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有权在二审中撤回起诉
1668 人阅读 日期:2011-09-01 09:10:41 作者/来源:法院报
裁判要旨
撤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种处分权,在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原审原告有权在二审中撤回起诉。
案情
2010年12月,陈钗以本人系海南省文昌市昌洒镇东群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群村委会”)村民,享有东群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东群村委会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时却少分其份额为由,向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群村委会足额分配其应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合计20000元。
裁判
2011年3月7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限东群村委会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分配给陈钗土地征用补偿款14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东群村委会负担105元,陈钗负担45元。
东群村委会不服该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钗以自愿放弃原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1年7月19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钗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一、撤销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1)文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钗负担。
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于一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和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情形及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本案中出现的二审期间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情形则没有明确规定。对原审原告在二审中能否撤回起诉,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原审原告可以在二审期间撤回起诉。理由如下:
首先,撤诉权是当事人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作为当事人享有的一种私权和处分权,撤诉权理应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始终,无论诉讼进行到哪一阶段,只要程序没有结束,或者说判决、裁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行使撤诉权。因此,在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并保障当事人对撤诉权的正当行使,而不应过度干预和限制。
其次,从法律对撤诉权的限制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并没有明确地将原告撤回起诉的权利限定在一审宣判之前行使。上诉实际上是当事人在诉讼法律关系存续中对一审法院判决声明不服,要求二审法院改变或撤销一审判决,进一步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具有使诉讼继续进行的性质。从某种意义上说,二审实质上是一审同一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进行和发展,二审与一审只是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而已。所以,在法律未就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不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的。
再次,从法律依据来看,尽管民事诉讼法在有关二审程序的规范中对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等于此情况就“无法可依”,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按此规定,对于此情形,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与第一百三十一条,完全可以解决原审原告在二审撤诉的法律适用问题。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条所指的撤诉亦是撤回起诉而不是撤回上诉,故从中不难看出,立法者对于二审中原审原告可以撤回起诉显然也是认可的。
最后,从既判力来看,既判力是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中关于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确定力。一审宣判后,若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则该判决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不会产生既判力,所以也就不存在二审期间撤回起诉会影响和破坏一审判决既判力的问题。尽管一审判决宣告并送达当事人之后即具有拘束力,但这种拘束力只是针对一审法院自身发生,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加以变更或者撤销,对于诉讼当事人则不产生拘束力。因此,一审判决因二审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而最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不会损害法院及其裁判的权威。同时,既然一审判决未生效,当然不能表明诉讼争议已经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改变原判决,当然也可以通过撤回起诉放弃其权利的行使。而且,允许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也并不意味着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诉讼行为否定了法院的审判行为和判决效力,因为,原审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后,最终需由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并撤销一审判决,使一审判决失效的显然不是当事人本身,而仍然是依法行使审级监督职权的二审法院。
本案案号:(2011)文民初字第94号;(2011)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349号
案例编写人: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彭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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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1 11:26:21 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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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审原告能否就该问题再次提起诉讼?如果一审法院受理,那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