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目繁多眼花缭乱 预付消费小心入套
1489 人阅读 日期:2009-04-08 08:47:02 作者/来源:法院报
卖出健身卡 关门“躲猫猫”
法院缺席判决俱乐部退还消费者预存余款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要求退还预付卡费的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某健身俱乐部退还原告预存的剩余健身卡费用。
2007年初,某银行关爱员工健康,有意为职工办理一张健身卡,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闻讯派人多次至原告机关工会处,开出各种优惠条件向原告机关工会推销其健身卡。综合权衡,银行机关下属工会以机关工会的名义在该健身中心团购了一批健身卡,金额近人民币5万元,其中3.2万元的健身卡作为福利发放给原告员工,其余部分为员工个人出钱购买。使用方式为按消费次数计费,即每消费一次,相应扣减原告预交的健身费。
2007年8月,该健身俱乐部张贴告示声称为提升服务质量,改善健身环境,要对健身房全面整修,停业1个月。之后银行员工发现,该健身俱乐部并未进行装修,也没有正常营业,随即与健身俱乐部进行交涉,均遭各种理由推脱。为减少员工个人损失,银行组织了内部退卡。
因银行员工总计只使用健身卡32次,银行要求健身俱乐部退还卡内剩余款项未果,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经传票送达起诉书后查明,该健身俱乐部已不在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地址处,而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其他地址,故法院通过公告程序,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原告向被告预付健身费用后,被告理应向原告提供相关的健身服务。在被告不能向原告提供相关健身服务的情况下,被告应将原告预付的剩余的健身费退还原告。因被告不能够提供相关的健身服务,且拒绝退还原告预付的健身费,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的健身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健身费31680元。
各方观点
预付消费成维权难点
规避风险需多管齐下
近年来,预付款式消费模式在服务业普遍盛行,商家承诺消费者通过预先付费,购买不同类别的会员卡,便可在以后的消费中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为图便捷、实惠,消费者往往会被种类繁多的会员卡所吸引。然而,在面对会员卡的各种优惠时,消费者还得多掂量,小心掉进陷阱。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新兴行业的商品和服务投诉逐渐上升,投诉热点在悄然发生变化,营销合同的投诉上升了50.2%,服务类中的销售投诉上升了31.9%。在服务费销售投诉中,预付消费多陷阱,由此引发的投诉很多,但解决起来非常困难。
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人士表示,预付卡消费问题近年来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大难点。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预付卡营销方式的正常运用,以社会的诚信、有序的市场以及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系为前提。在这些前提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预付卡方式就存在被不法经营者恶意运用的危险,不仅消费者的利益会受到损害,其他诚信的商家、市场秩序甚至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
据了解,早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联合颁布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发卡程序等均作了规定。2003年12月27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会员卡已无审批、监管的职能。2007年11月1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因此,在目前法规框架下,没有专门针对预付费式消费的法律法规。
为此,工商管理部门建议,要从根本上控制预付卡风险,就要尽快针对预付费式消费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将预付消费卡的定义、类型、运行模式等内容规范下来,并明确预付卡管理的行政主管、执法部门以及发生违法行为之后,如何定性如何处罚等一系列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些民商法专家认为,消费者购买预付费会员卡实际上是提前消费,购买的是一种消费预期。这种预期有很多不确定性,如果没有有效制约,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应引进公共信用和第三人信用,也就是对于这些欲推行预付费、会员卡业务的经营者,应该规定他们必须到工商局或是消协备案登记,这属于公共信用。办理会员卡的钱应该缴到第三人——银行那里,而且卡也应由银行来发放,这样,钱虽然还是归经营者使用,但由于银行的介入,也就是第三人信用的介入,使得消费者的消费预期又得到了一层保证。
此外,也有专家建议逐步引入保障金制度。可在企业注册时划归一部分资金作为对消费者的保障资金,一旦发生纠纷,可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连线法官
维权要及时 防范更重要
承办该起案件的法官王广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案最终缺席判决恰恰反映出当前该类纠纷的主要特征,即商家迅速“圈钱”,然后卷款失踪。
王广存告诉记者,就目前受理的类似案件来看,预付卡消费纠纷的调解和处理情况并不理想,一个关键原因在于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时和经营者签订了服务合同,该合同上的条款因得到消费者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应。如果消费者只是以“服务不到位”、“不想使用了”的理由提出终止服务,往往得不到法律保护。而我国目前也没有专门针对预付卡消费的法律法规,直接加大了消费者在预付卡消费中维权的难度。而对于那些查无音讯的商家来说,消费者发现问题后即使起诉至法院,法院通过缺席审理判决消费者胜诉,但因商家踪迹难寻,消费者想要拿回钱款也是困难重重。
王广存说,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事前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注意鉴别。我国法律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法律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因此,商家自主制定各种服务的价格,通过以优惠价格办理会员卡的途径抢占市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属市场自行调节范畴。然而,对于新兴的预付费消费市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市场监管尚待完善等原因,企业间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竞相引诱消费者通过预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更优惠的价格与企业建立长期、固定的消费关系。对此,消费者应当注意防范,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多比较、多鉴别,尽量选择一些信誉度较高、规模较大的经营商,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开业时间较短或未能证明其合法资格的商家,尤其是一些以奇低的价格引诱办理消费卡的商家,消费者应慎重选择,选避免因贪图蝇头小利引来重大损失。
