西,常理、常情、常识,用“三常”来判案,这样的主张,有时候也能赢得一些人的掌声,我觉得都没有很好的说服力。

华商报:都知道你是司法专业主义路径的坚定支持者,主张司法的精英化。你认为司法的专业主义要怎么去实现?

贺卫方:所谓司法专业主义,或者说职业化,要体现在许多方面,比方说,真正把司法权力当做不同于行政权、立法权的特殊权力。首先,行使这个权力的人,应该具有良好的专业训练,具有精湛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分析能力,以及运用法律回应社会需求的能力。第二,我们需要努力地让司法权力能够独立运行,不仅是说法院要独立于外部干预,也要在内部设定规则,保证每个法官的独立,这个时候就要分析法院内部的权力运行、权力架构应该怎么去设定。

华商报:你觉得法官的角色应该怎么设定?现实中,法官们对自己的角色也有很多牢骚,而民众则对法官普遍抱有不满。

贺卫方:特别重要的是,如何避免在法院里,有官职的人去干预普通法官行使权力。改革要让法院的权力和责任能够更好地合一,判案的法官绝对不可以说:其实这案件不是我判的,别看名字写的是我,实际上和我没有多大关系。现在有太多案件就是这样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要让权力归属更加清晰。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追究司法责任。接下来,我们需要去构造,如何让法院权力的行使方式走向专业主义。法官坐堂问案,必须是在基于证据和理论的论辩过程中产生一个结果。就是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理论,这样一个水落石出、水到渠成的结果,才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决策被攻击的可能,即使败诉一方的当事人,也觉得是因为自身证据不牢靠,而只好服从判决;而且,这种专业主义还要体现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必须是独立决策。上级法院要是参与到下级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中去,那上诉制度也就没有用了。

华商报:也就是司法人员必须要职业化?

贺卫方:是的,法治要求不同的司法机关,公检法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应该是职业化的。同时律师在这样一个职业化的过程中,也能够特别深入地参与。因为,法院的专业程度如何?司法的过程是否公正?对于那些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来说特别隔膜。比如法律上规定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没学过法律的人根本就不知道是什么含义。所以,随着法律职业化的提升,律师就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对于最大程度保障公民权利是特别重要的。

华商报:民众有一个疑惑是,在现有的环境下,大家担心法官如果独立,更加会胡来。

贺卫方:当然,我们都很忧虑法官的职业伦理问题。怎样的人,怎样的行为,才被认为是一个合格的法官?在一个法治国家,一个有严谨的司法专业主义的国家,即便不涉及经济贿赂,法官也不可以单方面接触一方当事人,这就是职业伦理的要求。现在,我们常有法官喜欢在媒体上侃侃而谈,说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判决,这是非常不符合法官职业伦理的。因为法官所有对社会的表达都应该在判决书上体现,除此以外,不应该再利用大众传媒对案件发表观点。如果这些慢慢形成一些规范,也是司法专业化的一个方向。西方一些国家,法官职业伦理都是厚厚一大本,非常清楚地告诉你怎么去行使权力。假如我们能够做到真正独立审案,判决书的具名法官就是相关案件的实际裁判者,那将意味着一旦案件最终被证明为冤狱,承审并署名的法官就逃不脱干系,他们的名字将永远跟冤狱和耻辱捆绑在一起。“雁过留声,人过留名”,作为法官,谁愿意留下这样的坏名声呢?

华商报:不过,为防止冤狱错案,最近有地方法院推出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好像颇受一部分人好感。你怎么看?

贺卫方:我坚决反对那些貌似专业化的所谓“改革”。我写过一篇文章,标题是,司法改革必须按法理出牌。一些反专业主义的“司法改革”似乎在过去八九年间常常看到,越鼓捣花样越多。这个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老百姓一听,说好啊,但他不知道,在现有的背景里,你越追究得厉害,最后就是大家攻守同盟,有错也不纠正,最后受害的还是老百姓。

改革推动过程需要某种硬心肠

华商报:对于司法改革,学界存在不少分歧,有一些学者希望寻求一种更稳妥的路子。

贺卫方:我总觉得在改革的推动过程中,有时需要某种硬心肠。也就是说,推动正确方向的改革,有一段时间情况反而可能会恶化,而不是一改革就变好,所以,要有对改革某种程度的耐心。但现在不少人耐心不足,有人认为需要妥协,要考虑被权力部门接受的程度,要考虑他们有台阶下。我认为,做学术的人还是要忠诚于真理,就是把研究结果原原本本地表达出来,然后,才能让官方决策不至于特别的混乱,逻辑混乱,步调混乱。否则,改革最后还是成功不了。当然,我个人认为学者也有分工,我经常被批评过于理想主义,过于追求纯粹。有人觉得应该做一些妥协和让步,只能根据国情来设计改革路线图,而我自己觉得改革就是要改变国情。有时候,我觉得就是要表达,如不能表达,就干脆不说话。

华商报:在今天的语境下,某种意义上说,改革的反义词就是重返“文革”,不过,当下知识分子群体对于这个问题,似乎分化和对立也很明显。

贺卫方:我始终不能理解,有些知识分子自己就经历过“文革”那么大的灾难,但他们对“文革”会说要“一分为二”,而这些人在很多大学生中间很有影响。我想,分析他们的心理,或许也能找到某种解释,比方说,现在仍然对“文革”唱赞歌的人,有些人可能是因为隔膜,比方说一些海外知识分子。又比方李敖,他大骂国民党、蒋介石,因为他受过这个苦,但对“文革”他没有切肤之痛。能够亲历痛苦的人,可能和没有亲历过的有差别,而一个人如果没有亲历过痛苦,但能够理解痛苦,并作出很好的理论分析,这种人更了不起。为什么说“文革”的悲剧会重演,是因为我们从来没有让年轻的国民看到“文革”的真相,巴金老人呼吁的文革博物馆迟迟建不起来。我觉得还是对历史要有真诚的反思,要用有形的东西告诉一代一代的国民,我们这个民族曾经有过10年的疯狂。例如德国人对纳粹的反思,非常重视。像勃兰登堡门旁边,黄金地段居然拿出大片土地修了犹太人纪念碑。现在有人说“赞颂文革”也是言论自由,对此我倒有点困惑,就像在德国你不能赞颂纳粹,这不属于言论自由的一部分。

华商报:知识分子群体是一个社会的智力库,不断言说对于社会的正确走向有利,今天的知识分子有没有可能形成一个群体的声音?

