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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454 人阅读  日期:2010-07-20 21:52:02  作者/来源:中国法院网


(法发〔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设厅(委)及有关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政府法制办、银监局、证监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安 部

监 察 部 

民 政 部

司 法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 国 银 监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条 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有关政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发现有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规定不适当等情形,不利于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应当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对监狱、劳教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服刑、劳教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拖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将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对金融机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的考量因素。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涉及金融债权的,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第十五条 证券监管部门应当监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督促作为被执行人的证券公司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请求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链接,为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相应措施。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和运行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

各地应成立相应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政法委员会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执行联动机制顺利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不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本意见贯彻执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我国建立国家执行联动机制挤压“老赖”生存空间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记者 杨维汉)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老大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日向社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这个25条《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国家层面的执行联动机制正式建立。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的社会生存空间将被大大压缩。

会签这个《意见》的部门分别是:中央纪委、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20个部门。

“近年来,执行联动机制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有些地方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全国范围内的执行联动机制一直没有正式形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在2008年召开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政法委明确提出,要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执行积案的发生,相关职能部门要支持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

孙军工说,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08年底送各单位征求意见。由于涉及到20个部门,经多次协商、修改,最终形成了这个《意见》。

“出台《意见》的目的也包括迫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介绍,法院在充分整合收集被执行人信息的基础上,在信息管理平台上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的共享和交换,借助各部门的力量,加大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成本,挤压“老赖”的生存发展空间,使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

为确保各成员单位在执行工作中真正实现整体联动,确保执行联动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意见》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意见》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

《意见》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碍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

《意见》中还明确规定,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国土、房管、工商、税务、工商管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意见》对这些部门在执行联动机制中的职责也作出了规定。

为体现司法权威,《意见》要求,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俞灵雨说,《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职责,但还是一个框架性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将与各部门细化落实具体措施。《意见》的发布只是一个开端,它的细化和贯彻落实,还需要推进的过程。

金融监管机构将全力向“老赖”施压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记者杨维汉)为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的协助执行义务,并通过金融手段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银行业、证券等金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协助人民法院全面加强执行工作。

《意见》指出,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对金融机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的考量因素。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涉及金融债权的,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意见》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应当监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督促作为被执行人的证券公司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为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开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意见》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将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当“老赖”或干预执行将被追责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记者 杨维汉)为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发挥作用作出了规定。

《意见》的第一条就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责任。

《意见》还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碍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意见》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土地等登记手续的将被停办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作出了相应规定。

《意见》强调,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

《意见》指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意见》还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拖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是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一条重要途径,为此,《意见》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

《意见》还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以通过信用手段,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记者 杨维汉)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出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意见》中被赋予了相关职责。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碍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

《意见》还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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