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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1610 人阅读  日期:2009-05-14 10:46:29  作者/来源:法院报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4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更好地解决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补充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按规定对认可申请进行审查。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一)人民法院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后,被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的;

(二)人民法院作出认可裁定后,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不申请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其他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相关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且不具有《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确认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补充规定》对促进海峡两岸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促进两岸关系出台《补充规定》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

答:为了促进两岸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正式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出台后,对于促进两岸人民相互往来,维护两岸人民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第一个作出认可判决的是浙江省的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各地法院又认可了一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多数是涉及身份关系方面的案件。随着申请认可范围的扩大,申请认可涉及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在不断增多,进一步认可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对融合两岸经济、文化、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海峡两岸已经实现“大三通”,为了保证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在促进海峡两岸关系发展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对原来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进行完善,在程序上全面进行规范,以便更好地解决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听取各级法院及相关部门意见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补充规定》。

完善了1998年司法解释

记者:与1998年颁布的涉台司法解释相比,这次公布的《补充规定》有哪些特点?

答:首先,扩大了申请认可的范围,不仅包括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还包括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

鉴于目前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既同属民事范畴、又有区别,《补充规定》将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范围加以明确,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判决,也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和海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这样规定,不仅便于申请人申请认可,而且便于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受理此类案件。

其次,为防止在申请认可的过程中被申请人转移被执行财产,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补充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对财产保全做了专门规定,明确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条件以及财产保全的解除。在时间上,把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确定为从申请开始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利益;把提供有效的担保作为申请条件,具体由法官酌情裁量。这样规定是基于台湾与大陆没有司法协助的安排,可以防止因申请错误给大陆的被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平等;为防止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还对解除财产保全做了规定。

再次,鉴于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为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中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2年,出于平等保护的考虑,《补充规定》将原来《规定》中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限由1年改为2年。

申请认可和申请执行分两步走

记者:申请人同时申请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如何处理?

答:申请认可与申请执行应该分两步走,申请人同时申请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认可该判决的效力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认可条件的,裁定认可该判决效力。根据审执分离的原则,申请人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案件由相关部门对应审查

记者: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是由哪些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审理?

答: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不同类型的民事判决,应根据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立案后分别交由相关的民事审判庭进行审查,而不是由立案庭或执行局去审查。鉴于以前各地法院对此掌握的不一致,《补充规定》专门明确了这个问题。

申请人有举证责任

记者: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是否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答:鉴于台湾与大陆目前的实际状况,人民法院对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相关事实难以查明,办案过程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民事判决书的真伪无法辨认,二是民事判决是否生效不明确,三是申请认可的被执行财产是否存在不清楚。因此,《补充规定》明确申请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以防止在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者认可以后判决确认的被执行财产不在大陆地区,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被认可判决与内地生效判决同等效力

记者: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被认可后,与内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在效力上有无差别?

答:这个问题问得很好。为了澄清一些疑惑,《补充规定》特别强调: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裁定生效后,所认可的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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