其次,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消费者应当对此有较全面的认知。商家做出的种种诱人承诺往往都是口头上的,而用心的消费者将会发现,“天花乱坠”的服务承诺往往并未体现在消费合同之中。因此,尤其对易冲动型消费者来说,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尽量做到用文字记载,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缺乏明确的书面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与经营商往往各执一词,难以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而面对“有备而来”的经营者,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消费者办理各种会员卡时能够积极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商家承诺计入合同条款,日后若发生纠纷便会有据可循。
第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警惕“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我国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均对格式条款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消费者在与商家达成预付款消费协议时应首先详细阅读该产品、服务的说明告知书,全面了解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功能、期限、退款条件等内容,权衡该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消费者尤其应警惕合同中诸如“本商家具有最终解释权”、“本卡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卡内金额失效”,“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等减免商家责任,加重己方责任的条款。
王广存说,如果发生纠纷,消费者记住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当消费者遭遇预付款消费“陷阱”时可向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若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应当收集证据及时诉至法院。从当前受理该类纠纷情况来看,很多商家打着停业整顿、内部装修等旗号为“全身而退”做准备,消费者应当对此高度警觉,如果发现商家有撤离的苗头应尽早起诉,以免贻误时机,致使自身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当发觉出现金额较大的恶意诈骗等刑事犯罪时,应及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新闻观察
预付款消费五大陷阱
消费者在卡内预先付款之后,对于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难以预知,存入的钱越多风险也就越大。然而,消费者可能面临的种种潜在风险对于商家来说,就是巨大的商业利润。为了追究高额利润,有些商家在向向消费者推销名目繁多的会员卡时,已经悄悄地挖好了陷阱。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对预付款消费纠纷案进行调研时发现,预付款消费存在五大陷阱。
假优惠骗办卡
卖卡后玩失踪
以优惠的条件吸引消费者购买消费卡后卷款失踪,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消费陷阱模式,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也最为严重。
去年5月底,石先生看到某网吧推出办100元会员卡送40元的优惠活动,便交100元办了一张会员卡。6月5日,他再想去上网时,网吧已经关门,店里的设备都已撤走。之前,网吧并没有贴出通知,告知顾客要关门。现在老板跑了,他的会员卡里还有100多元余额也用不了了。据他了解,有不少网民的会员卡里的钱没用完。
有些商家的确是因房屋拆迁、合同到期或经营不善等原因回天无术,一走了之;有些就是以欺诈为目的,在推销出去大量的消费卡后逃之夭夭。尤其今年在全球金融危机大潮下,经营者“一夜蒸发”的现象更为严重。
推销时假承诺
服务大打折扣
一些经营者在推销预付费时虚假宣传、随意承诺,售卡后拒不兑现承诺,服务质量大打折扣,甚至强制消费。
一些经营者如美容美发店在推销所谓“贵宾卡”时承诺以优惠的价格消费高档的美容美发产品,但实际上提供的却是质次、低劣产品。
许女士在一家美容美发中心做了一次烫发,消费200元。该店老板说许女士可以办理一张会员卡,以后做头发可以享受8折优惠。许女士花500元,办了一张贵宾卡。一个月后,许女士又去理发。剪完头发,费用是30元,可当她付费的时候,老板却说她的卡一次须消费50元以上才能使用。老板还告诉她,这卡里的钱只是用来支付手工费,理发用的滋养、护发等用品的费用,还要另外付费。听到这样的解释,许女士感到很无奈。
服务条款用词含糊
享受优惠不太容易
有些经营者制定服务条款时用词含糊,在价格与服务方面玩“猫腻”。由于服务提供的特殊性,服务领域价格制定无统一、确定标准。在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经营者以“高品质、个性化”服务为由随意定价,价格与服务不透明。
办卡时承诺低折扣,消费时享受优惠却不太容易,原先承诺的低折扣实施时出现诸多限定,比如只能在所谓的“优惠时段”使用,而该优惠时段往往逼得消费者“昼伏夜出”,优惠措施变成套牢手段,“风光卡主”沦为“落魄卡奴”。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一经售出概不退卡
拿免责条款当挡箭牌。当消费者发现办理会员卡时的宣传与实际接受的服务不符,以经营者服务不周、以次充好、价格不合理等理由要求退卡时,经营者往往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或“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等条款予以拒绝。
李女士在某美容院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后由于工作变动,李女士单位离美容院很远。为了不再奔波于单位与美容院之间,李女士与美容院协商退卡事宜,遭到拒绝。李女士将合同细看一遍,在合同最后,她发现了一行小字“本卡一旦办理,概不办理退卡手续。”李女士大呼上当,表示以后再也不会办理这种卡。
商家易主改头换面
过往债务一概不认
商家易主改头换面,对过往债务概不承认。一些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突然被告知商家已易主,原有会员卡不再使用,如需继续接受服务,需另行付费办理会员卡。但消费者发现所谓的店铺易主往往只是企业名称发生细微更改,或者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多数店员甚至店铺负责人根本没有变动。
何先生在家附近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健身终身卡,用了不到两月,健身中心开始店面装修。几个月后,店面换了,店主也换了,新任店主不承认何先生的卡,何先生要求退款,健身中心以买卡是一次性消费为由,拒绝退卡。何先生无奈将原健身中心与新健身中心一同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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