贺卫方: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很少联合,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不大愿意联合,这跟知识分子、学者的职业特点有关系。当然,知识分子会在某种程度上发现自己的利益或者敌人所在,比方说麦卡锡主义盛行的时候,美国的知识分子觉察到这对社会是个巨大的威胁,这时就会联合起来抵制,使得麦卡锡主义在美国没办法盛行太长时间,与此同时,这种抵制也让知识分子感觉到自己是一个团队,是一个集团,但实际上知识分子很难以“集团”形式存在,最好的状态是相互争论,言论自由,大家都去影响社会,由社会做出某种选择。

律师能把民众不满纳入理性的轨道

华商报:谈谈公民社会对改革的意义。

贺卫方:中国社会从来都没有解决好中间社会的建构,除了国家就是人,人是一盘散沙,两千年来都是如此,所以说,我们是要跟两千年的历史进行抗争,我们也知道,像英国律师的职业协会,是一个非常独立的组织,不受国家干预,他们反过来还蚕食国家的权力。17、18世纪,英国律师就垄断了法官的入口,法官必须是在律师这个行业里声誉卓著的人,这意味着民间的力量进入到了国家权力中间,国家的一部分权力被民间的逻辑所改造,这在我看来,就是公民社会,当一个社会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力量,国家就不可能为所欲为。

华商报:法律人在民主进程中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可以把矛盾冲突限制在低烈度,温和前进。但现实中,律师作用的发挥并不尽如人意,受到很大羁绊。

贺卫方:律师职业决定了必须要跟公权抗争。今天的中国,当我们蓦然回首,会看见律师们在“抱团取暖”的过程中,正不断展现自己的力量。律师固然会跟公权抗争,想方设法通过规范塑造国家权力,但另一方面也在用规范塑造民众的情感,把民众对政府的不满纳入到理性的轨道,获得一个合理的解决。所以,老百姓请律师打官司,最明显的标志意义就是他们对国家还是尊重的。这时你还能打压律师吗?法国的一个历史教训就是老打压律师,结果把律师逼成了大革命时代的领袖,律师那个三寸不烂之舌,在法庭上辩论是好手,煽动人那也很厉害,像丹东、罗伯斯庇尔,不都是律师吗?所以,我一直在直接、间接呼吁官方要改变对律师的偏见和成见。

华商报:往往在一些热点个案中,民意、媒体等各方争议无法弥合,例如李昌奎案。那么,一个社会的文化对于法律的意义在哪里?

贺卫方:有些判决明明看起来并不合理,或者说有瑕疵,比方说李昌奎案,一审判死,二审改判死缓,我觉得二审改判的理由并不让我服气,但我又说应该尊重终审判决,因为必须维持司法判决的确定性、稳定性。我们不允许烙馅饼式的司法判决,如果判决不确定,就意味着权力不确定,我们就永远生活在一个不安定的状态中,而法治社会所创造的安定,其实很大程度上是靠判决书的安定性去确定的,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司法判决的终极性。

西塞罗说过,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人类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的正义。不能把司法有限的财力人力集中到我们不应该纠正的那些错误中去,这是李昌奎案给我们的重要教训。像这些道理是中国的法律文化中最缺乏的东西。我就想方设法通过微博、网络去把这样的观念表达出来。我还要表达,对于法官的判决,老百姓看不懂,并不意味着不利于你,相反,他越追求专业性,越有利于老百姓。固然老百姓确实看不懂他们在做什么,但这种看不懂的东西是有价值的,他们要受到专业内部的制衡,当然,什么样的力量能约束法律人的行为?这需要法律职业缓慢的生长过程,以及法律职业内部机制的合理化。我发现一个有意思的悖论,越注重追求自己行业价值最大化的机制,有时候反而对老百姓是有好处的。

温家宝清华演讲:民主和自由在不同国家形式不尽相同

中新网9月15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4日应邀到清华大学看望师生,并在学校大礼堂发表演讲。温家宝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进行各方面的改革,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并非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秩序地逐步推进,走出一条适合国情的民主道路。

如下是清华大学新闻网14日晚间公布的温家宝《在清华大学的演讲》,全文如下:

在清华大学的演讲

(2012年9月14日)

温家宝

老师们,同学们:

今天我来清华看望同学们!上次我来清华的时候,同学们向我提出,说中国领导人出访时经常在国外的大学里演讲,能不能在国内的大学也作些演讲,并邀请我来清华作一次演讲。今天,我是来兑现承诺的。

走进清华园,看到同学们一张张朝气蓬勃的笑脸,心里非常高兴。清华是一块教育和学术圣地。清华园人杰地灵。一百年来,从这里走出了许多中华民族的精英,可谓人才荟萃,桃李满天下。“水木清华”,“婉兮清扬”。我年轻的时候读朱自清先生的《荷塘月色》,文中描绘的宁静恬淡的意境,至今记忆犹新。清华大学已经有100年的历史。100年,对于一个人来说已为期颐高寿,但对于一所大学来说,却正值盛年,或者说还是青年。我祝愿清华大学永远年轻!

