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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适用


1668 人阅读  日期:2011-08-04 09:49:54  作者/来源:法院报


[案情]

王花与张强QQ相识后不久便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张强欲与王花分手,王花威胁张强若分手便去告他。张强便将王花骗到郊外用砖将其砸“死”,后王花虽被救活,但构成三级伤残。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张强妻得知便欲转移财产,王花随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分歧]

本案能否在案件侦破时申请诉前保全,实践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先刑后民,王花不能在刑事案件尚未在法院立案时申请诉前保全,应待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民事诉讼时才能申请诉前保全;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允许王花在案件侦破时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应受先刑后民的限制。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遵循先刑后民传统模式,诉前保全将失去意义。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第一时间控制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以保障申请人诉讼成果得以实现,法院的裁判得以执行。传统的先刑后民模式,附带民事诉讼最早是在刑事立案时,诉前保全也只能在刑事立案的前十五天。但侦查终结到审查起诉短则一月,多则数月,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有足够的时间在案件进入法院前转移财产,如此,诉前保全就会形同虚设。而法律仅对进入诉讼程序后转移财产的行为有相关处罚规定,对之前转移财产的行为没有任何限制规定。附带民事赔偿“空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成为影响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其次,先刑后民不是刑民交叉的基本原则,而是处理方式之一。长期以来,凡遇刑民交叉,大部分人首先想到的就是先刑后民,一方面是法律的缺憾,另一方面是理解的偏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被害人能否在刑事案件立案前进行“独立的民事诉讼”作出规定。另外,上述法律规定有一个前提,即仅限于附带民事诉讼。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亦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似乎刑民案件交叉时,民事赔偿除了附带与刑事案件一起审判外,就只能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便是“先刑后民”得以成为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原则的原因。其实,上述法律规定大都是授权性规范,如“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是“必须”或者“应当”等义务性规范。刑民交叉案件无外乎三种情形:先刑后民、民刑同步、先民后刑。选择哪种模式不可一概而论,应因案制宜。如果民事案件的审理须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前提,则应先刑后民,这是基于法院裁判稳定性和一致性的要求。如果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存在前提关系,则被害人可以在先民后刑、民刑同步或先刑后民三种模式中作出选择。

最后,诉前保全应该也能够突破先刑后民的藩篱。如果“先民后刑”,被害人在刑事立案之前申请诉前保全,不存争议,其实“先刑后民”,在刑事立案之前申请诉前保全也是可行的。诉前保全与先刑后民并无本质上的对立,其主要阻碍在于,如果保全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就会解除财产保全,而此时刑事案件尚未立案,又与先刑后民的程序相悖。笔者认为,此时可以采取民事案件“先受理后审理”的办法加以解决,即允许申请人在刑事立案前申请诉前保全,也允许申请人在刑事立案前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受理后,如遇应先刑后民的,即可中止审理,待刑事立案后再一并审理或延迟审理。因为先刑后民的实质要求是刑事审判结果在先,而不一定是要求刑事立案在先。这样既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又兼顾了先刑后民的程序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本案中,如果法院不受理王花的诉前保全申请,王花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法院的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也会陷入执行难的困境,因此,应允许王花在案件侦破时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受先刑后民的限制。

林发扬

(作者单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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