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307616 人阅读 日期:2024-02-18 10:44:10 作者/来源:何珽 何震达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涉及伤亡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有关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向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咨询,电话0571-88841896。
残疾等级(赔偿指数) | 2023年度残疾赔偿金 | 2024年度残疾赔偿金 | ||
城镇标准 | 城镇标准 | |||
十级(10%) | 142536 | 149994 | ||
九级(20%) | 285072 | 299988 | ||
八级(30%) | 427608 | 449982 | ||
七级(40%) | 570144 | 599976 | ||
六级(50%) | 712680 | 749970 | ||
五级(60%) | 855216 | 899964 | ||
四级(70%) | 997752 | 1049958 | ||
三级(80%) | 1140288 | 1199952 | ||
二级(90%) | 1282824 | 1349946 | ||
一级(100%) | 1425360 | 1499940 | ||
死亡(100%) | 1425360 | 1499940 |
计算方法为:
(1)居民标准:全体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
(3)事故发生在2019年12月31日及之前的,按原规定执行。
(4)事故发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的,适用居民标准。
(5)事故发生在2021年9月8日及之后的,适用城镇标准。
相关数据:
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23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74997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47762元
3、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33045元
4、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74325元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22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71268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44511元
3、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8825元
4、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71934元
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21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7541元
2、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6668元
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8487元
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42193元
5、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2309元
6、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69228元
7、住院伙食补食费 人/天:100元
8、住宿费 人/天:150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绍中法[2020]51号
一、医疗费
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对于非医保项目费用,保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中扣除的,不予支持;主张在商业险范围内扣除的,能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社保机构或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证明非医保用药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对超过部分可予扣除。
二、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依据医疗机构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医疗机构证明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三、误工费
1. 误工天数
依据医疗机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医疗机构证明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2. 误工费标准
(1)赔偿权利人有固定收入(工作)的,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权利人应提交①用人单位登记资料;②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或其他支付流水等充分证据;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2)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但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参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中的“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4)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60周岁(不论男女)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其能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具体行业等酌情认定。
四、护理费
(1)住院护理:参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人数一般为1人,超过1人应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2)出院后短期医嘱护理:参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计算;护理期限按医疗机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3)出院后长期康复护理:应根据司法鉴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参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依赖可根据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级别分别按100%、80%、50%计算护理费用。单次判决的护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五、营养费
依据医疗机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营养期限,一般为30元/天。
六、就医交通费
依据交通费票据据实计算,一般最高不超过30元/天。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般为50元/天。
八、外地就医住宿费
外地就医需提交转院医疗机构证明,依据住宿票据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辅助器具费的给付年限可结合护理期限酌情确定,一般不超过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确定的两个更换周期,期限届满后可另行主张。
十、死亡赔偿金
1. 事故发生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上一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 事故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一、残疾赔偿金
1. 事故发生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
(1)城镇居民:上一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2)农村居民:上一年度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2. 事故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3. 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其它伤残等级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十二、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1. 计算标准
(1)事故发生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上一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2)事故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 扶养年限
被扶养人为胎儿或者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一个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三、丧葬费
按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1. 赔偿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100%,伤残等级降低同比减少)×系数(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2. 赔偿基数一般以5万元为限,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3. 机动车驾驶员因交通肇事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向其他责任主体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均不予支持。
十五、鉴定费、评估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用、评估费用,且可举证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事项提示和告知义务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十六、其他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参照适用本标准。
附:《绍兴市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侵权审判信箱】第3问:省统计局未公布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2021年8月23日)
问:2021年6月17日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浙江省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仅公布了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应按照何种标准予以确定?