站在这里,我首先想起曾担任过清华教授的梁启超先生。1914年11月梁先生第一次来清华作演讲,题目是《君子》。他引《易经大传》中“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的话,勉励学子们树立“完整人格”。我以为,他这次演讲,对清华优良校风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以后,“自强不息,厚德载物”八个字就成了清华的校训。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思想,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自强不息”的品行,是古代先人的智慧和境界,它深深地融入每一个有血有肉的中国人的身心意识中,使其刚健而不屈,独立而不倚。“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就是说作为客观事物的发展,以其“刚健”的品格,自行运动着,真正有见识的“君子”当知天时、任时命,顺应“天道”自然规律,以“天”的“自强不息”的精神,推动客观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从而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

“厚德载物”就是要像大地那样广博宽厚,容纳万物。这是我国古代人生修养的积极方面。孔子就说过:“宽则待众”,要“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不念旧恶,怨则用希”。孟子主张“君子莫乎已,与人为善”,“利人者即为,不利乎即止。”厚德,就是要加强道德修养。清华老校歌中说:“器识为先,文艺其从”,意思是说上学受教育,首先学习的是“气度”和“胆识”,学文学艺是第二位的。这里的胆识和气度其实就是泛指做人的问题,文艺其实就是为学的问题,为人与为学相比,不能不占首位。

哲学家张岱年先生认为,中华精神集中表现于两个命题:“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一个是奋斗精神,一个是兼容精神。这两种精神,在铸造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内忧外患,历经磨难,仍得以繁荣昌盛,靠的就是自强不息的精神与厚德载物的品德。

清华大学历经百年沧桑,与祖国同甘苦、共患难。在老一代清华人的身上,充满理想主义的情怀,他们不仅有着卓越的才智,而且满怀对祖国的忠诚和对事业的坚韧,表现出为国家和民族义无反顾的献身精神。清华一位老校长说过:“我们的清华大学,我们清华大学中的每一个成员,不是离开国家、离开人民孤立地存在的。我们学校的命运,我们学校中每一个人的命运,是和我们伟大祖国的命运密切地联系着的。”抗日战争时期,清华南迁西南边陲,敌机狂轰滥炸,物质条件极端恶劣,但没有改变师生勤于治学、弦歌不辍的斗志,一大批学子就是在这种条件下成才的,一大批老师也是在这里创造一流业绩的。在新中国建设事业中,清华人第一次践履“我愿以身许国”的忠诚誓言,隐姓埋名从事“两弹一星”研究工作。有的虽然留学海外,但在获得学位后不到10天就返身回国参加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清华师生踊跃投身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喊出了“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的时代强音,取得高温气冷堆等一大批先进科研教学成果,以实际行动诠释着“我的事业在中国”的豪迈誓言和爱国情怀。长期以来,清华人在真理面前不苟且,不低头,“不降其志、不辱其身”;在困难面前逆势而上、敢于担当。今天在座的各位青年朋友,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承担着将来建设国家的重任。怎样建设好我们的国家?也是每一个人都要思考的问题。借此机会,在这里谈谈我的一些思考。

大家都知道,我们的国家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但是这五千年是在艰难曲折中一步一步走过来的。从有文字记载的殷商时代开始,经历过几十个朝代的更替,几十次分分合合。远的不说,就近一个半世纪以来,从鸦片战争开始,中国沦为半殖民地。距离我们这里不到一里之遥的圆明园遗址,就是祖国母亲身上一道永远难以愈合的伤痕,是中华民族积贫积弱的历史见证。虽然历经磨难,但我们的民族没有倒,国家没有散,愈挫愈奋,“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就是因为我们有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伟大民族精神。新中国的建立,彻底结束了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势力奴役中国各族人民的历史,实现了国家的统一,使中华民族一洗百年来所蒙受的奇耻大辱而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从此,中国人民站立起来,当家作主,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道路不是一帆风顺的。我们走过“大跃进”、“人民公社”的弯路,犯过“文化大革命”这样的错误。我们搞了多年社会主义,并没有真正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的。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作出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抉择,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我们从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在探索中前进的。社会主义制度从不成熟到成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坚持改革和实践,走符合国情的道路,使社会主义得以巩固和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了生产力仍不发达外,还存在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不协调、上层建筑的许多方面与经济基础不适应的问题。在经济快速发展中又出现一些如收入差距扩大、司法不公、贪污腐败和环境污染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新问题。要彻底改变中国的面貌,真正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不但要坚定不移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解放社会生产力,继续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而且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的自由平等。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自由平等,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其内涵、形式、途径都不尽相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为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进行了深入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奠定了一定基础。必须继续前进,而不能倒退。这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也关系到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是时代的潮流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成功的根本保障。要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的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任何政府如果不加以监督,任何权力如果不加以制约,都会蜕变和腐化,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我们之所以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就是要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保障宪法赋予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建立有效制约权力、并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的制度。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源泉,领导者应该恭敬人民,相信人民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从而依靠人民。

我们党从革命到执政,所处的地位和环境以及所肩负的任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党的职能和领导方法就要相应地转变,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宪法和法律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具有任何人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是执政和治国的基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司法独立和公正,是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为大众所分享,那么它在道义上是不得人心的,而且势必威胁社会稳定。必须毫不动摇地改善民生,改革分配制度,缩小贫富差距,使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还要看到,我们追求的目标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人的自由平等和全面发展,是整个社会的进步。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需求,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和发展权利,让每个人生活得有乐趣、有尊严、有安全感。面对社会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只要我们坚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通过不懈的努力而取得明显成效,大家对国家的未来就会充满信心。我希望,在我们的社会,有对人心、人道和人本身的尊重,每个人都有其尊严、选择和发展机会,确保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提倡人间的同情和关爱,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社会的每个角落,让人间永远充满青春、奋斗和自由的气息。这是公平正义的真正内涵之所在。

