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构建和谐社会大有可为
3698 人阅读 日期:2008-05-19 18:30:42 作者/来源:何震达 陈有西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提出的,是当前我国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律师在执业中追求社会和谐,瞄准执业为民目标、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努力化解双方矛盾,特别是群体性矛盾,运用律师掌握并了解法律的手段,把不和谐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追求社会和谐,首先律师应当提高认识,认识到社会和谐与律师的责任,深刻理解党中央提出“和谐社会”的意义,做到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思想上真正统一了,在具体行动上才会最大限度的去做。
追求社会和谐,就应当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而律师每日的工作和接触的事,基本上都是各类矛盾,有民事的、民商事的、也有人民群众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甚至是人民群众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等等。我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时,要依法解释矛盾性质,谨防激化矛盾,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努力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利益纷争,及时化解消弭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对特别重大的事件,在发现或接受委托时及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反映,以避免事态扩大和发生。
追求和谐社会,我们律师还应当努力学好法律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使人民群众懂得哪些要求是合法的、合理的,努力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自己的诉求,使当事人通过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法院去解决纷争,最大限度地防止上访、游行、静坐等事件的发生。
追求社会和谐,律师可通过自身的工作去努力实现,如到企业讲解劳动合同法等。化解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到社区去,为人民群众讲解物业法及与拆迁等有关的法律,化解业主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矛盾及群众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在实践中律师要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无偿帮助他们通过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利。
本人在最近一、二年的律师执业中,也曾遇到一些群体性的突发事件,如市区某中路改造事件,又如某中外合资企业有限公司40余名员工集体辞职事件等等,都在一定范围内影响很大,但是均在我的引导下化解了矛盾,同时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利,使已经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流血冲突压到最小或不发生。
在市区某中路改造中,由于该项工程是市政府确定的形象工程是市旅游产品的大工程,而一边是几十户经营户,在施工人员与经营户发生肢体冲突前,我首先向市司法局律管外汇报,再向市信访局反映并代经营户向他们述求正当要求,在冲突发生后,又及时提出调解,引导经营户依法申请行使权利,最后经营户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达成协议,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恶化,受到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律管处的好评。
在某中外合资企业有限公司的40余名员工集体辞职事件中,由于公司中40余名员工集体辞职,使该公司生产一度停顿无法工作,又怀疑员工破坏设备电脑、偷走图低设备等向公安报案,而这些员工集会确定,如遇不测集体闹事。我在接受员工委托后,即向公安有关领导反映,把本将激化的矛盾引导到通过仲裁(劳动)解决。最终该公司又撤销申诉,有效地维护了40余名员工的权利,使尖锐的矛盾平稳解决。
通过以上案例,使我体会到律师在执业中,只要着眼和谐,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正确运用法律,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是大有作为的,律师在具体操作中,还应深刻了解双方矛盾的焦点和共同的利益点,最大限度地找到双方的最佳利益点,克服不利因素,讲透事态恶化的后果及激化的代价成本。
当前,我国处在改革的关键阶段,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集中爆发,我们律师懂法、知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是能够大有作为的,我们律师应深刻理解和领会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充分认识律师这一职业使命和社会责任,进一步明确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律师职业道德素质,明辩荣辱,努力奉献社会,回报社会对律师的企望。
律师应将社会责任放在首位
《都市快报》10月12日发表《舅母逼外甥殉情》一文,披露某律师因为当事人没有支付路费,而对杀人案件不出庭辩护的事件,一时在社会上引起对律师业的非议。由于报道没有指明是哪里的律师,因此给读者的印像是浙江律师所为。报道引起了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的高度重视。立即派人向上城区法院进行了了解核实。
经查实,黄淑红故意杀人案,其家属委托的是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汪细柱。该律师6月5日接受黄家属黄甫成、被告黄淑红的委托,8月1日向上城法院寄达律师所公函,但10月10日开庭时律师没有到庭。法庭等待十多分钟后,通过电话联系律师,汪律师告因为被告没有提供来杭州的路费,因此不出庭,会补寄辩护词。法庭于是在没有辩护律师情况上开庭,未当庭宣判。据此,《都市快报》的报道基本属实。
为此,本网记者专程采访了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著名刑辩律师陈有西,请他谈谈对本事件的看法。陈律师表示:律师应当将社会责任放在首位。这次事件严重损害律师业的形象,虽然问题不是出在浙江律师身上,但应当引以为戒。
他向记者发表了五点看法:
首先,一个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其执业行为影响到被告的生命和自由,履行职责必须严谨、认真、负责。既然接受了委托,向法院送达了出庭告知函和授权委托书,就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擅自不出庭。路费对于一个律师而言,并不是垫不起,以此为由不出庭,是对自己责任的漠视和对被告生命、自由权的漠视。是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操守所不允许的。没有出庭而寄送《辩护词》,对控方定罪证据完全放弃了质证,等于认可了控方的所有证据,辩护词就失去了事实基础。
其次,本案不是法律援助案件,因此,被告家属同律师所签订了委托合同又不付费,是违约在先,律师有权利终止委托。但律师必须在法院开庭前的合理时间,通知法院撤回辩护公函,告知法院延期开庭,让被告另请律师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在法院已经开庭、主动催问时才告知说因为委托人没有付路费不出庭,是严重失职的,应当受到谴责。
第三,杀人案是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辩护。从本案《起诉书》看,本案后果和情节不严重,不致判被告死刑和无期,因此没有在中级法院一审。因此上城法院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决定继续开庭,法律上没有违法,但做法欠妥。应当宣布延期开庭,由被告另行委托律师后择期开庭。
第四,从本案《起诉书》看,检察机关定性杀人可能错误,黄的行为和伤害部位、情节,更像是情人冤恨的伤害行为,不能证明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意图。律师可以按故意伤害辩护。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量刑。因此,本案具备很大的可辩性,有没有好律师辩护,对本案的定罪、量刑非常关键。鉴于此,不出庭律师的失职尤显严重。
第五,现在贫困人群请不起、请不到好律师的现象确实比较严重。国家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是要被告及其家属提出申请。根据本案的情况,如果法院能够重新开庭,杭州市律师协会可以派出律师为黄免费辩护,进行法律援助。陈律师所在的京衡律师集团也可以接受援助申请,派出律师为其免费辩护。如果一审直接判决,则可以在二审时指派援助律师。
杭州律协副会长陈有西 省律协办公室
相关链接:
2009-11-10 17:18:01 网友 |
|
[2楼]: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律师 法治思想和理论的重要贡献者;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推动者;法律实践行动的先行者。 以自己的力量推动法治建设的人。 如果我们认为人类拥有共同的情感体验,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理想与追求;那么他们就应该是这些共同点的体现者。 以个人的行为、勇气或命运影响甚至改变法治进程者。 应当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同,才能起到示范和对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 |
2008-05-26 16:49:55 km |
|
[1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