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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也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501 人阅读  日期:2013-02-04 13:13:49  作者/来源:何震达


裁判要旨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并未限制或禁止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维护生效行政行为效力的角度看,无论法律是否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均可受理该类案件。

案情

2011年7月20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作出渝公中境决字[2011]第44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重庆唯尼外国语学校自2010年底起至2011年6月11日期间,私自聘用没有工作资格的俄罗斯人FADEEVA ANASTASIA、KUZNETSOVA NATALIYA、VOLKOVA IRINA和哈萨克斯坦人SHAPKINA YEKATERINA在该校从事英语教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唯尼外国语学校罚款5万元。区公安分局于2011年7月29日向重庆唯尼外国语学校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区公安分局向被执行人重庆唯尼外国语学校送达《关于履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催告书》。因被执行人重庆唯尼外国语学校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区公安分局遂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

渝中区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公安分局申请执行的渝公中境决字[2011]第44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区公安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准予执行。

渝中区法院2012年10月11日裁定如下:对渝公中境决字[2011]第44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评析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有观点认为,该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本案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法律是否规定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若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则人民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不予执行,若法律未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则人民法院不得以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为由裁定不予执行。

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待商榷,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明确,也仅仅明确了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但并未包含另一层引申意思,也就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法律即使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得以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为由裁定不予执行。

其理由是,从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文字表述看,如果将法律未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作为条件,则可得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结论,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可以说明前者是后者的充分条件,即前者可以推出后者,但作为结论的后者出现时,其前提未必是前者,也可能是其他条件,仅有一个情况例外,就是前者既是后者的充分条件又是后者的必要条件,即前者既可以推出后者,后者也仅仅可以倒推出前者。但从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以及其他条文的规定看,并未出现相应的规定明确有且仅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出现其他条件或者前提,也可能推出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结论。而且,从人民法院执行威慑力的角度看,一般意义上,其高于行政机关,尤其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强化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相继采用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曝光等举措,同时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这都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所不具备的。因此,无论法律是否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即使规定其强制执行,在其执行有难度的情况下,申请法院执行不失为一种维护生效行政行为效力的方法。

本案案号:(2012)中区法非行审字第132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谭 卫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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