自由平等是对每个人人格和权利的尊重。人生而平等,每个人在尊严和权利方面都是平等的,享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利。自由是人全面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进行创造的基础和源泉。自由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言论、信仰等基本权利的实现。人类的进步就是在各种不同的思想的争鸣中萌发的。中国要有一个真正光明的未来,必须发挥全体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特别要鼓励人民的创造精神,提倡独立思想和批判思维。社会活力和凝聚力来自社会成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来自社会文化的“个性化”,来自崇尚理性、尊重科学的精神,来自国民教育的普及。要创造更加平等宽松的政治环境和更加自由的学术氛围,让人民追求真理、探索自然的奥秘、社会的法则和人生的真谛。

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进行各方面的改革,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并非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秩序地逐步推进,走出一条适合国情的民主道路。我们相信,只要全党和全国人民不懈地奋斗,一个繁荣富强民主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一定会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今天和大家谈谈心,我感到很高兴。我们从清华的校训、清华的精神,谈到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中华民族的精神;从我们国家的历史,谈到中华民族的现在和未来。其实,个人的命运是和国家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的。在我的一生中,经历过许多真实的苦难,这些苦难使我懂得了我们这个民族所经历的灾难太深重了。我是一个爱国主义者,我爱我的祖国,我的每一个细胞、每一滴血液都浸透着对我们民族的爱,都流淌着对伟大祖国的深情。我的一切都是祖国和人民给予的,即使将来我化为灰烬也属于祖国。在我的成长过程中,深受无数为救国救民和民族独立解放所献身的志士仁人的影响。孩提时代,母亲给我讲爱国英雄人物的故事,告诉我作为一个中国人,应该热爱我们的国家、热爱我们的人民,我一边听,一边流泪,立志长大后要报效祖国,献身人民。祖国和人民培养了我,给了我服务国家的机会,我也为祖国献出自己的全部心血和精力。今天,我已年届七十,即将退休了。我将回到母亲身边,回到群众中去,我永远也不会离开我的祖国和人民。

清华大学建立以来,为共和国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优秀的专家学者,他们以渊博的学识、聪慧的才智和严谨理性的气质,诠释着一代大师“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箴言,上续民族惠民,下行“内圣外王”之道,成为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不计名利,忧道不忧贫,始终保持高尚的境界和爱国的热忱,在艰苦的环境中洗净铅华,彰显本色,传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品质。今天我们要培养和重塑民族的道德理性,就必须汲取传统文化的精神营养,倡导心存敬畏、行已知耻、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观,对社会要有奉献精神,对他人要有责任感,对弱者要有同情心,养成情操高尚的人格。这不仅是对社会的责任,对他人的尊重,更是人的自信与庄严。我相信,新一代清华人一定会牢记“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校训,大力弘扬清华精神,努力学习,勤奋成才,将来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谱写清华大学更加辉煌的篇章!

贺卫方:司法改革的难点和突破口在哪里

政府行使权力的裁量权过大

《同舟共进》:有人认为,行政干预是影响中国法治的重要障碍,您是否认同?

贺卫方:司法现在受到的干预比较多,比如说谁做法院院长,实际是由同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确定基本人选,再由人大通过;法院内预算、财政拨款也由财政部门控制。衣、食、住、行以及人、财、物都控制在党委和政府手里时,法院要独立就很困难。此外,近年来,党的政法委员会比以前更活跃,一些大案、要案审判之前常由政法委员会进行协调,结果往往在判决前就定了,审判变成了走过场。

整体来说,司法权越来越趋于边缘化、从属化、工具化。与司法权和立法权相比,行政权力过于强势,使得任何一次改革都很难真正有效地限制、压缩行政权力。例如,现在仍没有一种切实有效的辩论和公开听证机制,可以否决政府部门的某些决策,这样我们连自己的钱袋都看不住。像这次四川地震的捐款,百姓还存在某种程度的不信任,因为这不是一个透明的机制。

政府和人民的界限也不清楚。当年严复翻译西方著作时,非常注重“群己权界”,即分清国家的公权和人民的私权之间合理的界限在哪里。现行法律存在一些“麻袋条款”,比如,网络管理规定有这样的条文:“散布对国家有害的信息的”、“涉及淫秽的”……但什么是有害的信息不知道,涉及淫秽也很难界定。这些法律没有预先确定的详细规则,使得政府行使权力的裁量权过大。

政府权力不受限制还表现为法律混乱。许多没有公布的红头文件、内部指令、电话等,比公布出来的法律管用得多。当规范变得混乱,人们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自由的空间也不断地被压缩,行政的强势地位就越来越牢不可破。

现在一些地方集体上访、堵路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地方官员很焦虑,中央领导也感觉无奈。怎样使这些事情得到解决,使社会得到稳定?还是要靠司法公正。如果老百姓遇到的纠纷能通过法律得到解决,他不需要冒那么大的风险去上访,去堵路。英国17世纪的“光荣革命”以后鲜少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原因就在于司法公正。在英国,无论一个人的地位多么低,他起诉的人地位多么高,他都不用担心司法的公正性。他不用请法官吃饭、送法官礼物,虽然法院本身有弊端,比较拖沓、费用比较高、不大便民……但有一个优点使得所有缺点都不重要了,那就是公正。西方有句谚语:法律不受尊重,国家走向灭亡。所以,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并有良好秩序的重要前提。

《同舟共进》:有法学家认为,中国宪法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宪法本身不够完美,而在于没有被很好地实行,“修宪”不如“行宪”,您的看法呢?您认为现行宪法最大的缺陷是什么?