答:经我院向省统计局函询,因今年统计方法改革,目前统计项目中已删除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统计部门未能提供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的情况下,我庭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明确如下:
(一)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二)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三)丧葬费:按照统一赔偿标准的工作思路,对死亡被侵权人的丧葬费应当按照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不区分单位性质。
本解答发布之日一审法庭标准尚未终结的案件适用上述标准。对于适用上述标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调整后的计算标准,当事人据此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予准许。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1号]要求,现就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适用时间
本通知发布后(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浙江高院发布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高法审[2022]2号
为促进矛盾纠纷就地源头化解,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裁量标准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医疗费
1、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受害人主张后续医疗费用的,应告知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目,且金额可以确定,该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2、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医药费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应予核减。
3、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
4、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该赔偿义务人为其投保的除外。
二、关于护理费
5、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6、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7、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8、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9、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其他情况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合理确定护理期限。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三、关于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10、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30元/天计算,结合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确定。
11、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医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按照正式票据计算;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但住宿费、交通费均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2、营养费按照30元/天计算,营养费参照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1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计算。
14、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但需要鼻饲进食的除外。
四、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15、残疾辅助器具价格一般按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更换周期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6、未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计算至其成年后20年;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按照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计算。但受害人伤残等级高,且预期生存寿命不确定性大的,可以按照护理期限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期满确需继续配置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17、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价格×器具配置次数;
(3)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适用于义肢)=义肢价格×年维修费率×(赔偿年限-器具维修次数);
(4)器具配置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得出的商有余数时,更换次数为商的整数值+1)
五、关于误工费
18、受害人主张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但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无法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有关收入的直接证据,且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按照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处理。
19、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0、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两者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对定残日是否存在不合理延迟有争议的,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鉴定意见予以确定。
21、误工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天)×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22、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
六、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23、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24、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增加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5、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有无实际收入,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
26、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
27、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非属受害人遗产。
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
28、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者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29、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起算时间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致。
30、被扶养人人数的确定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对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存在的胎儿应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除外。
3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计算的扶养年限,与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一致的,以时间短者确定扶养年限。
3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伤残赔偿指数×扶养年限
(2)单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该被扶养人的扶养人数;
(3)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按照公式(2)进行累加,累加后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多个被扶养人扶养年限不一致的,扶养年限分段计算。
33、受害人的父母年满60周岁,且领取的养老金、退休工资以及其它持续稳定的收入累计未达到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应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时采用补充差额的方式。
八、关于丧葬费
34、统计部门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九、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
35、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单独核算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在确定数额时一般应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不能与物质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十、附则
36、宁波海事法院派出法庭适用省相关标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
2021-09-06 15:28:44 网友 |
|
[50楼]:
我们公公67,我女儿10岁,我们是电瓶车,对方是小车,责任下来是我公公主要责任,单我公公是事故当天就去世,我女儿大腿骨骨折,像这样我们有哪些费用是可以向保险公司或者对方理赔的呀 |
2017-05-03 09:51:57 网友 |
|
[49楼]:
浙江省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职工年平均收入哪里有这么高?我就是浙江省温州市城镇居民,准公员务员.我的工资真没这么多! |
2017-02-03 09:39:54 网友 |
|
[48楼]:
|
2017-01-06 10:26:39 网友 |
|
[47楼]:
营养费需要什么依据 病历本上写明吗? |
2016-05-25 22:56:49 网友 |
|
[46楼]:
想知道2016年浙江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行业标准 |
2015-10-17 15:38:22 阿里巴巴 |
|
[45楼]:
城镇和农村就一前娘养的一后娘养的。真没道理讲了 |
2015-08-14 06:43:08 网友 |
|
[44楼]:
现在的政策和赔偿制度真让人心寒,同样是人为什么赔偿标准就相差那么大......城镇居民难道就是解放前的王世仁、农村居民是杨白劳? |
2014-11-24 12:44:56 网友 |
|
[43楼]:
想知道2014年浙江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行业标准 |
2014-07-03 19:13:52 张建全 |
|
[42楼]:
2014年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
2014-06-24 15:46:35 网友 |
|
[41楼]:
我妈妈和女儿被车撞了驾驶员全责,妈妈64水女儿2水了都住院了子女两人陪护有误工费吗?出院后有营养费吗?精神损害费吗?陪护人的伙食补助费有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