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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僵化思维下的举证危险


1772 人阅读  日期:2008-09-06 08:36:57  作者/来源:李克杰/燕赵都市报


2006年,在浙江宁波做小生意的肖敬明为一起杀人案作证,之后遭到报复,不得不东躲西藏,四处流亡。10岁的女儿也因此辍学。为此,他很后悔,"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决不会再做这样的蠢事,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啊!"(本报今日14版)

又一个证人遭报复,四处逃亡,背井离乡的“活标本”!“谁能给我一个安定的家”的啼血呼唤震撼着每个人的心灵,也让更多的司法人士感到无奈。面对不断出现的证人遭报复事件,社会各界往往把它归咎于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严重缺失,大力呼吁尽快予以立法保护。然而,笔者却认为,证人屡遭报复固然有我国立法缺陷的原因,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司法僵化也是不可忽视的直接原因。换句话说就是,证人遭报复源于立法滞后和司法僵化,灵活的司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不足。

相对于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和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公检法“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的条文,既不能为公检法部门提供一个行为规范,也没有为证人指明寻求保护的途径和方式,根本没有可操作性,而被长期以来束之高阁,处于“休眠”状态。

显然,我国法律在对待证人问题上,存在明显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公平现象。一方面,法律要求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样证人身份及个人情况就必须暴露无遗,给犯罪分子及其家属报复伤害证人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国家却长期以来没有强有力的证人保护制度,明显属于要求公民尽职而国家却严重失职。

不可否认,要为证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离不开国家法律制度保障,制定一部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刻不容缓。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司法机关就不能为证人保护做些扎扎实实的工作,而每每让证人信息完全暴露于社会、“提供”给犯罪分子。笔者认为,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的僵化和冷漠,使问题雪上加霜。以宁波肖敬明为例,公安机关希望在判决书中不要出现证人的名字,但法院认为,作为主要证人,其姓名不能用化名或者隐去,否则难以体现司法公正。法院的理由冠冕堂皇,但法官有没有想过,当肖敬明被逼四处逃亡的时候,他们所指的“司法公正”还剩多少呢?谁来维护肖敬明的公正权利呢?事实上,证人遭报复所带来的社会不公,早已掩盖和抵消了法官在个案中所维护的公正!而这都是法官僵化的司法公正观和机械的司法方式所带来的恶果。不客气地说,在缺乏有效证人保护制度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泄露证人信息无异于让证人接受犯罪分子的报复。如此以来,证人不再作证,案件不能侦破,犯罪得不到惩罚,司法公正又如何实现、到哪里去寻找呢?

总之,加强对证人权益的保护,立法有责任,亟需制定一部专门法律弥补漏洞,但司法也不能脱责,在现有制度下积极寻找保护证人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的结合点,也是为民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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