贺卫方:中国宪法有一些条文是“花瓶条款”,看上去很美,但没有真正地实施,也没有实施的机制。比如宪法第71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设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决议。当行政和司法都不被信赖时,立法权就要出动,进行公正的、权威的、超然的调查工作,这是许多国家的议会行使权力的重要途径。但从1982年宪法颁布到今天,第“71条”从未“苏醒”过。2004年“孙志刚案”发生后,我们司法界就特别希望推动全国人大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公开的、通过电视向全国联播的、把任何证据都摆在桌面上的一种调查。只有这样,人大才是实实在在地行使它的最高权力,但最后还是没能实现。人大不行使它应该行使的权力,可称为立法权的不作为,或说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不作为。这就是我们制度的现状。

宪法本身也有缺陷,有些规定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例如,经常被人们提及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者的统一,但三者之间有没有可能出现矛盾呢?“文革”期间,党的领导就背离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出现这种背离的情况如何是好?没有规定。宪法是一部最终约束、限制一切公权力的庄严的文件。人们常说:“任何政党、组织、个人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但实际上,一方面进行限制,一方面又放了一个大口子,让一部分公共权力居于宪法之上,不受任何制约和限制。这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因此,整体性地反思宪法到底应该是一本怎样的规范,是非常紧迫的问题。

让宪政变成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

《同舟共进》:您上面所提及的一些改革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层面。那么,司法体制改革是否需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推动呢?

贺卫方:在既有的空间下,还是可以做一些事情的,并非凡是政治方面的变革都会触动根本性的东西。如刚才所说的,如果特别调查委员会能活跃起来,不过是把宪法中的一个条文用上了,并没有改变现行的政治框架。现在人们讨论较多的还有违宪审查制度,我们是否可以建立某种违宪审查的机制,把违反宪法的、剥夺宪法权力的下一级的法律、行政规章等放到一个平台上检验,违反宪法的就废除。如果这样的机制能建立,整个中国的宪法、地方法律、行政规章就整合成一个系统。我们现在的法律内部混乱、冲突,规则不清晰、不明确,权力的行使不受限制,这也使得政治变得混乱。不仅老百姓没有预期性,权利经常受损害,政府的权威也无从确立。因为这样一来,老百姓就不觉得政府是可信赖的、是严格按照章法做事的。比如说,如果新上任的官员是一个很糟糕的人,老百姓会觉得我们倒霉了;如果来的是一个有能力又廉洁的人,就是上天给的福份,如此,命运就变成一种偶然的因素,而不是通过民主和法治使得官员的行为都依照法律的规范。或许这是一个由前法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转型的阶段性状况,但还是需要更大的诚意来改变现状。无论官员还是国民,都要追求法治、宪政、民主,而不是将这些当作幌子、当作应付压力的东西或一种工具。

《同舟共进》:所有的改革都必须由某种力量来推动。那么,您认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动力更多的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一种力量?

贺卫方:这种两分法经常被提及,实际上,对于宪法、宪政的推动和改革,不同角度的动力都是重要的。不少地方是自上而下的,最高层认真的、强有力的推动很重要。

法学、法律和司法从事者的力量也很重要,他们积累法律知识,研究宪政建立的基本原理,揭示宪政国家对国民和政府的重要性。宪政方面的具体问题需要学术界去梳理,以便告诉人们为什么宪政是一个好的制度,为什么司法独立、新闻自由不是洪水猛兽,恰恰相反,我们追求的价值——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官场清廉、人民富足等,都离不开宪政、司法独立、新闻自由。我一直觉得学术界过去在这方面做的努力不够。

此外,要使我们的社会结构更有利于宪政的形成。要让利益多元化,使利益相互竞争、冲突,同时又相互妥协,构成宪政得以发展的温床。我们传统的社会是一种扁平式的结构,有一个高高在上的皇帝和很多原始化的个人、家庭,就好像姚明在一个幼儿园,对着一大帮孩子,再多的孩子也无法制约姚明,因为姚明太强大了。理想的社会机构应该是不同阶层、群体形成多种合力。各种集团的利益是不同的,但不是一定要你死我才能活。政府、政党不可能代表所有人的利益,不同人的利益应该有不同的组织代表,大家可以充分表达各自的诉求,最终都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这才是和谐的社会。这样,社会可以逐渐形成一种组合化的利益,真正形成一种宪政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结构的背景,但这需要思维方式的改变。

最后一股推动宪政的力量,是文化观念的转变,即要让宪政变成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宪政不是高高在上的,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果我们能够容忍冲突、差异,尊重不同的东西,而不是趋同上级,那么这种文化观念就会使宪政的实现水到渠成。

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年。开放很重要,可使我们的改革获得多方面的启发,同时又获得观念上的动力。电视、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让我们接收到更多的外部信息,我们的观念每天都在变化,开始独立思考一些问题。表面看来,制度没有效率、宪法没有落到实处等,好像是政治权力在影响,但从更深的层面看,是国民观念、宪政意识在影响着制度的运行。有一句话:有什么样的国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政府的形态永远是跟国民的整体观念、整体状况相适应的,如果国民的观念变了,政府一定要改变。因此,致力于观念的传播、互动,在这个时代特别重要。

《同舟共进》: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个案出现,推动司法改革,其中公共舆论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贺卫方:在现代化国家,开放和自由的传媒所起的作用非常重要,它能传递信息、能让人们看到真相、能不受宣传的误导。但是每个国家都在矛盾和冲突之间寻找道路,大多数人的选择不一定就是正确的,这也是民主的一种缺陷和风险。有很多国家是通过司法来矫正民主的这种缺陷的。司法提供一种纠偏的机制,尊重自由的权力、尊重个人表达异议的权力。通过司法来保障少数人的权力,可使民主的发展更健康。

中国特色的法治不能牺牲基本的底线

《同舟共进》: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国家的标准是什么?

贺卫方:很难说有哪个国家的法治是与别国完全相同的,但法治要满足最低限度的几个要求:政府必须在法律之下,任何组织、政党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法律规范要公布出来,而不是藏在官府里面;法律必须是清晰的、统一的、确定的,即法律不能让人们动辄得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特殊阶层置外于或高于法律,法律还要让人们能够预先判断违法的后果;政府应当是分权的,通过分权来产生制衡。考察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国家,不是看那些形式化的东西,而是看这几个最基本的规则,看这种底线的规范是否真正被严格实施和执行。中国化的法治必然是有中国特色的,但这种特色不能以牺牲基本的底线来获得。

《同舟共进》:您认为中国的司法要往前走,面临的和必须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贺卫方:法律从业者的专业精神很重要。法律职业必须是一种专业化的、严格遵循职业伦理又具有专业性的一个群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能够形成制约,让法律不至于走向专横。中国几千年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存在过,所以法律教育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它能为法律职业提供源源不断的人员和后备军,但如果法律教育非常混乱,法律职业者也可能变成法治事业的破坏者。

中国司法走向独立的前提条件是处理好司法与政党的关系,如何让司法保持必要的中立,需要思考政党所追求的价值和司法的关系:没有独立的司法,政党的价值、目标是无法实现的,这方面可能还要作艰巨的努力。

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模式,需要理顺两个关系,一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和人大的关系;二是检察院和法院的关系。

司法要往前走还要寻找司法专业化和民主化的合理路线。一个国家的民主化,更重要应该体现在政治上和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民主化——法律的规范应该是民主的产物,而法官严格地按照法律独立裁判案件,本身就是民主的逻辑在司法中的体现。

司法改革:限制公权 保障私权

2003年的农历正月初七,27岁的湖北青年孙志刚背着两个大包离开老家,千里迢迢奔赴广州打工。

2003年3月14日,父亲孙六松接到儿子的电话,说试用期已经过了,发了工资就能给家里寄钱了。就是这样,他和家里的联系戛然而止,此后发生的事举国皆知——在广州收容遣送站,他被8名收治人员殴打致死。

这个陨落的生命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加速器。2003年6月20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40天后,饱受争议却实施20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

孙志刚用一种壮烈的方式将“公民权利”带进了百姓视野。一年之后,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个字正式载入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人权”写入我国的根本大法。有宪法学者曾说,这样的修改,使得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从封闭走向开放,因为只要运用宪法解释技术,人的一切权利都可以解释为人权而得到宪法保护。在程序上,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被审议最多的莫过于《物权法》。

物权法被视为“私权保护神”,从2002年起就在全国人大审议,直到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并征求意见。由是,老百姓从立法的旁观者变成了参与者。这部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的法律,在争论和反复审议中不断完善,历经5年8次审议方才通过,堪为“开门立法”的样本。

当时,司法部的一位官员称赞此举突破了传统立法范式,是立法改革初露端倪的表征。

以往,由主管部门拟定法律草案的“部门立法”模式,导致“以法谋私”积弊难除,涉及多个部门利益的法律草案常常迟迟无法出台,公众意见可有可无。

到2008年,法律草案公布已经进入“常态化”,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的法律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样一个微小的决定,却是我国民主立法机制化的重大进展,倾听民声、广纳民意在立法上体现了我国尊重人权的法治理念。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除通过了现行宪法外,还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14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921件。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看来,十年来,中国法治的主线唯有一条:限制公权,保障私权。

立法如是,司法亦如是。

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就司法体制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介绍这十年来的司改成就。

早在2004年,我国首次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了35项司法改革任务,中国司法改革走向顶层设计、整体统筹、有序推进的新阶段。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4年之后,中央又提出了60项改革任务。目前,两轮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已经或正在逐渐显现成效。

回顾10年改革历程,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改革之初,往往容易陷入“按图索骥”的简单线性思维。随着改革的深入,在改革的目标方向上已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共识,就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

“司改是在不断回应群众的期待要求中深化推进的。”这位负责人说。

2010年4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赵楼村村民赵振晌在离家13年之后回到村里。他的去而复返,在赵楼村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因为村民们都认为他“被害”了,“凶手”就是同村的赵作海。

这起冤案浮出水面后,共有6名警察因涉嫌刑讯逼供被起诉。

就在社会舆论集中火力“围攻”赵作海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等5个中央政法机关选在这个时机出台了“两个证据规定”(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此前,中央政法机关为此已经调研了两年,但选择的发布时间却别有深意。这位负责人表示,一些司法个案、法治事件在引发全社会思考的同时,为改革营造了氛围、创造了时机,有力地助推改革。

这两个旨在严防冤假错案的“证据规定”,虽然作用很大,但层次很低。直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机制才得到了法律确认。

如此这般“真刀真枪”地深化对权力监督制约的举措比比皆是。十年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改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再像“橡皮筋”一样松紧由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控辩双方力量更加均衡;建立刑罚执行变更的同步监督机制,防止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在执行时与不服刑、提前释放画等号……

如果说这些改革略显专业晦涩,那么,不妨这样感受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的少了,打完官司“申诉”、“执行”不那么难了,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没那么容易了……

孙志刚走后9年,孙六松还是不敢放任自己去想儿子,63岁的他每天都要忙活家里的大排档,从下午4点一直做到凌晨两点。如果有记者想跟他聊聊志刚,孙六松也不会拒绝,“他们当初给了志刚最大的帮助”。

现在,孙六松想起志刚,痛苦之外有一丝欣慰,“死他一个,换回全社会对每个公民的人权关注”。

学者称以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徐显明,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校长。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中国分会主席

中国的历史告诉我们,能向世界输出制度和文化的国家,才能成为大国。中国大国化进程的实现,必依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法治化为据。实现法治创新,是中国走向大国的必由之路,实现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型则可能是实现中国大国化地位的最终标志

□徐显明

在新技术革命和知识经济推动下,世界已经迈入全球化时代。对于古老的中国而言,全球化是她所面临的挑战;对于复兴的中国而言,她的大国化则是别国面临的挑战。全球化与中国的大国化,已经融进同一个历史过程。但是,中国尚未为成为大国做好准备,我们还处在由不自觉到逐步自觉的过程当中。急剧变化的世界格局和全球化进程,留给中国的是一个压缩的时空——中国要在数十年内完成西方世界经历数百年的“大国化”进程。为把握机遇和应对挑战,我们要思考:什么是大国?大国的制度经验是什么?中国走向大国的制度目标是什么?大国化的法治路径是什么?

何为“大国”?

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并不必然使一个国家坐拥“大国”地位。大国之“大”,不在规模而在实力,在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上的全球影响力。我们可以从五个方面(三个刚性、两个软性)界定大国的标准:

第一,经济标准。大国要在全球经济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就经济的“量”而言,大国的经济地位可用四个“百分之五”来说明:GDP占全球百分之五以上,年均发展速度达到百分之五以上,外贸总额占全球百分之五以上,外汇储备占全球百分之五以上;就经济的“质”而言,大国是具有经济穿透力的国家,具有左右世界经济走势的能力。大国的经济与世界经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第二,政治标准。首先,大国是对世界局势有影响力的国家。其既能够实施自己的战略意图,也能遏制违反自己意图的主张。大国有能力说“不”;其次,大国要为全球稳定与发展承担重大责任,当国家间纷争或全球性事件出现时,大国往往被他国寄予希望。大国此时不能失语,大国无权沉默;再次,大国是在国际事务中居于领袖地位的国家,能够为全球制定游戏规则。

第三,军事标准。国家军事实力的现代标准,在海湾战争后发生了根本变化。科技取代了常规,质量取代了规模;大国要有打赢立体化、信息化战争的能力;大国在先进武器上要有杀手锏,有战略威慑力,不战则已,战则必胜。

以上是显性标准或刚性标准,是用肉眼可测、用数据可计的标准。但真正的大国还有存在于人们心目中的软标准,这类标准有时比刚性标准更难实现,可是它对人们判断国家地位却有终极意义。这类标准有两项:

其一,文化标准。大国之“大”,不仅在于经济穿透力、政治影响力、军事威慑力,还在于文化的吸引力即所谓“软实力”。大国要有被人向往的文化,这种“被向往”是大国在人们心灵上的标准。其被向往的内容有:道德水准、价值趋向、生活方式等。

其二,制度标准。制度的本质在于为人的行为提供激励模式。好制度提供正向激励,彰显人性美德和个体创造力;坏制度提供反向激励,纵容贪婪私欲和不劳而获。大国莫不以其创新性制度作为其根本保障。其制度有“可信赖”的特征,其以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测性、恢复性及公正性为标志。

大国的制度经验

那么,大国的制度有何特征?大国崛起的历史经验会带给我们何种启示?

15世纪的地理大发现,为大国崛起提供了世界舞台。九个公认的大国相继崛起: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俄国(苏联)和美国。它们的崛起,殖民统治和武力征伐只是表面原因,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创造了让世界面貌为之大变的新制度。葡萄牙、西班牙最早结束了中世纪的封建状况,形成了统一的民族国家体制,借助国家力量征服了海洋。在那个时代,征服海洋就意味着征服世界。然而,由于这两个国家没有产生更具持久性的新制度,其国运并未长久。

“海上马车夫”荷兰在17世纪成为大国,归因于形成了主宰世界的三大制度,即:航海规则、贸易规则和金融制度,贡献了格劳秀斯和国际法;“日不落帝国”英国之成为大国,在于其形成了尊重产权和个人自由、体现法治精神的英美法系;德国之成为大国,是因其贡献了体现理性精神的民法典和挽救资本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国之成为大国,在于贡献了现代人权思想,解决了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协调问题;日本之成为大国,是因其怀着“求知于世界”的维新纲领,成功汇通东西文明,建立了具有儒家思想特点的政治法律制度;俄国和苏联之成为大国,是因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改革和全新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创立;美国之成为大国,归因于完善了以主权在民、司法审查、总统制、分权制衡为内容的一整套宪政民主制度。

从上述历史经验可以看出,大国的最终形成,无不以在世界范围内奠定某种制度为标志。推动大国崛起的制度有如下特征:

1.大国的制度具有原创性。五百年来的大国,多在国家的基础制度方面励精图治,勇于创新。它们在政治上平衡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威的关系,经济上既保护个体权利又增进国家公益,文化上协调自身传统与普遍价值。

2.大国的制度具有可模仿性、可借鉴性。大国制度不仅是本国传统和现实需要的产物,而且能够回应不同民族、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共同的问题对应着共同的方案,共同的方案具有可普遍借鉴的意义。

3.大国的制度具有持久性。新制度不仅能回应一时之需,不仅使开明领袖可付诸实现,而且能为国家长治久安奠定基础。

4.大国的制度具有回应性。人类迄今为止的制度,可分为压制性制度和回应性制度两类,大国无一例外选择了回应性制度。“法治”不是把法律当做统治的工具,而是当做统治的主体。法治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对受到侵害的正义的恢复性,使其能够回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防止激进变革带来的混乱无序。其制度本身的开放性,也助其在既定制度框架内修正和解决了存在的问题。

中国要走向大国,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目标和向世界提供制度借鉴的能力。

中国走向大国的制度目标

中国的大国化将注定极具特殊性。五百年来相继崛起的几个大国,除俄国和美国之外都是“小国寡民”。有的甚至只是弹丸之地。荷兰崛起时国土不过现在北京的两倍,人口不足150万。中国则有着庞大的人口、辽阔的版图以及悠久的历史。

也正因中国之“大”,所以面临着一些先前大国未曾遇到的特有难题。

第一,国家的整体目标同内部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常常表现为中央权力同地方治理之间的协调难题;第二,国家的政治权威同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中国之广土众民,历史上多采无为而治,君权难及郡县以下,乡绅自治替代了政权的包办包揽。这种治理方式在农耕社会尚可勉强维持,但绝难适应现代巨型商业社会;第三,历史重负与制度转型之间的矛盾。悠久的传统既是宝贵的资源,也会成为沉重的包袱。在此情况下,创新转型之难可想而知。中国从未有过日本那种“船小易调头”的从容;第四,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如何结合,这常常使国家的意识形态与公民生活出现脱节。

处理上述难题,需要从公共权力的制度性安排而非权宜性选择视角加以考量。

纵观中国历史也发现,武力征伐只能维持一时之功,创新制度才能确保长治久安,论制度昌明尤以唐代最为可圈可点。其之所以受人尊重,系因其形成的中华法系影响了朝鲜、日本、越南等周边近邻。中华法系因之成为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唐律也成为封建制法典的楷模。因此,中国的历史告诉我们,能向世界输出制度和文化的国家,才能成为大国。

中国大国化进程的实现,必依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法治化为据。实现法治创新,是中国走向大国的必由之路,实现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型则可能是实现中国大国化地位的最终标志。

中国“大国化”的法治路径

一,从形成“法律体系”到形成“法治体系”

至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法治发展的主要方向,将从形成“法律体系”向形成“法治体系”转变。“法律体系”是静态的,其功能是形成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规范体系,它解决的是“无法可依”的问题;“法治体系”则是包含民主、人权、宪政等价值评价标准在内的制度运行过程,目标是实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法治化。其意义在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提升公共决策绩效、建设和谐社会、维持国家长治久安。

二,以“法治”推进社会转型

中国已经完成了三个方面的社会转变: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高度封闭向全面改革开放的转变;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的转变。这些转变都是以发挥社会的创新活力为特征的。中国有待完成的转变,是立足于既有法律体系,推进向“法治”的转变。就具体的方面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点:

1.在公共治理的思维模式上,要从“革命思维”转向“建设思维”。革命思维是“运动思维”、“战役思维”、“发动思维”和“一战接一战思维”,视人民为发动对象。它拒绝异议,排斥反思,把人民大众置于被动和客体地位上。革命思维的后果是破坏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以变动的个人意志来实现政府目标;“建设思维”则相反,它注重规则和制度,注重连续性和积累性,并表现为一贯性。建设思维是制度思维,革命思维是破坏制度的思维。用革命思维上断难建成法治国家的。

2.在治国手段的选择上,要从“政策本位”转向“法律本位”。在治国手段上如果以政策为主,则社会的稳定性必然常受挑战。政策治国的方式是靠会议、靠文件,靠讲话。这对高度同质化的社会来说不失其效果,但是它不能适应市场条件下的利益多元化这一现实,它会阻滞深层面的制度创新,不能走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和朝令夕改、效率低下的困境。

3.在公共治理所应遵循的价值观上,要从“效率”价值转向“公正”价值。改革是一个利益重组过程,当前的严重社会不公,已经显现出吞噬改革成果的危险,不利于长治久安局面的形成。必须通过调整公共治理的价值序列来加以改善。公正是制度的基本价值,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中国的社会发展目标,除了民主、富强、文明、和谐之外,还应增加一个:“正义”,即我们所致力于建设的社会应是一个“正义社会”。

4.从政府的治理模式上,要从“管制型”向“自治型”转变。政府权威不可或缺,但权力并非越大越好,否则会累积执政党的政治风险。要限制国家决策的范围和深度。必须高度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恢复社会自身化解矛盾的能力。

三,以“法治”推进政治转型

中国“大国化”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在实现法治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需要实现如下几个“统一”:首先,文化特殊性与法治普适性的统一;其次,利益多样性与国家整体目标的统一;最后,弱者生存与强者发展的统一。

一个好政府,既要怀有为民服务的宗旨,也要有为民服务的能力。政治转型的目的不是要削弱权威,而是为权威提供更坚实的基础。它旨在改变权力高度集中和权力不受约束的现状,目的是增强执政者对民意诉求的敏感度以及快速回应和制度式服从的能力。

以司法改革作为

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均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200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但是,由于转型时期维稳压力增大,司法改革进展较为缓慢。

诚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六中全会报告中所指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可以判断,法治国家建设已进入攻坚时期。司法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性地位正越来越成为共识,甚至可以说,能否推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政治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风向标。

司法改革的关键有两项,一是从根本上实现宪法赋予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二是通过大幅提升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和宪法地位来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无司法权最终对法治的守护,法治必将成为溃决的堤坝和无牙的老虎,其是无法阻拦“权力”这只洪水猛兽的。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中的“独立”有五层含义:第一,司法机关职权设置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即司法权既不从属于行政权,也不服务于行政权;第二,审级独立。即每一级法院都只向法律和产生它的人大负责,而不是向“上级”负责;第三,法官权能独立。即法官与法官间的平等,要摒弃“管理法官”这一行政权观念;第四,法官的判断独立,即每一个法官的判断不受干涉,一个法官不能服从另一个法官;第五,责任独立。即法官对审理案件的结果负责,不得用执行上级意图或因受到某种干预而对知错故判的错案不负责任。

需要在观念上明确的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与民主制度是同时诞生的,也是民主的内在要求,它具有普遍性的价值。环顾现代法治国家,在政府体制上虽有议会内阁制、总统共和制、委员会制之别,在议会体制上虽有一院制、两院制之分,但在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上却有着惊人的相似。这不是偶然的,根本原因在于,无论是具体纠纷的解决,还是权力分工制约的需要,都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必须强调,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加强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司法的目的是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而法律是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统一后的法律化,司法越是保证法律的有效性,越能实现党的意志,也就越能体现党的领导。

在我国的政法机关体制安排中,应以司法为中心设计国家法治和长治久安的框架,在现阶段可以通过提高司法权的地位达到这一目的。这是政治体制改革代价最小、成本最低的一种路径。在政治体制中,应将司法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平等设置。这既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合乎现行宪法。

司法无权威,即法律无权威,法律无权威,即无法治。而无法治的国家,终难成为大国。

司法无权威,即法律无权威,法律无权威,即无法治。而无法治,不可能长治久安。中国的司法改革,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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